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ter0625 (小明)》之銘言:
: 一審認定施以心肺復甦術,
: 須先確認患者意識、撥打119請求救援,再實施胸部按壓及人工呼吸。
: 被告所辯其對A女實施心肺復甦術之姿勢,未將A女平放於地面,雖與心肺復甦術之標準動
: 作或有落差,然被告提高A女下巴之舉止,確實與施以人工呼吸之前,須壓額提下巴使呼
: 吸道暢通之動作相合等等
: 就是動作符合為了急救所以無罪
現在的重點就是被告做出自認為是改良式心肺復甦術的舉動
也就是不需要被救者平躺就可以坐姿單手施術
一審法官認為動作雖然不是太標準,但是有施術的心意就不應該有罪
二審法官認為動作太過偏離,已經無法認為這是施術的行為
但以結果論,A女畢竟是在救護車抵達前就被救回來了
被告的改良式心肺復甦術,或許有點性騷擾的嫌疑,但還真的有用啊
: 二審就同畫面下 認為有罪
: 原因是因為有拍到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且保全口供與事實不符
: 加上被害人的證詞 被害人認為有
: 保全證稱
: 過程中我的手沒有碰觸她身體的其他地方,我按壓她胸部時她是在地上,我吹氣時是把她
: 靠在我大腿上,我把她身體扶起後,就沒有按壓她的胸部(與監視器畫面嚴重不符)
: 保全在警詢、偵訊敘述急救的順序前後不一 而且堅稱在老師平躺時才按壓胸口
: 這沒有證據可支持 沒有畫面可證有做正確CPR 證人沒看到 監視器沒拍到
: 另外保全在保全公司任職每半年會受一次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有包括 救助訓練
: 108年1月1日起開始任職112年4月27日案發並不是完全不懂cpr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