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14 07:42:18兩篇連著談:
※ 引述《WiserWilly (大佑池九)》之銘言:
: 撇開顏色跟立場不談
: 在捷運洗澡,到底是不是個好意見?
: 很多前瞻性的看法,當下是不被時代接受的
: 比如馬斯克當初要造電車、要射火箭到火星
: 大家都覺得很白癡,燒一堆錢,連他偶像都唱雖他
: 但現在還不是大家搶著買它股票,要用它的產品
: 當初郭董說要造機器人打仗,大家也在笑,現在看來也是先知
: 台北十幾年前還有新聞說放共享單車2000台曬太陽花幾千萬沒人騎
: 結果現在也是很多人在騎,使用率很高
: 說不定現在看起來很白癡,結果台灣運動瘋起來,真的很多人愛在這洗澡,說不定吧?
※ 引述《WiserWilly (大佑池九)》之銘言:
: 也許以後的人真的會在捷運站洗澡然後再回家
: 多一個好處,總比沒有好
: 就算最後真的只有遊民去洗 其實也是好事啊
: 本來台北需要花經費去安置遊民,解決衛生跟環境問題
: 結果只用個水費,遊民就自己洗乾淨了,不也是個好事嗎?
: 為甚麼這麼多人反?
: 我覺得還是以他的身分跟他要挑戰的那個崗位來說
: 這芝麻綠豆的屁事太小太瞎了 才會讓人覺得很白癡吧?
: 如果今天是捷運站站長、董事長、都市計畫局的人提
: 那就覺得很OK
: 你一個要挑戰大位的人,去天馬行空講一個沒根據的東西 也說不明白
: 說不定以後就是健身的人會去洗澡
: 但你連那些人都沒有說服說這件事是好事,要他們挺你
: 你公關就很失敗阿,蒐集人民意見很失敗阿
: 不知道人民要甚麼,隨便丟東西就覺得做好事
: 好像公司薪水低,結果你公司福利是送兩包衛生紙
: 人民是期待你做這種事嗎?
: 說你沒做嘛,你又做了
: 說你做了,你又只做點屁事而已
: 是這種感覺讓人家招笑,是格局太小,人沒水準的問題吧?
目前的問題是在「政策考量」,除了這個之外,就不要想太多了;而且這設施不是完全不
能引入(或者不切實際),會提出這種政見,得思考到:
一、城市人生活本來就相當忙碌了,還要照顧到「健康」這一環,本來就是壓力
二、「遊民」(本地是稱作「流浪漢」)文化方面,這本是執法機關應嚴加掃蕩的(如送
去收容所之類),總不能期待主動關心
三、如果提出的方向不僅是在捷運站,任何設有廁所的公交站點(如臺鐵站、指定大型公
車站等)也都這樣做,還會有問題(甚至引來不滿)嗎?
至於衛生紙比喻部分,正常人確實不會這樣想
但「員工福利」本來就是義務(不然根就不可能招得到人,畢竟一定違反《勞基法》),
不能拿來跟「政見」混淆(甚至「等同視之」)
按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且須藉由其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而為觀察,並應就雇主給付予
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即給付之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以為判斷
,而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為準。至條文所稱「經常性給與」,係因通常情形,
工資係由雇主於特定期間,按特定標準發給,在時間或制度上,具有經常發給的特性,然
為防止雇主巧立名目,將應屬於勞務對價性質的給付,改用他種名義發給,藉以規避資遣
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等支付,乃特別明定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亦屬工資,
並非增設限制工資範圍之條件。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的定義,並未排除按「件
」計酬的情形,自不能逕以員工係按招攬業務的績效核給報酬,即謂該報酬非屬工資;而
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若以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
,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
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則
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基法第二條第三
款所謂之工資。
因此「運動驛站」這種事,首當重視的是「受眾」考量,除外沒別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