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02 21:48:48※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專家就是因為有專業背景跟公正的名聲,
: 大家看到他們的學術經歷背景才會信任他們,
: 所以專家這兩個字本身就建立在公開透明的資訊之上,
: 但現在某些專家會議都不公佈專家名單,
: 那民眾怎麼知道他專不專業?
: 怎麼知道他到底是不是專家?
: 說句難聽的,不公佈的話誰知道找來的是不是高中畢業生?
: 推 fony1029: 就專門騙人家 223.137.88.192 08/02 19:04
但要這樣汙名化的話,恐怕不太正確
先舉《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例,從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三零七號判決,其中就
「專家會議」一節的認定,節錄如下:
環評會為合議制組織,有相當獨立性,且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故其審查結論具有專業判斷性質,法院對此專業判斷之審查,原則上予以尊重,承認環評
會就環評審查結論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惟環評會之判斷有恣意濫
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仍得予撤銷或變更之,其情形包括:
1.是否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4.是否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5.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6.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7.作成判斷之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8.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
這種原則的本意,就是認定:
一、對於專家的專業性質,第三方(如行政法院)是不會主動干涉的,除非有明顯的瑕疵
(如未迴避),不然不會撤銷的
二、至於「不公佈名單」的問題,現實上似乎是:
(一)對於公眾的知情權,有放任不管的意思(畢竟報告是對關係人雙方、參加人【如
有】等負責而已)
(二)以行政法院的審理實務而言,因為可能需要傳喚到庭供證,所以更不能採匿名或
去識別化的方式處理
至於會否查出所謂「高中畢業生」(或更慘一點,沒有受教經歷),這不像是外界有權知
道的,除非去向有關當局調閲,不然可沒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