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事實證明法務部果然還是不能隸屬行政院?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29 08:36:15
※ 引述《NARUTO (鳴人)》之銘言:
: 看看那些檢察官
: 看到球場出現不該出現的那麼明顯的產業廢棄物
: 竟然還能不起訴
: 看到慈濟詐騙案查到DPP100萬(美金)之後直接沒了任何查案動作
: 查京華城看到不知道是啥意思的小沈1500就各種不存在的證據出籠
: 事實證明司法相關部門的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就是個憲政笑話對吧?
: 司法人員被行政權管轄
: 怎麼可能司法獨立?
: 我看修法把法務部給監察院好了
: 剛好監察院也被嫌棄沒有作用 看看能不能有點作用
: 至於有人說為啥不是移回以前隸屬的司法院?
: 聽人說是會讓司法院變成球員(檢察官)兼裁判(法官)的地方
但是如果「廢監」案通過,以後就沒轍了啊!
且別忘記了,這還是藍綠白的共同主張(綠還表示考試院也應一併廢除),只是執行方向
不一樣、導致無法有共同行動
所以僵局到現在終究沒有任何解方,口水戰還在繼續中...
至於:
: → babuarea: 不是隸屬行政院的問題,是隸屬黨了 123.110.254.137 08/28 23:54
真有這種事的話,老樣子:
一、假如國民黨(加民眾黨,如有)掌權下的「政府」大量拘禁下野的民進黨代表,未來
人家也會喊「司法迫害」等,不要以為只有藍白會嗆!
二、畢竟源頭都脫離不了「權力貪婪」,在沒有設定任何限制的情況下,「恣意妄為」只
會成常態
而話說回來,日前因另一選罷法案件被判刑的周滿芝,按照橋頭地院一一三年度選訴字第
四號刑事判決的完整說法:
(三)被告周滿芝涉犯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公開演講、站台、亮相造勢及利
用網際網路宣傳罪部分(即犯罪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周滿芝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間,以陸配身分取得我國身分證,並分別
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擔任理事長之職務,惟
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公開演講、站台、亮相造勢及利用網際網路
宣傳犯行,辯稱:我與「崔國衛」沒有任何交集,與「李凱弘」僅為生意夥伴關係,本案
選舉為湛秀英助選原因,係湛秀英同為陸配同胞,且為新住民發聲,理念相同,並無受任
何人指示等語。經查:
2.「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為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
織實質控制之組織;「崔國衛」、「李凱弘」為上開組織所派遣之人,均為滲透來源
⑴按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
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參
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稱「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增修憲法條文,並於憲法增
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
律為特別規定,以彰顯我國政府所治理之臺灣地區與中共所治理之大陸地區實質上係屬分
治狀態。雖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在文化、經濟等層面尚有交流,然自三十八年起盤踞大
陸地區之中共,迄今仍未放棄使用武力侵犯臺灣地區,我國政府雖於七十六年宣告終止動
員戡亂時期,並陸續開放人民探親、通商通航而交流頻繁,然中共仍不斷威脅以武力犯臺
,如八十五年三月進行第一次全民直選第九任總統投票前夕,中共即以發射飛彈方式封鎖
基隆、高雄兩港,並於大陸地區東南沿海部屬千餘枚之引導飛彈對準臺灣地區,更於大陸
地區之「二〇〇四年國防白皮書」及其所訂定之反分裂國家法中,循法律戰模式,一再強
調未放棄以武力進犯臺灣地區,在在足認中共與我國始終處於武力對峙之狀態。近年甚至
常以戰機、軍艦繞行臺灣地區周邊之空域、海域,並屢以軍事演訓之名義,展示其封鎖臺
灣地區之能力,且宣示其隨時可採取軍事行動,摧毀臺灣地區人民所享有之民主自由生活
,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顯見中共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且有以非和平手段危害
我國主權之意,係屬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
⑵次按滲透來源係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
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
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又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可參考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等規定,例如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者等情形。本於反滲透法為確保國家全及社會安定、維護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
政秩序之立法本旨,可從以下標準整體脈絡綜合觀察據以判斷是否受「實質控制」:
1.人事控制:組織領導人由中共政協、統戰部等指派或具雙重身分。
2.資金來源:組織經費來自中共官方或統戰機關。
3.政策一致性:與中共政治主張一致,例如強化武力統一等統戰立場。
4.行動協調性:展現出高度集中的特徵,貫徹其政策和戰略時,能夠步調一致,高效運作
5.法律或組織隸屬:登記於中共統戰部、民政部、政協系統。
雖一般民間組織是否符合受「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在實務上難以查證,但不
能僅從形式上不符合即認為不屬於「實質控制」之組職、機構、團體,可從以下資訊,例
如參照中國公開文件與統戰系統架構(如民政部登記資訊、統戰部官網);建構人員關係
圖譜,觀察與政治機關重疊情形;查核資金來源是否來自中共官方或白手套;分析組織活
動是否配合統戰或政治指令等多方面,加以判斷是否受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
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且應具體調查並比對多重證據而認定(最高法院一百一十
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經查,大陸地區組織「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係經陝西省民政廳核准登記在案,
且由中共省級相關部門(民政、宣傳、組織、統戰等部門)聯合主管,於一百零四年九月
十八日成立,為全國具有鮮明政治方向之團體,主要任務為「傳播中國愛國主義思想、宣
