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ibu (難過)
2026-09-14 17:19:27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宜樟
3.完整新聞標題:
小三賠完35萬又與人夫摟腰看澎湖花火 正宮二度提告再獲賠35萬
4.完整新聞內文:
嘉義呂姓女子的先生劉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外遇,呂女去年對吳女提出侵害配偶權求償官
司,獲賠35萬元;但劉男持續與吳女來往,今年還一同去澎湖看花火節,呂女憤而再次提
告求償10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判決吳女應給付呂女35萬元。原本呂女曾一併對
先生劉男提告,後來撤回對劉男訴訟。
呂女指控,1997年與劉男結婚,育有一對兒女,目前仍存有婚姻關係;劉男2022年與吳女
交往,更公開認愛,先前已對吳女提告侵害配偶權,經嘉義地方法院判賠35萬元精神撫慰
金,賠償完畢。事隔不到半年,劉男與吳女的對話訊息顯示仍有問暖、關懷及出遊情形,
今年5月18日更搭機同遊澎湖馬公共度花火節,住同一飯店,相依偎看煙火,6月24日還開
車出遊約會。
呂女主張,吳女和劉男行為嚴重侵害配偶權,造成自己精神極大傷害,提告求償100萬元
精神撫慰金。
吳女稱,呂女提出的對話紀錄、照片及影片,都是未經同意,且是長時間由第三人跟監蒐
證,侵害自己的隱私權及人格權,相關證據應無證據力。吳女也稱,影片顯示僅是倆人一
同看煙火,偶爾有肢體碰觸,還有因失去平衡被劉男攙扶,相關證據僅是正常友人對話及
會面。
法官審理認為,劉男在婚外情爆發後,有向呂女及小孩表示不再犯,並告知手機密碼,呂
女因而發現劉男與吳女仍有來往;呂女提出的照片影片,大多是戶外、機場、飯店大廳及
走廊等公共場合拍攝,未侵害其隱私權。
呂女提出的照片確實是劉男與吳女,有一同前往澎湖旅行,倆人肢體靠近,吳女用手環抱
劉男腰部,互動與熱戀情侶無異,也有共同進入同一房間。
法官認為,吳女有踰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的不正常往來之行為,已達破壞呂女婚姻關係,
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屬情節重大,判吳女需向呂女賠償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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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澎湖花火節 魅力無法擋 一陪再陪 一賠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