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6-08-09 16:04:05近日台糖公司因未落實食安通報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持平而論,台糖長年以來在食安領域
的自我要求極高,其為維護品質所做的努力與把關,確實值得社會肯定。然而,在本次事
件中,台糖固然在內部檢驗發現異常後即時退貨、截斷風險,但「未盡到法定的食安通報
責任」亦是不爭的事實。
部分輿論或為台糖抱屈,認為產品既未流入市場,且製造超標的主犯是源頭廠商「中聯」
,何必對台糖苛責?然而,這顯然是將「通報義務」與「製造責任」混為一談的兩碼子事
。追究中聯,是針對食品製造違規的嚴厲懲處;而裁罰台糖,則是為了捍衛國家食安監督
體制的完整性。
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食安通報機制」的核心精神,絕非僅是要求廠商自掃
門前雪。其更深層的義務,是希冀結合社會上具有檢驗能力的大型指標性廠商,共同編織
一張綿密的食安監督網。當大型企業發現上游原物料有危害之虞時,唯有第一時間通報主
管機關,政府才能順藤摸瓜,全面追查該批有毒物質的流向,防堵其他缺乏檢驗能力的民
生中小企業無辜受害。
對台糖而言,依法面臨的罰鍰或許只是九牛一毛,但此案的關鍵不在於罰鍰的多寡,而在
於立下一個「國營企業亦不能免責」的法治範例。
國營事業領受人民期待,更應扮演守法表率。若連台糖這類資源豐富、自我要求甚高的國
營龍頭,都能在發現重大食安風險後選擇私下退貨、隱匿不報,那又如何要求其他民間食
品廠商重視通報責任?
行政機關若在此時護航、網開一面,不僅會架空預警體制,更將使食安監督網流於形式。
處罰台糖,不是為了否定其食安表現,而是要向全體食品業界傳遞明確信號:通報不是行
政權宜,而是法定課予的社會責任。唯有不分公私、依法裁罰,方能穩固食安監督機制,
真正守護國人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