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羅廷瑋遭指「耍官威」家暴又外遇 怒告江

作者: RRADA (HIRO)   2026-09-17 09:45:00
1.媒體來源:聯合 2026-09-16
2.記者署名:謝亞庭
3.完整新聞標題:
羅廷瑋遭指「耍官威」家暴又外遇 怒告江肇國求償百萬吞敗
4.完整新聞內文: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江肇國指控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耍官威」,頻頻上電視或在個人社群上
指涉羅家暴、外遇、發動網軍等,令羅不甘受辱,憤而對江提告求償100萬元,並請求移
除言論、刊登勝訴啟事。台北地院更一審日前判羅敗訴、江免賠。仍可上訴。
羅廷瑋主張,江肇國去(2025)年3月間對他發表不實言論,接連透過電視節目或個人
Threads、Facebook帳號,誣指他耍官威、飆罵醫院官員、毆打且遺棄父親、有小三、家
暴妻子,還指涉他曾發動網軍攻擊、施壓黃昏市場房東拒絕罷團承租攤位等。
羅廷瑋認為,江肇國相關言論已造成他名譽重大毀損,加上他是在位於中正區的國會辦公
室得知本案侵權言論,北院具管轄權,因此對江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並刊登勝訴啟事。
不過,江肇國卻針對法院管轄權提出質疑。江表示,由於他平日住在台中,本案言論也是
他在台中市所發表,侵權行為地應為台中,北院並無管轄權,聲請移由台中地院審理。
北院審酌,有關言論發表侵害名譽權案例,只須行為人向第三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被害
人名譽之事,即可成立,被害人聽聞與否並非構成要件,亦即被害人是否知曉自身名譽遭
受侵害,與侵權行為的成立無關,更無關乎被害人得知言論的地理位置在哪。
北院強調,何況科技日益發達,媒體及網路傳播工具無遠弗屆,若逕自以「網路上任意見
聞者」作為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將違反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則,導致此類事件動輒
全國各地甚至全世界均有審判或管轄權,使得管轄權形同虛設,裁定移送中院審理。
羅廷瑋不服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評議卻認為,現下科技化設備普及,訊息的傳播無遠弗
屆,即便是在北院管轄區域內,只要有網路都能接收到江肇國的發言,既可以是侵害名譽
的結果發生地,也能是主張侵權的行為地,北院自然有管轄權,抗告有理,撤銷原裁定。
全案發回北院審理,更一審昨(15)日判決羅廷瑋敗訴,江肇國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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