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劉世怡
男子遞狀揚言殺法官 二審判刑5月定讞
羅姓男子去年向台灣高等法院遞狀,點名承辦法官並揚言「殺檢察官、法官」等人。高院
認定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判刑5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羅男於民國114年4月8日向高院遞交書狀,列明承辦法官,並在書狀中表示要
殺害檢察官、法官、警察、社工、教育局人員及其家人,另提及「48發子彈」、「一把90
手槍,可以殺很多人」等內容,並寫下針對高等法院的恐嚇字句。
高院指出,羅男以加害生命、身體等內容恐嚇法官,致生危害於安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
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羅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羅男不
服,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羅男否認犯罪,辯稱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持有槍彈,相關文字只是「詛
咒」,並非真正要對法官造成危害。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卷內證據,羅男書狀已指明法官姓名,特定惡害通知的對象;書
狀所提內容也是人力直接或間接可以支配、掌握的行為,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產生生命、
身體可能遭受危害的恐懼心理。
高院指出,羅男相關辯解均不可採,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的判決,全案不得上訴而定讞。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917029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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