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密錄器壞了硬開單!少年「坐」機車被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19 10:42:41
※ 引述《Glamsight (安穩殘憶)》之銘言:
: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
: 高雄市一名胡姓少年因先前有過無照駕駛紀錄,去年8月間,他坐在路邊一輛發動未熄火
: 的機車後座等哥哥買早餐,卻被巡邏員警當場認定他「再度無照駕駛」,重罰 24,000元
: 並強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少年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後,因開
: 單員警的密錄器剛好損壞、拿不出任何客觀駕駛畫面,法官認定警方開罰流於「速斷」,
: 判決撤銷原處分,讓少年免罰。
: → fuhu66: 這個還要有去提訴訟耶,不然就要吞了 114.34.229.48 09/19 09:03
如果有去看判決原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七四四號,《自由時
報》明顯報錯來源),讀起來的意思似乎是:
一、少年當初沒辦法說清楚狀況,警方也未進一步調查就亂報請交通局(即本案被告)開
罰單
原文:
「原告主張上情並提出訴外人孫○○、王○○陳述書為證。孫○○出具之陳述書內容
略以:本人騎乘系爭車輛搭載原告購買早餐,抵達後經系爭車輛停放路邊並熄火(
或維持發動),原告在系爭車輛後座等候等語,惟孫○○對於系爭車輛熄火與否之
陳述非明確;另證人王○○出具之陳述書內容略以:顧客孫○○騎乘系爭車輛來購
買早餐,本人清楚看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停在路邊,原告未騎乘操作等語,然其到
庭具結證稱:陳述書內容不是我打字撰寫的,是原告母親拿給我簽名,內容是哥哥
來買早餐,弟弟在外面等,後來警察來開單,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
誰騎系爭車輛來,只看到原告坐在車上,但我所在位置看不到系爭車輛熄火或發動
,顯與陳述書記載由孫○○騎乘前來之內容矛盾。是以孫○○及證人王○○出具之
前開陳述書內容是否全屬真實,已非無疑。」
二、就法理陳述而言:
「「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
力交通工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四年度交上字第一一三號判決參照)。
又駕駛者,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釋義,「駕」,作為動詞使用,有騎、乘
、開動、管理、控制之意涵;「駛」,作為動詞使用,有車馬快速的跑、操縱車、
船、飛機等交通工具之意涵。是駕駛汽機車,應指操控汽機車,藉其動力作用而在
道路上行進之行為。」
顯然的是未明確考量過其定義,結果鬧出這種笑話
三、順帶一提被告的答辯,相當好笑:
「原告先前在一一三年七月八日有無照駕駛機車之違規行為。舉發警員在違規時地見
原告騎乘系爭車輛,但因密錄器損壞故無畫面紀錄,原告確在五年內有二次違反處
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違規行為。」
這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的表現,因為有「前科」記錄,所以預先論斷人家坐在機
車上、引擎未熄滅,就是有想要駕車的狀況
一切只能說,「無罪推定」在行政層面上,也有其邏輯
碰到這種「冤枉」,還要強詞奪理下去,被開罰自然都會不服氣;況且訴訟費用還有附帶
「證人日旅費」要向敗訴方徵收,這根本就是「勞師動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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