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
則係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體學習會議之精神領導下,由「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
者協會」主辦,為發起組建「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而特別建設之網路愛國主義思想
教育宣傳聯絡平台,主要任務為「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並標有目標成為「民
間的統戰部」之標語,上開協會更積極策劃、組織參與各類社會公益宣傳(宣傳、學習並
執行黨中央的政策、愛國主義演講、青少年價值觀的培養和講座、社會公眾紀念日等)活
動,有上開協會百度百科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基此,可見上開協會係經由陝西省民政廳核
准登記後始為成立,且由中共省級相關部門聯合主管,主要任務及目標為傳播中國愛國思
想理念,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等,更明確標明欲成為「民間的統戰部」,並學習
及執行黨中央之政策,揆諸上開說明,顯見上開協會組織在人事、政策、行動上均受中共
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而非一般民間團體甚明。參以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供稱:我曾為「
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成員,上開協會成立宗旨
確實為進行統戰工作,都是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之下級單位等語,益徵「陝西省愛國主義
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確為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實質控制之組織
,而為滲透來源無訛。又「崔國衛」同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
義志願者協會」之發起人,有前開百度百科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李凱弘」則為「陝西省
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執行會長,有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法人登記證書、微信公
眾號資訊及其網路開會照片在卷可參,均分居上開協會要角,並對外代表上開協會執行任
務,自屬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實質控制之組織所派遣之人,亦為滲透來源,甚為明確。
被告周滿芝辯護人雖提出法務部調查局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調陸貳字第一一三〇〇五
七〇七八〇號函,稱其內容敘明「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
協會」僅屬地方民間組織,目前查無大陸對其實質控制或相關連事證等節,有上開函文內
容在卷可考,然上開協會業經本院依前揭最高法院意旨,具體認定為滲透來源,不因上開
函文而有所別。況細譯上開函文內容,其亦明確提及上開協會主要從事「傳播中國愛國思
想理念、宣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國家統一」等統
戰理念與工作等語,可見上開協會確受中共省級統戰部實質控制,為宣揚或執行統戰任務
而存在,屬滲透來源,殊無疑義。
3.被告周滿芝本案助選行為合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
之行為
⑴按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
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三、
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
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
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
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定有明文。
⑵經查,被告周滿芝本案助選行為係於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湛秀英參選記者說明
會上,公開為湛秀英演講、站台及亮相造勢,再分別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同年十
一月九日、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
總會」之LINE相關群組,發布請上開群組內會員支持湛秀英之訊息,並招攬上開群組內會
員參與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湛秀英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
告周滿芝上開助選行為自合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公開演講為候選人
宣傳)、第二款(為候選人站台及亮相造勢)、第六款(利用網際網路為候選人宣傳)等
行為態樣,應無疑義。
4.被告周滿芝為本案助選行為時,湛秀英具備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引用之「候選人」
身分
⑴按立法者衡酌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之相關實態與介選行為之複雜性、規範建構上之需
求以及運用於具體個案之妥當性等因素,於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引用之「候選人」概
念,涵蓋「選舉公告」發布「前、後」,將為或已為候選人登記之人,方合於候選人要件
,確有其必要性。上揭對「候選人」概念之解釋,並未逾越法律文義,亦與該條文之立法
目的、體系規範相合,就受規範者而言,亦非難以理解而可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
定及判斷,藉由個案確定其執法準則,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又刑罰法律係保護法益
之手段,其發動以具實質違法性為必要。反滲透法既係防範滲透來源介入選舉為候選人從
事競選活動,以維護選舉制度正確反映國民政治意志,不受滲透來源干預為其保護法益。
惟倘該候選人嗣未經中選會公告於「候選人名冊」,縱係因滲透來源而對該候選人所為之
助選行為,亦屬無效之助選,當無侵害該條保護法益之可言,從而即不具實質違法性。故
上揭候選人仍應以事後實際登記,並經「候選人名冊」公告,始具實質違法性而屬可罰(
最高法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湛秀英本案所參選之選舉為中華民國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案選舉),
