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DNA一驗驚戴綠帽!多金癡情男怒罵「蕩婦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12 10:32:23
※ 引述《yokann (早安魔關羽)》之銘言:
: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 連姓男子每個月砸30到70萬在女友身上並撫養孩子,去年驗DNA才驚覺綠雲罩頂,氣得張
: 貼「安平女狼」、「蕩婦」海報辱罵女友。一審遭判刑4個月,他上訴後被高等法院台南
: 分院駁回。
: 推 rascalkun: 姓連的都這麼有錢? 126.12.59.104 09/12 09:11
理論上需要看個案來認定
不過奇妙的是,下面這段只是針對「誹謗」部分而已,而原審還有觸及跟蹤騷擾罪(在女
友車上安裝定位器部分,因逾時告訴而不受理)、另一誹謗罪(在女友車上張貼不實謠言
),這些都不在第二審的考量範圍之內。
而且:
: 連男上訴主張,約5年前與女友交往,女方自稱得知他喜愛小孩,特地就醫取出避孕器順
: 利懷孕,讓他欣喜萬分。幾年間,他每月資助女友開銷30萬至70萬元不等,不料去年帶孩
: 子進行親子鑑定,才驚覺非親生骨肉,落得人財兩失。雙方爭吵後女友聲請保護令,連男
: 自認遭感情與金錢詐騙,憤怒宣洩情緒並罵對方賤女人,質疑自己說出實情何來誹謗。
據查是在第二審(臺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號)才主張,第一審則完全沒有
提到這事
再者:
一、第一審本來是認罪的
二、在卷宗送交第二審前,臺南地院曾因「未補正上訴理由」,而裁定駁回被告上訴;但
事後被臺南高分院撤銷發回重查(一一五年度抗字第二十三號)
理由:
按上訴人依循第一審命補正裁定內容,遵限向第一審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當然發生補正之
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就其理由是否具體,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縱逾限始提出上訴理由,
然究與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即生失權之效果之情形有間,若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前
已補提上訴理由,仍不能以逾限為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一號判
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送
達被告位於臺中市的住所,由同居之被告父親連○良收受,被告於上訴期間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三十日提出上訴狀,因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再經原審
法院於同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於一百一十四
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上開住所由同居之被告父親連○良收受,有原審各該判決、裁定、送
達證書等在原審卷可憑,被告雖未於所命之五日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但被告已於原
審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駁回上訴之前,在同年十一月三日向原審提出上訴狀補
敘上訴理由。原審未察,以被告迄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自有未合。被告抗告意旨
,雖未論及此部分,然原裁定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妥適處置

按:抗告意旨
抗告人即被告連○○(下稱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因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
語。
在「復活」後,第二審的認定是:
本件被告有為如原判決所認定之客觀行為,業經其於偵查、原審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
女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告訴人A女所使
用之車輛、住處樓梯間、外牆遭書寫不雅文字之現場照片、張貼的A女海報、樓梯間、外
牆的麥克筆字跡的現場照片、被告與告訴人A女間的對話紀錄擷圖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
上開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以認定。再查,被告是在不
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告訴人A女住處外之樓梯間,張貼印有告訴人A女照片及「安平
女狼」等語之海報,及以麥克筆在告訴人A女之住家外牆、樓梯間及告訴人A女所使用、
並停放於公共場所之自小客車、重型機車上,書寫指摘傳述告訴人A女「騙財騙色、蕩婦
、狗男女、不知倫理」等文字,自堪認定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無疑。且上開文字,依一般社
會常情,足以貶損告訴人A女之名譽與人格,亦堪以認定。又被告固係主張因其與告訴人
A女間有感情與金錢糾紛,是其上開文字應與事實不遠云云,惟查,告訴人A女並非公眾
人物,僅為一般私人,而被告上開文字內容,復僅涉及告訴人A女個人私生活之事,與社
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之利益無關,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上開事項因僅屬告訴人A女私
德之領域,而與一般公共利益無關,是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仍無法解
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故被告上訴意旨,仍持前詞,主張其本案所為,應不構成加重誹謗
罪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這些文字綜合來看,反而顯得奇怪:
既然已經達成和解,本來只是要就量刑部分上訴,怎麼之後卻選擇擴張上訴範圍,變成是
就有罪部分的全部上訴?
至於花費三十萬至七十萬元這部分,人家捨得這樣亂花的話,別人也勸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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