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ragggc (逼繩)
2026-09-01 12:02:20115年度侵訴字第7號
這個判決有問題的地方在於
1.把27歲成年人稱為「年輕氣盛」
被告不是剛超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是接近兩小無猜條款適用範圍的青年,而是27歲、大學
畢業、智識健全的成年人。他明知對方未滿14歲,雙方又相差約15歲。
「情慾衝動」可以解釋犯罪動機,卻不當然降低責任。相反地,成年人對兒少所負的界線控
制及自我克制義務,本來就高於兒少。若單以「年輕氣盛、未能克制情慾」作為顯可憫恕的
特殊原因,多數成年人所犯的第227條案件都可能套用相同理由。
2.把未使用強暴脅迫視為突破3年最低刑的重要理由
刑法本來就把兩者區分開來:
- 未使用違反意願方法,而與未滿14歲者性交,是第227條第1項,3年以上10年以下。
- 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對未滿14歲者性交,可能成立第221條及第222條第
1項第2款,法定刑是7年以上。
3.把12歲少女未提告及事實上的同意賦予過高權重
本案被告已27歲,因此第227條之罪並不是告訴乃論。
所以「少女自始未提出告訴」:
- 不影響犯罪成立;
- 不影響檢察官起訴權;
- 不代表沒有受到傷害;
- 也不等於具有法律上有效的性交同意。
尤其本案是少女出現身心不適、接受心理諮商後才揭露。未提告至多能反映她在訴訟中的態
度,不能作為犯罪客觀危害較小的可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