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18 13:46:12※ 引述《O300 (歐三百)》之銘言:
: 除了冷壓特級初榨的油
: 其他都對人體會有不好的物質
: 大豆油更是不管怎樣處理都不好
: 這樣世界上很多油都沒辦法吃
: 你們還敢外食嗎
: 外食怎可能用那麼好的
: → jma306: 青鳥很小氣的 114.26.89.29 08/18 10:49
: → jma306: 熱心青鳥會去檢舉射微法 114.26.89.29 08/18 10:49
: 無關政治 只是就算是一般的正常合格的油
: 也都會有一些不好的物質
: 推 jma306: (無關政治) 民進黨會怕動搖狗本 114.26.89.29 08/18 10:55
講下去之前,請看這個通稿說法:(臺中地檢署方面,在短短約一個月餘的時間內,剛剛
就宣告偵結起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中聯公司製造苯駢芘超標之食品、未即時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中聯公司董事長蔡○松、總經理余○冲、廠長陳○榮及其他高階主管,知悉自巴西進口之
特定船批黃豆原料熱損粒比例偏高,增加製程中產生苯駢芘之風險,竟心存歹念,罔顧全
民食安,仍將黃豆熱損粒進料管制標準由零點五%放寬至五%,且未相應增加製程中檢驗
、管制等措施;嗣蔡○松、余○冲、陳○榮於一百一十五年五月間知悉沙拉油製程之半成
品脫膠油苯駢芘檢驗結果出現異常,即中聯公司製造之沙拉油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
竟又未即時採取清查、改善製程等必要措施,亦未依食安法規定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辦理
回收,遲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始通報主管機關。
經本署檢察官綜合原料驗收資料、製程紀錄、檢驗結果及各批次油品流向等證據,認中聯
公司所製造包括批號「315-1150404 」在內共七批、合計八千四百七十八點八八公噸之食
品即沙拉油,其苯駢芘含量超過法定限量,嗣分別運送交付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分裝
、調合或販售。
二、福壽、福懋及泰山公司未即時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持續販賣苯駢芘超標之食品
福壽公司董事長洪○昆、總經理趙○強,福懋公司總經理張○賓,泰山公司董事長劉○龍
、案發時前、後任總經理沈○君、蔡○樑及各公司其他高階主管,分別於一百一十五年五
、六月間知悉所屬公司產品使用上開問題油品,仍未即時主動停止販賣、辦理下架回收及
通報主管機關,反而涉嫌持續將使用上開問題油品分裝、調合或製成之相關產品,販賣予
不知情之下游食品廠商、餐飲業者及一般消費者,使其等陷於錯誤而購買。其中,福壽公
司洪○昆等人因而取得銷售價款五百三十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元;福懋公司張○賓等人取
得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一百七十二元;泰山公司劉○龍等人取得二十八萬七千三百零九元。
三、中聯公司涉嫌短報問題油品數量部分
中聯公司余○冲、陳○龍於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向主管機關通報時,涉嫌將三百一十
五號桶槽問題油品之實際產量一百二十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公斤,短報為五十二萬二千一百
七十六公斤,短報數量達七十六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公斤,約占實際產量五十九點五%,致
影響主管機關判斷食品安全溯源及回收、下架範圍之正確性。
參、所犯法條及沒收
被告中聯公司蔡○松、余○冲、陳○榮、江○隆等人所為,均涉犯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製造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蔡○松、余○冲、陳○
榮、陳○龍等人,另涉違反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而犯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嫌。
被告福壽公司洪○昆、趙○強、顏○鉉等人,福懋公司張○賓、譚○闓等人,以及泰山公
司劉○龍、沈○君、蔡○樑、張○等人,均涉犯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之未主動停止販賣、回收、通報且情節重大罪嫌,以及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之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並分別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或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取財
罪嫌。
被告黃○豪另涉犯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將含有害人體健康
物質食品作為贈品罪嫌;被告余○冲、陳○龍另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
條及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
被告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四家公司,併依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求法院
科以罰金。
肆、求刑
就為首之製造端及販售端負決策責任之被告蔡○松、余○冲、陳○榮、洪○昆、劉○龍、
張○賓所犯惡性及對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所生危害,均請法院就食安法第四十九條
第一、二項罪嫌,分處法定刑最重之七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八千萬元、
八千萬元;就詐欺部分,量處法定刑最重之七年或五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或五
十萬元;而就被告余○冲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再求處法定刑最重三年之有期徒刑。
就與上開被告分別共犯之被告陳○龍、江○隆、趙○強、顏○鉉、黃○豪、譚○闓、沈○
君、蔡○樑、張○等,亦均請法院就所涉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罪嫌,分處法定刑
最重之六年六月有期徒刑、六年六月有期徒刑;所涉詐欺部分量處六年六月有期徒刑。
本署檢察官就上開刑期均會於公訴蒞庭時堅決主張,以資懲儆。
伍、犯罪不法所得
本案犯罪所得計約八億八千七百三十一萬元,本署分別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及追徵中聯公司
約三億七千三百零七萬元、福壽公司約二億零一十三萬元、福懋公司約一億八千三百九十
萬元及泰山公司約一億三千零二十一萬元,以徹底剝奪不法利得。
陸、本署呼籲
食品安全攸關全體國民健康,食品製造及販賣業者對於原料驗收、製程管理、產品檢驗及
異常通報,均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一旦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更應立即停止製造
、加工及販賣,確實辦理下架、回收並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不得因成本、商譽或營業利益
之考量,而延誤必要之食品安全處置。對於業者明知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仍製造、
販賣、隱匿或虛偽通報,致危害消費者健康及食品交易秩序之重大民生犯罪,本署將持續
結合行政主管機關、警察及調查機關,迅速查明事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並積極保全、
追徵犯罪所得,以維護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市場交易秩序。
就這些內容,已經可以彰顯「效率」了
因此還要認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類的話,這基本上可以休矣,不必持續以訛
傳訛、擾亂民心!
更何況:
一、在風波尚未平息之際(現階段相信正在逐步恢復上架中),就宣佈這個結果,中檢真
的很放膽、勇敢
二、「食用油」這種東西本來就很敏感,處理時要很審慎,不然很有可能大意失荊州,搞
砸了當初的本意
因此更重要的應該是要看法院審理、宣判結果,而不是持續糾結於更小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