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14 19:29:39※ 引述《edenidv (Eden)》之銘言:
: 記者詹雅婷/綜合報導
: 馬來西亞2025年一名男學生尾隨同校16歲學姐葉芯嫙進入女廁之後,持刀將她殺害,死者生
: 前身中至少180刀,震驚全國。針對此案,法院宣判,涉案少年被告在案發當下精神失常,
: 獲判無罪。
連著來談:
: 6.備註:
: 這下好像沒資格去互笑對方司法問題
: → coffee112: 所以被殺的人 要自認倒楣的意思嗎??= = 1.174.194.64 09/14 16:32
: → coffee112: 無罪?? 有沒有搞錯啊 1.174.194.64 09/14 16:32
講起來就是這樣的無奈,在初步聆訊後本來是裁定「表罪成立」的,但這不代表已經定罪
(跟台灣的司法程序不同)
還需待處理完被告的自辯後,才能使「罪名成立」成實錘。
而且以本地的輿論而言,已經炸開了:(以下是綜合各處的評論內容)
「我無法接受『謀殺罪名不成立』這幾個字。
一個16歲的女孩,成績優秀、開朗活潑,沒有霸淩他,沒有傷害他,甚至根本不知道危
險正在靠近,就這樣失去了生命。
我理解精神疾病需要治療,也理解嚴重精神失常會影響一個人的刑事責任。
但我不能認同的是:精神狀態可以改變處罰方式,卻不應該把已經發生的殺人事實,從
法律責任上抹掉。
對我來說,更合理的是:罪名成立。
如果精神失常,不適合普通監禁,那就終身或長期送往高度戒護的精神醫療機構。
治療可以有,責任不能消失。
因為真正沒有第二次機會的人,是死者。
她沒有康復機會。
沒有重新開始人生的機會。
沒有未來。
她的父母,也永遠失去了女兒。
如果一個人奪走了無辜生命,最後法律給社會留下的卻是一句『罪名不成立』,那這個
制度就值得被重新檢討。
精神疾病值得理解。
受害者的生命,更應該被尊重。
一個16歲的孩子死了。
這不應該被任何法律術語輕輕帶過。」
「原來處心積慮殺人,只要一句精神失常,就可以無罪,這還有天理嗎?死的人就白白死
了?懇求蘇丹陛下賜他死刑,殺人償命,絕對天經地義!」
(按:因為是少年犯罪,就算最終是「罪名成立」,也不能下達任何刑罰,只能交由雪蘭
莪州蘇丹發落;不過這個留言也沒顧慮到,對少年本來就不能處死,跟台灣的刑事
實務在初始階段雷同)
「我還有一個比較沉重的想法
我們剛剛一直討論精神分裂症,我現在反而覺得這個案件最大的悲劇可能是:
兩個孩子的人生都被徹底毀掉了。
一個孩子——葉芯嫙——永遠失去了生命。
另一個孩子——即使他的精神疾病是真的——他以後的人生也很可能完全改變。
但是兩者之間有一個絕對不能混淆的優先順序:
受害者永遠不能因為加害者患有精神疾病而被遺忘。
我們可以理解精神疾病,可以治療精神疾病,可以研究為什麼一個年輕人的大腦會發展
到這種程度。
但這些事情都不能讓我們忘記:
一個無辜的16歲女孩已經死了。
她的家人失去的是一個女兒、一個妹妹、一個本來應該還有幾十年人生的人。
所以我覺得最理想的結果不是『大家選擇受害者或者選擇精神病患者』。
而應該是兩件事情同時做到:
第一:保護社會。
這個少年如果確實存在嚴重精神疾病以及暴力風險,就應該接受長期、嚴格的精神醫療
和安全監管,而不是簡單地『無罪 → 回家』。
第二:不要讓葉芯嫙成為一個統計數字。
這個案件應該推動學校、家長、醫療系統更早識別青少年精神病的警訊,同時檢討現有
制度到底有沒有漏洞。
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討回公道』。
否則如果最後只是:
今天新聞轟動 → 大家憤怒 → 幾個月以後新聞消失 → 下一宗悲劇再發生,
那才是最令人難過的。
而圖中母親說的『我們會繼續為你討回公道』,我覺得最有意義的理解,不一定是『我
要把另一個孩子殺掉』,而可以是:『我要讓女兒的死,最終換來這個社會少一個悲劇
。』
那才是一個母親能夠為女兒留下的、最有力量的東西。」
