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22 15:08:11※ 引述《jal809 (jal809)》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莊智勝/台南報導
: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一處空地今(22日)凌晨1時許傳出劇烈爆炸,造成14人受傷,大火
: 延燒8戶房屋、另有40多戶住戶震碎玻璃及其他損傷,災情十分慘重。地方知名臉書粉專「
: 台南式 Tainan Style」曝光鄰近的一處新建案,表示現場才剛完工,就受到爆炸震波衝擊
: ,窗戶玻璃震碎一地,相當悽慘。
: 推 lersnbfm: 全戶窗戶賀成交 123.192.192.253 08/22 14:02
除非詮釋上有誤,按照《建築法》《住宅法》等法律,這種根本說不上符合可以「交鑰匙
」(適合入住)的條件
因此建商頂多只能自嘆倒楣,但不是不能補救,在修補完畢後要想辦法找到肇事者(積極
追蹤刑事案的進度),並追究其民事責任。
回到原題,要連同另篇來看:
: 記者吳世龍、林東良、莊智勝/高雄報導
: 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一處空地今(22日)凌晨1時許傳出劇烈爆炸,造成15人受傷,大
: 火延燒8戶房屋、另有40多戶住戶震碎玻璃及其他損傷,災情十分慘重。警方初步掌握,
: 位於高雄鼓山的某公司於該處空地堆放鋁鎂廢棄物,才會引發爆炸災情,今(22日)高雄市
: 環保局發動搜索,依照登記地址前往現場,卻發現該處竟是一家美髮店,店員均表示不清
: 楚情況、也沒聽說過該公司。
這都不知道要背負多少罪了...
目前想到可能出現的,大概就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刑法》公
共危險罪等
如果前述引文的說法為真實無訛,可能還會牽涉偽造文書罪(致使登記資料與現實不相符
合),同時還會面對《公司法》的行政處罰責任
這些綜合起來,感覺根本都無法嚇阻犯罪,有心人士仍會恣意妄為下去...
不過也得按日前的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於一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辯論終結),宣示略以:
為防制空氣污染,空污法就固定污染源之管制,是採事前許可制,凡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所為設置、變更及操作,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倘
公私場所具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未依空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取得許可
,即逕行設置或操作,是由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另違反者為工商廠場,除處
較重罰鍰外,並應令其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許可。由此足知,負有前述申請義務者,為實
際具有設置、管理及營運該固定污染源之能力,並得履行許可內容與污染防制義務之公私
場所,自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然不論屬於何者,負有申請取得許可義務之公私場
所,應就其所設置之固定污染源,具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管領力,方可謂具備設置、管理及
營運該固定污染源之能力,並得履行污染防制義務,而足以達成主管機關令停工之要求,
及可排除非法設置或操作之狀態,因此負有補辦申請取得該場所設置或操作許可之義務。
因此要追究的問題,恐怕一點都不少,下來就要看有關當局的管理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