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大的現任政府,再次用行政審查解釋權,否決了最高民意代表機構決議。
政策創制還是直接制定法律,這幾個考試委員說文解字自己判定就能拒絕民意多數決議?
台灣的民意代表真是很卑微,所有決議都可以被行政審查技術性拒絕。
以前可以有這樣的公投題目,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這是不是等於要直接創立法律?現在要公投鞭刑,確被拒絕說不能直接創設法律。
最可笑就是給不給過用投票多數決,表示同樣的題目這次否決,未來換人審查就可能通過
,現在是人人都可以是大法官,考試委員也要做大法官來定義法律文字位階,每一個行政
官員都這麼大。
民主國家的民意代表有屁用,民意絕對不能大過行政,民意只能做參考,當然,如果政黨
輪替相信說法又會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