- 「問題的源頭在政府和藥劑群體,政府出賣這個國家人民,允許外來藥劑集團在本地做
新藥臨床試驗,FFI 人造添加營養是政府強制加到老百姓日常飲食,白米,麵粉和麥
片。特殊兒童發瘋在將來會成為常態!因為這些添加物阻塞特殊兒童大腦。」
「精神失常?為什麼他不殺自己?學姐該死?別人養大的女兒白白丟命?這種惡魔本就該
吊死或關到死!」
「為什麼沒有罪,他還會買軍刀還會穿手套殺人,還會看準時間下手。有精神病的人,會
做那麼多細節」
「法律不公,天理不容!」
「無罪?以後校園會有越來越多案例了」
「精神病殺人無罪,這條法律真的要改一改,一天不改就會被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那些幫他的律師們,你們有沒有女兒?」
- 「你可以不認同 不過這就是律師的工作和角色」
- 「律師為了賺錢,幫他們打脫這個官司。未來治療後還有機會返社會!害人!」
「沒殺人之前是正常
殺人後是精神病
然後又無罪
真的 他媽的 幹」
「一條風華正茂的人命,就這樣在『精神失常』的藉口下白白給報銷了。做了壞事,不一
定有惡報。天理何在!」
「案發時他哥哥與父母不是說他沒有精神疾病嗎?」
- 「他的家人是醫生嗎?這個是醫生證明他有精神病。」
「司法界的恥辱,令人心寒……」
「殺人償命!支持上訴到底!」
「這女孩冤死……天理難容」
「精神有問題就不適合在上學了,送去精神病院比較好」
「殺的不是律死的女兒,不然故事就不同了!
人在做,天在看。」
「超級恐龍法官!」
「我以為在台灣原來是馬來西亞」
「夠力,他媽的, 我以後不要得罪18歲以下小孩,看到這法律真怕了。」
「神經病的人會策劃殺人?會上網買刀?還能上學讀書?」
「他殺人是有計劃的,判無罪對死者不公平,也對死者父母殘忍」
「難道要像短劇一樣家人應徵神經病院工作人員,去那邊每天『招待』他讓他真的確診神
經病?真的不能接受啊啊啊」
「那就不要怪常人想遠離有精神病的!誰知哪天發瘋後又打精神病牌,不用受法律制裁!
有精神病的就鎖在鐵籠裡啦!凸!」
「何止他有精神問題,看了判決的都懷疑自己是不是快有精神問題」
「總之律師又搞笑,法官也搞笑……」
「相信以後會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了,現在所謂的(小孩)通過網絡信息學習了暴力(看看
那些校園槍殺)(虐殺)(霸淩),法律是不是需要改一改……」
「馬來西亞司法最黑暗的一天」
「以後記得
沙人:說精神病
貪污:快點進醫院說有嚴重病」
「少年被判無罪,那麼他的父母親應該被判有罪,因為孩子患了精神病難道他們不知道,
任由他去上學和殺人,被殺者是不是白死。」
「拖拖拉拉,為什麼去年到現在不是做多幾次檢測,精神評估快一年了足夠證明了每次審
問要判就說下次」
「證明不了沒殺人,又憑什麼說無罪
這宗案子最荒謬的地方,就是沒有人在爭『她有沒有被殺』。連辯方都承認actus reus
——殺人的行為確實發生。爭議只是他的精神狀態。結果最後社會收到的法律標簽卻是
『謀殺罪名不成立』。
請問——精神失常為什麼要把『殺人事實』一起變成『罪名不成立』?
可以因病改變處罰。
可以送精神病院。
可以長期甚至終身隔離治療。
但為什麼不能是:行為成立、責任被正式記錄,只是刑罰因精神狀態而改變?
女孩死了。
殺人事實沒人否認。
最後法律留下來的卻是『無罪』。
這不是公眾不懂法律。
是公眾有權問:這樣的法律設計,到底公平在哪里?
不要再用『法律就是這樣』來結束討論。法律是人寫的。一個制度如果讓受害者家屬為
了最基本的責任認定繼續上訴、繼續耗錢、繼續受折磨,那這個制度就更應該被檢討,
而不是被神聖化。」
目前只知道,檢察官方面是「服從」今天裁判中的指示(送回烏魯近打幸福醫院等候蘇丹
處理),但對於是否上訴,則尚未回應
不過以目前的情況來看,真的不送交上訴庭(第二審)或聯邦法院(第三審)裁判的話,
真的會設下不良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