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29 13:35:48※ 引述《landy924 (Landy)》之銘言:
: 邱植培 王龍韜 地方報導
: 台中1名高二少女和男友在逢甲夜市被婚紗業者強力推銷,先後花了將近12萬元拍攝寫真
: 。少女母親事後得知狀況,認為業者明知當事人未成年,仍推銷簽下巨額拍攝合約,依法
: 主張合約無效並要求退款。經台中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商後,業者強調已經完成拍攝、交
: 付成品,拒絕退款,雙方調解破局。
: → zark07222: 學生有的是錢,有什麼好反悔的 49.215.223.191 08/29 11:51
這樣說似乎有點偏差,總不能說「有錢就不能反悔」之類的話啊!
畢竟:
一、誰知道這個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而簽下該服務契約?且就算他(她)本人同意,
但依《民法》規定,不能自動視為監護人本身也同意,業者必須也問過其父母之後,
才能續行提供這個婚紗照拍攝
二、目前產生的羅生門,似乎是業者自己認為「少女因為這番推銷而『上當』,是她自己
的問題、跟我沒有關係」,這樣就跟甩鍋沒不同了...
再者,要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民事判決: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
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
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意思
表示有明示及默示之分,前者係以言詞、文字或其他習用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之謂;後
者乃以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間接的使人推知其意思。」
且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
理,乃指為維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
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
即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法律行為發生當時,縱無實定法可資適用或比
附援引(類推適用),倘其後就規範該項法律行為所增訂之法律,斟酌立法政策、社會
價值及法律整體精神,認為合乎事物本質及公平原則時,亦可本於制定法外法之續造機
能,以該增訂之條文作為法理而填補之,俾法院對同一事件所作之價值判斷得以一貫,
以維事理之平。」
所以真的上法院處理的話,只會對業者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