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29 13:13:38※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塗豐駿
: 一名男子曾犯下強盜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出獄,竟又因為單戀一名女子不成殺死
: 對方,全案二審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說這個案件,民事部分(原為附民訴訟)第一審稍早前也有結果了(日期是在兩天前),
按照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民事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簡單來講,在被告缺庭、也沒有提出答辯的情況下,根據原告請求的八百三十萬二千四百
元,法院認定:
一、殯葬費
總共三十萬二千四百元,全部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
經衡量原告碩士畢業、現職教師、每月薪資約五萬元,被告小學畢業,認定以三百萬元為
適當,超過部分則為無理由。
只是目前既然都說正在執行中,相信大概不會賠了吧?
而至於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一號),第二審法院則認定:
(經人工智慧整理)
檢察官方面:(告訴人也有相當意思)
【上訴意旨】
被告案發前即持刀預謀犯案,長期跟蹤、窺視被害人,並攜帶兇刀埋伏,待被害人出現後
自後方突襲、連續砍刺,犯後棄置兇器,足認具有殺人直接故意及預謀犯案的惡性。另被
告曾因殺人前案受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再犯重大暴力犯罪,顯示無教化可能,且犯罪手段
殘忍、危害重大,符合憲法法庭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應撤銷原判決,改
判死刑。
【法院判斷】
原審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完整審酌犯罪動機、手段、結果、被告前科、人格特質、犯後態
度及社會復歸可能性等量刑因素,量刑並無違法或裁量失當。雖被告犯案情節重大,但綜
合各項情狀後,尚未達憲法法庭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而得科處死刑之程度,因此
維持無期徒刑。此外,檢察官於第一審量刑辯論時原本亦請求判處無期徒刑,其上訴主張
改判死刑,難認有足以推翻原判決之理由。
被告方面:
【上訴意旨】
原審誤認其與被害人僅為單方追求關係,未考量雙方曾有曖昧關係及金錢往來,也未充分
斟酌其罹患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具有衝動特質,以及案發時因情緒激憤、一時失控而犯案
,並誤認案發經過及犯罪動機,致對犯罪時所受刺激、雙方關係及犯罪手段等量刑因素評
價失當,因此量處無期徒刑過重,應改判有期徒刑。
【法院判斷】
被告僅就量刑提起上訴,未爭執犯罪事實,而原審對犯罪動機、雙方關係、犯罪手段及犯
後情形等認定均有卷證及鑑定報告支持,並已將被告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前科(準強盜致
人於死罪)、假釋期間再犯及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因素納入量刑考量,認事及量刑均無違誤
,也未逾越裁量範圍,因此被告主張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目前不知道會否有第三審上訴,不過縱觀其具體情節,會拒絕死刑就真的沒話可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