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iblue (用心作戰)
2026-08-06 15:05:30※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 已知BaP是在油品製程會自然產生的物質
: 且在精煉過程可以透過工程手段或稀釋去除
: 粗膠原油的BaP超過標準
: 結果成品油BaP符合標準
食安的基本精神是「事前預防」,將風險控管好
問題本身能不能透過技術手段解決是一件事
要不要通報又是另外一件事
通報:就是「事前預防」的概念;雖然根據食安法規定通報義務人是中聯而非台糖
否則按照你這種說法 整條食品產業鏈就只有最下游需要通報
中游跟上游都不用了
食安五環的第一環「源頭控管」基本上可以廢掉了,源頭根本不重要
前幾天食安議題還在吵是不是進口的巴西豆有問題
苦茶油風波 還有人懷疑問題出在進口的苦茶籽
仔細想想這些根本不重要嘛 原料的雜質透過製程濾除就好啦
第二環「生產管理」也可以廢掉了,因為不需要產銷履歷制度
第三環「加強查驗」只需要盯緊下游廠商,中游跟上游根本不用查
明眼人看到這裡 就知道這種論調有多麼誇張
而執政黨與台糖如今提供的最新說詞
竟然是:只要不是直接給人拿來吃的就不用控管
原來問題不是出在通報義務人是誰 >> 這是台糖與執政黨一開始的說詞
而是「粗膠原油」根本不在管理的範圍之內 >> 把全台灣人都當成傻瓜嗎
: 依部分人的標準這樣需要通報
: 法規只規定成品油
能夠講出「法規只規定成品油」這種話
代表閣下連法規都不看,食安法及其子法明明就白紙黑字貼在下面
這已經不叫同溫層了,叫無字天書是吧.....
: 我看這個應該不是通報要叫做誣告吧
: ※ 引述《kaiblue (用心作戰)》之銘言:
: : 食安法第3條第一項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L0040001&norge=3
: :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 : 實際上是規範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裡頭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38
: : 裡面的第1條 開宗明義告訴我們 母法就是食安法
: : 而第5條則是這樣寫的:
: : 食品中所含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 : 再來看附表三: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138&flno=5
: : 2.苯(a)駢芘(Benzo(a)pyrene, BaP)
: : 食品 限量(μg/kg)
: : 2.1 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括可可脂 2.0
: : 關鍵字:直接供食 >> 比如「大豆沙拉油」
: : 關鍵字:作為食品加工使用 >> 比如「粗膠原油」
: : 是誰說沒有規範的?有啊
: : 只是食安法第7條第5項界定的通報義務人不是台糖(而是中聯)而已
: : 食安法也沒有規定那批粗油檢驗不合格就一定得退貨
: : 台糖要收下來自己精鍊也可以,退貨是台糖的選擇
: : 但要把話說成粗膠原油根本不在管制範圍內就太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