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老師遭學生攻擊恐失明!人本回應全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08 19:53:41
※ 引述《DoncicInPTT (東七七)》之銘言:
: 中天新聞 陳弘美
: 台中一所國中教師遭學生攻擊重傷恐失明。對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台中辦公室表示,老師應
: 去了解學生面對那些事的壓力點和情緒反應,找出策略來幫孩子。此說法一出,再度引爆網
: 友對人本的不滿,怒轟人本這樣會講,就去當老師,不要專講風涼話,站著說話不腰疼。
如果「失明」可以治癒,並還原回事情未發生時的情況,這樣可能還算不了什麼
但現在的問題,已是「老師因而不得不申請退休」(但如果他要繼續執教,這是自己的選
擇,別人無從干涉;不過要碰的「釘子」可一點都不會少)
而且所犯的罪也不只是一般的傷害罪,已經足以構成重傷害罪,且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九四二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之重傷害規定,所稱「毀
敗」,係指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所稱「嚴重減損」
,則指一目或二目之視能雖未達完全喪失其效用程度,但已有嚴重減損,亦即視能所剩無
幾之情形。是否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之重傷害,應具有「長期性」之特性,必須造成被害人
長期痛苦或折磨(對生活有持續痛苦的影響),亦即雖經相當之醫療診治,可預期仍無法
改善者;又重傷害不同於一般傷害之不法內涵,既稱「嚴重減損」,自須減損之視能已屬
嚴重,始足當之。倘若在事實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已及時治癒,或可預期得恢復至非屬嚴
重的程度,此僅一時或非嚴重之情形,即不屬之。減損視能之程度應達若干,始能認為係
「嚴重減損」,法無明文,自應審酌醫師之專業意見,酌以被害人經矯正或治療後之回復
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是否具備參與日常活動等社會功能,綜合判斷之。
因此要考究的事,基本上不僅是「愛的教育」這樣簡單
學生的受教權固然重要,但在與秩序維護衝突的時候,總不可能還堅持本來的「有教無類
」方向啊!
如果覺得這些少年容易被矯正(價值觀不往錯誤的方向傾斜),早就不該發生這種讓人覺
得遺憾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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