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惡劣里長聯手教授騙走老里民房產 判4年8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6-08-18 23:34:39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柯毓庭
3.完整新聞標題:
惡劣里長聯手教授騙走老里民房產 判4年8月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8-18/1024/20260818003674.jpg
新北市三重區五順里前里長洪嘉仁協助年邁里民辦理補發不動產土地權狀,卻與擔任大學
教授的共犯周育賢偽造文書誘里民簽名、騙走里民不動產後賤價賣出變現,新北地方法院
依偽造文書處洪4年8月徒刑、周3年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共818萬餘。至於明知房產來源
有問題、仍貪便宜買下房產的吳水木則依故買贓物罪處1年4月徒刑。
判決指出,年邁的老里民婦人111年間因遺失房地所有權狀,委請洪嘉仁協助申請補發,
洪嘉仁趁偕同里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時取得里民印鑑章、印鑑證明與身分證影本
等資料,並持里民資料補發所有權狀後代替里民收下所有權狀正本,再與周育賢偽造里民
欠周917萬借款、同意以房地抵償欠款的假象,由洪嘉仁誘騙里民簽下相關文書,再找來
不知情代書幫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
周育賢隨後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到地政事務所移轉不動產登記、騙走里民房地後,由洪嘉仁
與欲買房地的吳水木洽談買賣不動產,最後約定以930萬將房地賣給吳水木,洪嘉仁則在
事後退還150萬4000元給吳水木,並將房地移轉登記到吳水木子女名下。
新北檢痛批洪嘉仁等人「所為惡劣至極」,依加重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起訴,建請
從重量刑。但合議庭認定參與詐欺僅有洪嘉仁與周育賢,被檢方指摘協助洪嘉仁等人洗錢
、參與詐欺等罪嫌的徐姓民眾則因被認定不知情而獲判無罪。
合議庭認定洪嘉仁並無假借里長法定職務上機會犯案,但批評洪嘉仁身為里長,本應恪遵
法令、用心服務里民,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務,僅為貪圖個人私利,濫用里民對里長
信任,利用里民年邁、行動不便而請託申請補權狀機會犯案,而周育賢身為大學兼任教授
、智識程度甚高,卻仍為一己私利應洪邀請共犯,營造里民欠錢假象詐財,手段惡劣,更
使年邁本應安享晚年的里民面臨流離失所、失去安身立命處所的重大風險。
合議庭考量洪嘉仁偵查時還和周育賢共商如何以謊言解釋不合常理的情形以逃避罪責,周
育賢還在知道里民因洗腎感染住院後,問律師是否能拖到里民往生,稱「原告生前未能提
出對我不利證詞,我還是有機會的」,且迄今未能與里民達成和解等狀況,依偽造文書處
洪嘉仁4年8月徒刑、處周育賢3年徒刑。
另外雖吳水木喊冤稱不知道房產來源有異,但合議庭考量吳水木以前買屋都會進入房屋內
看房,這次明知裡面有人住卻沒進去,或親自與住在裡面的里民了解,更同意需等待住在
裡面的里民過世後才能使用房屋,以及吳水木知道房地所有權是在賣出前才移轉登記到周
育賢名下,又同意洪嘉仁先以930萬交易、才退返150萬4000元此類不合常理的交易方式等
狀況,認定吳水木有「不確定故意」犯意,依故買贓物罪處1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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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38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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