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依序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
復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間,受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
之申請,並於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公告本案選舉候選人名單(湛秀英為高雄市第八選舉
區第四號候選人),末於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舉行投票開票事宜等情,有第十六任總
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中選會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中選務
字第一一二三一五〇六二四號函在卷可佐。被告周滿芝本案助選行為之時間分別為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同年十一月七日、同年十一月九日、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等日期,
固分別落於本案選舉候選人登記、選舉公告「前、後」,然依上開說明,湛秀英事後既已
實際登記為高雄市第八選舉區第四號候選人,並經中選會公告在案,而具備實質違法性,
被告周滿芝於上開助選行為之各個時點,湛秀英自均合於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引用之
「候選人」概念無訛,辯護人辯稱被告周滿芝為湛秀英站台時,湛秀英尚非立法委員候選
人身分一節,容有誤會,尚難憑採。
5.被告周滿芝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為本案助選行為
⑴首觀被告周滿芝以「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名義,在
我國與滲透來源之接觸過程,依時間先後順序,分述如下:
[一]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並擔任理
事長一職。
[二]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名義,向
中共新化縣台辦領導請求將新化在台辦事處成立在上開協會等情,有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
懷協會關於申請成立新化在台辦事處之請示函在卷可憑。
[三]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在「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會址舉行
「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座談會,並與「崔國衛」進行視訊連線等情,業據被告周滿芝於
警詢時供稱明確,並有「愛國協會台灣工作組開展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座談會新聞報導
擷圖在卷可佐。
[四]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先行在我國以「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名
義,函請中共湖南省政府對台事務辦公室、湖南省統戰部、湖南省婦女聯合會等單位,表
達其欲率團赴陸拜訪洽談兩岸議題,隨後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間赴
陸等情,業據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供稱明確,並有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一百零六年
六月五日高心關字第一〇六〇〇〇六〇〇五號函在卷可考。
[五]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受同為陸配之尹濤邀請,在「崔國衛」指示
下,擔任「中國愛國黨」之發起人,該黨之宗旨為「促進兩岸統一」,並展望參政活動,
具體策略為降低反對黨之票源、支持理念一致之友黨勝選、推出本黨候選人等方針,嗣因
被告周滿芝在我國取得身分證之期間未滿十年,不符共同發起人資格而遭排除等情,業據
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供稱明確,並有「中國愛國黨正式成立,戮力成為台灣新住民參政之
政黨」新聞報導擷圖、中國愛國黨婦女聯合部統一愛國策略與展望文件在卷可依。
[六]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至同年十月六日間,持其簽署之「統一戰線工作
委員會成員簡歷表」、「中國夢」等文書赴陸,表明為促進祖國統一,早日實現中國夢,
求見時任中共湖南省統戰部部長黃蘭香,惟遭黃蘭香拒見等情,業據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
供稱明確,並有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職務報告暨所附被告周滿芝
之統一戰線工作委員會成員簡歷表、「中國夢」檔案等電腦資料在卷可參。
[七]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六月十五日間,赴陸拜會「崔國衛」,
並簽署「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共同發表「支持兩岸一中,實現中國一統,
中國共產黨從來沒有放棄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態度和決心,相信中國共產黨對台灣的領導
能力」等宣言,以促進海峽兩岸統一等情,業據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供稱明確,並有被告
周滿芝簽名之中華海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在卷可憑。
[八]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並擔任理事
長一職。
[九]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在「李凱弘」指示下,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
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並於同日任命「李凱弘」擔任上開委員會主席職務,暨頒布
上開委員會工作條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駐大陸各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上開委員會之
宗旨為「維護大中國之團結統一,並力促國家實現和平統一,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發展壯大愛國促統隊伍,攜手各方、聯合各界推動國家
