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6-09-19 21:50:40看到一堆人整天喊著「告就對了」、「我缺旅費」、「就是要讓你疲於奔命」,真的覺得
把司法資源當成私人報復工具的心態很可悲。以為只要按個鈴、遞個狀,不管有沒有道理
都可以拖人下水、讓人跑法院折磨別人,這種濫訴仔以為自己穩贏的?
講真的,別把訴訟權當成隨便亂揮的尚方寶劍。當你明知官司不一定會贏,卻只是出於惡
意、想浪費別人時間與精神、讓對方疲於奔命時,這已經踩到法律的紅線了。
根據《民法》第 184 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別以為不起訴或無罪就沒事了。如果對方明顯是出於惡意濫訴、故意消耗社會及個人資源
,導致被告無端受精神折磨、請假、花費交通及訴訟相關成本,完全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提起民事訴訟,直接反請
求精神慰撫金與實質損害賠償。
把跑法院當作懲罰別人的手段,玩過頭小心最後法院認證下來,換自己要掏錢賠償。法院
不是開給這種人來耍威風的啦
請每一位"勇敢的台灣人"把這篇新聞存起來當作證據
「怎麼告最省」的實戰操作步驟
‧ 第一步:等待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零成本)
對方告你妨害名譽後,你只需要配合警察局或地檢署傳喚,去說明清楚(或
者甚至不用出庭,直接遞具狀答辯)。
等到檢察官調查後,對對方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這份「不起訴處分書+新聞」就是你反擊的關鍵鐵證,
證明對方的提告是無理由的、浪費司法的
。
‧ 第二步:蒐集你的「實際損害證明」(極低成本)
請假證明:因為跑法院請假而被扣薪的薪資證明、公司出勤紀錄。
交通費:搭高鐵、火車或客運的車票(或統編收據)。
精神痛苦證明:因為這場官司導致看醫生拿的身心科或診所收據(非絕對必
要,但有助於請求精神慰撫金)。
‧ 第三步:自己撰寫民事起訴狀(免律師費)
不用花錢找律師寫狀紙,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範
本。
請求金額:不用喊得太誇張(例如喊幾百萬法官通常會駁回或依比例減少)
,可以合理請求例如幾千元到一兩萬元的交通費、請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例如求償 3
萬元)。
裁判費技巧: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先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比例計
算)。如果請求金額標 10,000 元,裁判費通常只要幾百元;如果贏了,這筆裁判費依法
可以要求由敗訴的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