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荒謬還不只這樣
台灣人很常見遇到大小事情先說「不好意思」
從幼稚園國小的品格教育就教導我們多說「請,謝謝,對不起」
但如果在車禍時,不好意思跟謝謝不能脫口而出
實務上就確實有過,因為發生事故當下,一方脫口而出對不起就有肇責
即便按照事故鑑定,那方是沒肇責的,但就因為對方已經說出了對不起三字
讓法官心證是因為自認有錯所以才說,判對方有肇責
所以每當社會發生案件,有一方總會控訴
「直到今天,對方連一句對不起一句抱歉都沒說過」
我都會想到,可能有人指點,一但說了就直接承認自己是錯的,法律上直接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