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ha3810996》 之銘言:
: 男工程師阿彬(化名)追求女子小光(化名)未果,竟趁協助其維修筆電之際,偷偷將她
: 存在電腦內與前男友的性愛影片及裸照複製留存,事後多次傳影片截圖嗆聲「死洋腸台女
: 」,甚至恐嚇索取共42萬元。小光不堪其擾提告求償,新北地院近日審結,判阿彬須賠償
: 小光40萬元精神撫慰金。
之前有個老師被學生弄到眼睛差點失明
求償精神撫慰金80萬
法官判賠8萬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說明一下精神撫慰金的判斷標準?
另外一提
現在法官是不是覺得律師費是自找的開支?
上面的老師請求律師費也不?
我們公司之前告人
律師費法官也判不準
被人欺負
找律師維權也不是必贏
贏了,律師費還高於精神撫慰金
法官是變相表示大家別告了增加他們工作量嗎?
另外,我公司只有民事還好
像那個老師
加害者搞不好是用免費法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