統一,促使台灣早日回歸祖國懷抱」等情,業據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供稱明確,並有台灣
新住民關懷總會駐大陸各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
之批復、機構宗旨、總任務、主要任務資料、工作條例在卷可稽。
[十]被告周滿芝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召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第二屆第一次籌
備會議時,提出舉辦「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之議題,該博覽會係以「為推動國家
實現完全統一」為宗旨,並由「李凱弘」在大陸地區向中共湖南省統戰部、湖南省人民政
府臺灣工作辦公室申請資助等情,有被告周滿芝與「李凱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還原
資料、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兩岸視訊會議紀錄在卷可參。
⑵由上開過程綜合以觀,可知被告周滿芝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
協會」成立後,旋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上開協會名義,接觸中共新化縣台辦領導,並
請求能在上開協會設立新化在台辦事處,復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與「崔國衛」進
行視訊連線,亦於同年六月六日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間赴陸拜會「崔國衛」,嗣於同年八
月二十七日擔任「中國愛國黨」之共同發起人,展望參政活動,更於同年九月十二日至同
年十月六日間,持其統戰相關文件赴陸,求見時任中共湖南省統戰部部長黃蘭香,另於一
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六月十五日間,再次赴陸拜會「崔國衛」,並簽署「中華海
峽兩岸民間愛國促統宣言」,然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成立
後,即於短短五日後之同年五月三十日緊接著成立「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大陸地區工作委
員會」,並任命「李凱弘」為主席職務,且於同日頒定具有統戰思想之工作條例,嗣於一
百一十二年間更藉由「李凱弘」以上開委員會之名義,向大陸地區政府相關單位申請經費
,共同籌辦亦具有統戰思想之「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參以被告周滿芝曾為「陝
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成員,亦知悉上開協會成立
宗旨乃為進行統戰工作一情,已如前述,更自陳「李凱弘」確實代表中共統戰部門,與被
告周滿芝接觸目的即是要指示統戰工作,亦不斷向被告周滿芝下達工作指示,並會傳送提
及中共統戰部或其他涉台機構之相關文件予被告周滿芝等節,業據被告周滿芝於警詢時供
稱明確。準此,被告周滿芝既對於上情知之甚詳,卻自「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
「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成立以來,非但以上開協(總)會名義頻繁、密集與滲透來源「
崔國衛」、「李凱弘」接觸,且接觸內容均為充滿濃厚統戰思想之工作,更試圖以其身為
理事長之身分,接近中共高層政府官員,以取得贊助資金或壯大組織,顯見「高雄市新住
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絕非一般單純民間組織,而係被告周滿芝為
執行上開滲透來源所賦予之統戰任務,以合法掩護非法之方式在我國成立之組織甚明。再
者,被告周滿芝於辦公室座位所披掛之背心,其上寫有「愛國主義志願者」等字,並標有
「促進國家統一」之標語,且該背心上之圖樣與「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中國
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會徽、會旗完全相同一情,有上開協會百度百科查詢資料、上開
背心照片在卷可依,更徵被告周滿芝與上開協會即滲透來源之關係密切,而持續以「高雄
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之身分,依上開滲透來源之指
示在我國執行統戰任務,至臻明確。
⑶末觀湛秀英本案選舉之政見略為「主張兩岸一家親,中國人不打自家人,我國總統參選
人均應接受兩岸同屬一中的九二共識,並取消我國對美軍購,杜絕無意義之兩岸對抗」,
有上開政見新聞報導擷圖在卷可參。又被告周滿芝於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為湛秀英
站台時發言略以「我們新住民在臺灣有六十幾萬人,至少也要有三席立委出來,如果我們
夠團結,最起碼也有五席立委,很感謝我們陸配湛秀英第一個站出來選立委,我們陸配新
住民,真的要有一席」,有上開發言逐字稿在卷可考。基此,由湛秀英之政見內容,可見
湛秀英參選之核心理念亦為兩岸同屬一中,並希望我國取消對美軍購,杜絕無意義之兩岸
對抗,強調兩岸同屬一家之概念,而與被告周滿芝一直以來所執行之統戰任務宗旨並無二
致,且由被告周滿芝上開發言內容亦可知,其極力希望陸配新住民至少應占有一席立委,
更強調應團結全國新住民之力量,爭取更多之立委席次,此亦與前述提及之展望參政活動
,具體策略為降低反對黨之票源、支持理念一致之友黨勝選、推出本黨候選人等方針相吻
,顯見被告周滿芝本案助選具有相同理念,且其為同是陸配候選人湛秀英所為行為,乃係
以「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之身分,賡續依上開
滲透來源之指示,執行其等所賦予之統戰任務,藉此取得立法委員席次,壯大組織規模,
彰彰甚明。
6.被告周滿芝固辯稱其與「崔國衛」並無任何交集,且與「李凱弘」僅為生意夥伴關係,
惟依被告周滿芝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後之歷程
觀之,被告周滿芝與「崔國衛」於線上、線下均有多次接觸,甚依其指示工作,而與「李
凱弘」接觸更是頻繁,所及內容均涉濃厚統戰工作事項,亦任命其為「台灣新住民關懷總
會大陸地區工作委員會」主席一職,關係緊密等情,均經本院詳述如前,更遑論被告周滿
芝主觀上明確知悉其等均代表中共統戰部門,與其接觸即係為指示統戰工作,亦如前述,
被告周滿芝上開所辯實與客觀事證不符,無從採信。又被告周滿芝亦辯稱本案助選行為未
受任何人指示,僅係為支持陸配同胞湛秀英,然被告周滿芝自「高雄市新住民姊妹關懷協
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成立以來,即持續以理事長之身分,依滲透來源之指示在
我國執行統戰任務,且本案助選行為,乃係賡續依滲透來源之指示,藉由支持相同理念之
陸配候選人參政,以壯大組織規模等情,均如前述,是被告周滿芝本案助選行為顯具有特
殊目的,其空言辯稱未受指示,僅為單純支持等節,尚難憑採。
而所提政黨也是跟民進黨立場相悖的,但卻不見得該黨跟國民黨一樣在嗆,所以不好妄言
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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