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描述的客觀事實監視器畫面 電梯內監視器拍向1樓電梯口
一審認定的監視器畫面
被告跪在地上,將A女上半身扶起來,使A女呈現上半身仰起且靠臥在被告身上、下半身
坐在地面之姿勢,且被告先以右手在A女左胸前上下移動,隨後以右手稍微抬高A女之下巴
,左手撐住A女之後腦杓,使A女之頭部呈現懸空之狀態,被告再將其臉部貼近A女之臉部
等情
二審認定的監視器畫面
06:39:41-06:39:51,電梯門在1樓打開,1名著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戴口罩男
子(即目擊證人柳事孝)行經告訴人及被告身旁後步入電梯。被告跪在1樓電梯外地上,
將告訴人上半身扶起來,使告訴人呈現上半身仰起且靠臥在被告身上、下半身坐在地面之
姿勢,且被告先以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隨後以右手稍微抬高告訴人下巴,左手
撐住告訴人之後腦杓,使告訴人之頭部呈現懸空之狀態,被告再將其臉部貼近告訴人之臉
部。
一審認定施以心肺復甦術,
須先確認患者意識、撥打119請求救援,再實施胸部按壓及人工呼吸。
被告所辯其對A女實施心肺復甦術之姿勢,未將A女平放於地面,雖與心肺復甦術之標準動
作或有落差,然被告提高A女下巴之舉止,確實與施以人工呼吸之前,須壓額提下巴使呼
吸道暢通之動作相合等等
就是動作符合為了急救所以無罪
二審就同畫面下 認為有罪
原因是因為有拍到右手在告訴人左胸前上下移動且保全口供與事實不符
加上被害人的證詞 被害人認為有
保全證稱
過程中我的手沒有碰觸她身體的其他地方,我按壓她胸部時她是在地上,我吹氣時是把她
靠在我大腿上,我把她身體扶起後,就沒有按壓她的胸部(與監視器畫面嚴重不符)
保全在警詢、偵訊敘述急救的順序前後不一 而且堅稱在老師平躺時才按壓胸口
這沒有證據可支持 沒有畫面可證有做正確CPR 證人沒看到 監視器沒拍到
另外保全在保全公司任職每半年會受一次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有包括 救助訓練
108年1月1日起開始任職112年4月27日案發並不是完全不懂cpr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