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應該保護奉公守法的人嗎?
實務上反而變成保護壞人?
法官在實務上要求大眾:你被攻擊時,最完美的應對是:受點傷、被打一頓、然後趕快逃跑
、報警。
如果你反擊了,而且因為你身手太好、力氣太大,一不小心把對方打成重傷或打死,你就要
付出傾家蕩產、甚至坐牢的代價。這等於是在懲罰有能力自衛的人。
《德國刑法》第33條(StGB §33) Einzelnorm:"Überschreitet der Täter die Grenzen
der Notwehr aus Verwirrung, Furcht oder Schrecken, so wird er nicht bestraft."(
當行為人因慌亂(Verwirrung)、恐懼(Furcht)或驚嚇(Schrecken)而超越正當防衛的
界線時,不予處罰。)
要每個一般人都有特工級的專業判斷,未免太扯。
台日法官和檢察官因為懶惰,最常「認定互毆」結案。
當街挑釁、亮刀、劃人一刀,只要沒死人,在法律上都只是輕罪;但如果對方被你激怒、或
者為了自衛失手把你打死,對方反而會變成背負重罪的被告。要賠錢。
台灣法律教育為什麼這麼殘忍,理論實務一堆下來,卻是鼓勵大家劃人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