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27 07:37:11※ 引述《chekove (tit for tat)》之銘言:
: 中時 柯毓庭
: 新北果菜公司今(25)日指出,本月14日果菜市場檢驗進口白蘿蔔,發現農藥殘留超標,
: 目前已將200公斤白蘿蔔銷毀,但新北果菜公司指出,進口蔬果數量龐大,其他通路若無
: 即時攔截恐已流入市面,呼籲中央應針對進口蔬果強化源頭管理。
: 推 tmgl: 喝水能解嗎 聖騎士 89.238.156.243 07/26 22:51
正確做法理應是要多次清洗,但這通常僅對噴灑於表面的農藥(一般上以「接觸性」的為
主,如馬拉硫磷、氯氰菊酯等合法的)有效
如果所使用的農藥是「系統性」的類型(如益達胺、賽速安、達特南鄧;不過該報導沒
有特別提到,所以也不能多揣測),反而未必有效...
(按:通常是用來防會吸收植物汁液的害蟲)
只是,類似問題就算指定他人回答,不太能得到最佳解
畢竟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九三五號、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七十五號、第二四
三號及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十八號判決
都已經否定「嚴格要求『零檢出』」的標準了
尤其是涉及「臺中市」的後二案,判決更援用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指:
(該判決實際上沒引用,屬其他段落部分)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第十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
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至於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
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在解釋上,直轄市自治權限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憲法所明文保障之省縣自治,立法者就
此本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然以我國有關地方自治之憲政實踐而言,立法者就直轄市之自
治層級,大致與凍結前之省相當,而高於縣(市)(地制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
照);然就直轄市自治事項之保障範圍,則與縣(市)自治事項幾乎完全相同(地制法第
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參照)。是就本件所涉上開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權限爭議,應認直
轄市與縣(市)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到相同之限制,而毋須予以區別。
以此作為分際來看,只能說以後真的不好期待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