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den (bulden)
2026-09-16 15:56:54※ 引述《noise (her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公視
: 2.記者署名:
: 溫正衡
: 3.完整新聞標題:
: 台南衛生所訂780支瘦瘦針剩5支 所長稱轉賣親友遭罰10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南新化區衛生所所長吳政達涉嫌以衛生所名義,訂購減重藥物高達780支,被稽查時庫
: 存只剩5支,也沒有任何病歷與處方的紀錄,因此衛生局依《藥事法》裁罰10萬元。面對
: 質疑,所長出面澄清是自費購買,成本價提供給親友同事,絕無牟利,後續會配合調查。
: 台南新化區衛生所所長吳政達被指控,從去(2025)年7月開始以衛生所名義訂購減重藥
: 物「瘦瘦針」高達780支,經台南市衛生局主動稽查,庫存竟然只剩5支,其餘流向皆交代
: 不清。對此,衛生局依《藥事法》裁罰10萬元。
10萬元,結果衛生局就這麼輕描淡寫?
我們來看看這種事,有沒有觸犯下面的犯罪事實?
犯罪就是犯罪,全文都在避重就輕?
1.圖利罪(最常成罪)
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讓自己獲得不法利益。不論是
否動用公款,只要利用職務關係取得低價商品或特定採購管道,並轉賣牟利,即屬
圖利自己。
刑責: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結果衛生局依藥事法罰10萬元,還沒有收押?
2.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如果公務員在私人採購過程中,假借機關名義(例如虛報公務名目、偽造公家公文或採
購單)來騙取廠商給予「公家優惠價」或「免稅價」,再轉賣套利。
刑責: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000 萬元以下罰金。
結果衛生局依藥事法罰10萬元,還沒有收押?
3.侵占公有財物罪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若該採購名義上已屬於公家財產(公物),公務員將其據為己有並私自轉賣。
刑責: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其它像偽造文書罪丫,一些較輕的我就不列了!
結果衛生局依藥事法罰10萬元,還沒有收押?
如果是其它黨派的,只要隨便一條偽造文書,就全部抓去關到天荒地老了,這種公物盜
賣的案子,居然不是由檢調先直接將人押起來?
果然台檢對某黨就是大小心! 居然只罰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