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13 13:45:41※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台中市環保局張姓清潔隊員開資源回收車時,擅自將民眾丟棄的鍋具、鐵盤帶回家,用於自
: 己廚房或自組創意作品,曝光後他向廉政署自首,經統計他侵占12.4公斤回收物,價值僅「
: 4.092元」,檢方雖依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他,但替他向法院求免刑,或緩刑。
簡單講一講吧:
: → OPPAISuki: 檢方 起訴他 又求免刑 是幹嘛? 36.225.136.195 08/13 13:05
: → Oggy: 為什麼檢察官不依職權 直接不起訴 163.17.57.156 08/13 13:05
其實問題點是在最高檢早前的指示
如果尚未進入審理程序、僅處在偵辦即將完結階段,要求是「盡量『職權不起訴』」(不
存在「必須」這種說法)
而更關鍵的在於,所述的罪狀必須職權送交上級再議
看來該檢察官是擔心過不了臺中高檢署這一關(會被命令逕行起訴),所以迫於無奈才需
要作出起訴的決定。
然後是說,就這類清潔隊回收廢棄物過程中出現貪污的案件
在其他法院方面也是屢見不鮮,隨機舉例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
(此案被告都認罪,另有一人因為審理中死亡而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A08及A09係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市環保局)永和區清潔隊(下稱
永和區清潔隊)現任隊員,負責執行一般廢棄物及廚餘之收集、清運、處理等業務;A1
0(已歿)係永和區清潔隊前隊員,曾於任職期間執行一般廢棄物及廚餘之收集、清運、
處理等業務,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間退休;A11係永和區清潔隊機動班班長,主要負責
勤務排定、人員調度、差假管理及車輛派遣等業務,A08、A09、A10及A11均
為依法令服務於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A12為永和區清潔
隊退休人員,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之人,受僱於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下稱樂華夜市
)自治會(下稱A000003)處理樂華夜市垃圾清運及清掃工作。
二、A08、A09、A10、A11及A12均明知新北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於一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以新北環資字第1080662600號公告訂定「
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自一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新北市一般廢棄物,除巨
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貼有新北市或臺北市製作
防偽標籤之專用垃圾袋、環保兩用袋及其他袋狀容器,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新北市規定時
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未依該公告規定方式清運
及排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以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之;復依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循線、定點及公寓大廈垃圾收運注意事項」規定,民眾未依規定
排出者,新北市環保局人員應明確表示予以拒收,並請區隊利用該局「循線及定點收運違
規情形自我檢核表」造冊,按月回報定點及循線收運問題,並副知區隊稽查員派員進行稽
查,遏止民眾未依規定交付垃圾。
三、緣樂華夜市所產出之廢棄物屬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得交由清潔隊協助清運,惟
夜市交付一般廢棄物須以專用垃圾袋盛裝,故永和區清潔隊為協助樂華夜市之環境維護,
遂指派隊內機動班協助處理樂華夜市之垃圾收運,由班長A11安排每日凌晨至樂華夜市
收運垃圾業務之班表,A08與A10或A09輪流負責至樂華夜市收運垃圾之業務(一
零八年四月至一一一年六月期間由A10搭配A08,一一一年七月後因A10中風,始
改由A09接替搭配A08),A08、A10或A09遂按A11指示每日依班表駕駛
新北市環保局名下車牌號碼000-00或338-UY號自用公務大貨車(垃圾車)至樂華夜市內收
運夜市垃圾,約凌晨二時左右至樂華夜市之永和路入口一側等待,嗣各攤販打烊及丟棄垃
圾後,A08、A10或A09再駛進夜市內收運該等垃圾,樂華夜市所產出之垃圾清運
及清掃工作係由A12向A000003承包。詎A08、A10、A09、A11及A
12均明知新北環資字第1080662600號公告自一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
圾不得收受,而A000003應提供專用垃圾袋與A12工作使用,A08、A10、
A09、A11及A12竟仍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A000003之犯意聯絡,A
08、A10或A09駕駛垃圾車進入夜市內收運垃圾時,見A12所收集清理之垃圾,
未盛裝於專用垃圾袋中,竟未拒收該等垃圾,反任由A12本人或指示不知情之女兒吳晏
慈及女婿莊東家,將該等未盛裝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集中後,投入垃圾車中,再由A08
、A10或A09操作垃圾車壓縮設備,並將垃圾車開往永和區清潔隊永福橋下垃圾收運
處停放,後另行進行焚化處理,免去A000003使用專用垃圾袋之成本。A08、A
10、A09因認收運樂華夜市未盛裝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行為不妥,多次向上級班長A
11反應A12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樂華夜市垃圾之情形,惟A11因A12向其抱怨
因A000003未提供專用垃圾袋供其清運,而A08不收樂華夜市未盛裝在專用垃圾
袋之垃圾,且擔心不收該等垃圾將導致環境髒亂而遭民眾投訴,因而指示A08、A10
或A09繼續收運該等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A000003因而每日節省約十一個
一百二十公升專用垃圾袋費用,自一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查獲止圖利A
000003不法利益達新臺幣(下同)七十五萬一五九七元(粉紅色專用垃圾袋120公
升每包售價216元,每包5入,因此換算單價每個約43元,以A000003後續每日提供
清潔包工之專用垃圾袋數量估算,每日至少需用11個120公升粉紅色專用垃圾袋,共計43
元×11個×1,589天=75萬1,597元)。
判決結果:
A08、A09、A11均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均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均褫奪公權壹年。
A12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
公權壹年。
第三人A000003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沒收。
所以這種基於職權所為,大概也都是無奈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