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15 07:50:08※ 引述《noise (hero)》之銘言:
: 溫正衡 / 地方報導
: 台南新化區衛生所所長吳政達涉嫌以衛生所名義,訂購減重藥物高達780支,被稽查時庫
: 存只剩5支,也沒有任何病歷與處方的紀錄,因此衛生局依《藥事法》裁罰10萬元。面對
: 質疑,所長出面澄清是自費購買,成本價提供給親友同事,絕無牟利,後續會配合調查。
連著來談:
: 6.備註:
: 送舊電鍋就被搞到半死的
: 看到新聞應該很嘔吧
: 噓 strikecbu: 一點貪污圖利都沒 不愧是民主聖地 1.163.188.86 09/15 07:30
目前是只有行政責任上的問題,但在刑事方面還需要等偵查啊!
況且:
一、行政、刑事審判分開,且行政訴訟都已經有「停止訴訟」的制度,以配合司法調查、
審理(但本案因為行政先開罰,除非有人去提報地檢署開檔偵辦,否則應該是不會觸
發這個可能性)
二、要搬電鍋案來比較的話,近來的實務多是「有認罪就環形」,且其餘什麼的大多都不
過問,參考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
(一)A08及A09係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市環保局)永和區清潔隊(下稱
永和區清潔隊)現任隊員,負責執行一般廢棄物及廚餘之收集、清運、處理等業務;A1
0(已歿)係永和區清潔隊前隊員,曾於任職期間執行一般廢棄物及廚餘之收集、清運、
處理等業務,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間退休;A11係永和區清潔隊機動班班長,主要
負責勤務排定、人員調度、差假管理及車輛派遣等業務,A08、A09、A10及A1
1均為依法令服務於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A12為永和區
清潔隊退休人員,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之人,受僱於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下稱樂華
夜市)自治會(下稱A000003)處理樂華夜市垃圾清運及清掃工作。
(二)A08、A09、A10、A11及A12均明知新北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以新北環資字第1080662600
號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新北市一
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貼有新北
市或臺北市製作防牦標籤之專用垃圾袋、環保兩用袋及其他袋狀容器,將垃圾包紮妥當,
依新北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未依該公
告規定方式清運及排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以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
定處罰之;復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循線、定點及公寓大廈垃圾收運注意事項」規定
,民眾未依規定排出者,新北市環保局人員應明確表示予以拒收,並請區隊利用該局「循
線及定點收運違規情形自我檢核表」造冊,按月回報定點及循線收運問題,並副知區隊稽
查員派員進行稽查,遏止民眾未依規定交付垃圾。
(三)緣樂華夜市所產出之廢棄物屬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交由清潔隊協助清運,惟
夜市交付一般廢棄物須以專用垃圾袋盛裝,故永和區清潔隊為協助樂華夜市之環境維護,
遂指派隊內機動班協助處理樂華夜市之垃圾收運,由班長A11安排每日凌晨至樂華夜市
收運垃圾業務之班表,A08與A10或A11輪流負責至樂華夜市收運垃圾之業務(一
百零八年四月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期間由A10搭配A08,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後因A1
0中風,始改由A09接替搭配A08),A08、A10或A09遂按A11指示每日
依班表駕駛新北市環保局名下車牌號碼000-00或338-UY號自用公務大貨車(
垃圾車)至樂華夜市內收運夜市垃圾,約凌晨二時左右至樂華夜市之永和路入口一側等待
,嗣各攤販打烊及丟棄垃圾後,A08、A10或A09再駛進夜市內收運該等垃圾,樂
華夜市所產出之垃圾清運及清掃工作係由A12向A000003承包。詎A08、A1
0、A09、A11及A12均明知新北環資字第1080662600號公告自一百零
八年五月一日起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不得收受,而A000003應提供專用垃圾袋
與A12工作使用,A08、A10、A09、A11及A12竟仍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
務圖利A000003之犯意聯絡,A08、A10或A09駕駛垃圾車進入夜市內收運
垃圾時,見A12所收集清理之垃圾,未盛裝於專用垃圾袋中,竟未拒收該等垃圾,反任
由A12本人或指示不知情之女兒吳晏慈及女婿莊東家,將該等未盛裝在專用垃圾袋之垃
圾集中後,投入垃圾車中,再由A08、A10或A09操作垃圾車壓縮設備,並將垃圾
車開往永和區清潔隊永福橋下垃圾收運處停放,後另行進行焚化處理,免去A00000
3使用專用垃圾袋之成本。A08、A10、A09因認收運樂華夜市未盛裝在專用垃圾
袋之垃圾行為不妥,多次向上級班長A11反應A12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樂華夜市垃
圾之情形,惟A11因A12向其抱怨因A000003未提供專用垃圾袋供其清運,而
A08不收樂華夜市未盛裝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且擔心不收該等垃圾將導致環境髒亂而
遭民眾投訴,因而指示A08、A10或A09繼續收運該等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
A000003因而每日節省約十一個一百二十公升專用垃圾袋費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
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查獲止圖利A000003不法利益達新臺幣(下同)七
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七元(粉紅色專用垃圾袋一百二十公升每包售價二百一十六元,每包
五入,因此換算單價每個約四十三元,以A000003後續每日提供清潔包工之專用垃
圾袋數量估算,每日至少需用十一個一百二十公升粉紅色專用垃圾袋,共計四十三元×十
一個×一千五百八十九天=七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七元)。
判決結果:
A08、A09、A11均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均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均褫奪公權壹年。
A12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
公權壹年。
第三人A000003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沒收。
*之後補充判決:
第三人新北市永和區觀光夜市發展協會之財產不予沒收。
不過還是必須說,「瘦瘦針」的情況不能拿來相提並論
這顯然是藥物上的不當使用,且與「民生必需」沒有相當關聯,所以概念原則上是不同的
,別模糊焦點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