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運毒性侵都無羈押必要 那麼誰有羈押必要?

作者: abcde1125 (GG)   2026-09-11 15:20:45
https://i.mopix.cc/DgtAO7.jpg
2025/07/05 快訊/肉搜11檢察官「命債命還」 戴姓工程師、林女遭羈押禁見
北檢指出,審酌戴姓、林姓被告所為,使依法執行職務之司法人員產生恐懼及心理壓力,
有藉此影響或干預個案審判之重大疑慮,而且2人所為在網路世界快速傳播,形成模仿效
應,嚴重危害司法秩序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2人均有羈押禁見必要。
羈押的強處法官是誰我就不說了…
最後的判決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12號」
戴OO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公庫
新臺幣10萬元。
溫馨提醒:轉貼照片也算違反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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