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高華謙
3.完整新聞標題:
監院:鄭南榕案執行違比例原則 政院宜檢討納入平復賠償
4.完整新聞內文:
監察院今天說,民國78年,自由時代周刊創辦人鄭南榕因拒絕警方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
公權力行使是為鞏固威權統治,且執行方式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
檢討,也宜妥善就此案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範圍。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透過新聞稿表示,函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提供鄭南榕案卷442宗
、共10萬1618頁資料,另函請司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及提供
資料,也諮詢國史館館長陳儀深等人,並約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但這2人並未到院說明。
監委說,鄭南榕75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
、「逃亡」拘提並羈押237天,且判處有期徒刑8月,顯然是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
的藉口,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的刑事案件。
監委說,法院明知鄭南榕平日在民權東路的自由時代雜誌社,卻只向錦州街發送傳票送達
證書及簽發拘票,造成「抗傳」、「逃亡」,而後員警竟在民權東路拘提到「本人」,送
達過程顯有疑義。
監委表示,鄭南榕於75年6月遭逮捕,移送台北地院後即遭裁定羈押,但以文字傳播不實
之事,並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沒有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顯不合乎當時刑事訴訟
法羈押規定。而一審判鄭南榕有期徒刑1年6月,二審改判8月,對比當時同類事實判決顯
然過重。
監委說,法務部自宜儘速依促轉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重新調查後,按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
處理,以平復司法不法。
另外,針對鄭南榕於78年因拒絕遭警方攻堅逮捕而自焚身亡,監委表示,依法務部78年函
說明,鄭南榕是時代雜誌創辦人兼總編輯,因在週刊刊登「台灣新憲法草案」全文及草案
起草人許世楷致台灣鄉親文章,內容包括台灣即將獨立,並要創建獨立的台灣共和國等,
因此遭認定觸犯刑法第100條第2項陰謀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罪嫌。
監委指出,警方在執行拘提前,曾假設可能會有點燃汽油、引起火災的情形,預先通知泡
沫消防車到場警戒。鄭南榕也曾數度表示「他們抓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顯
見此案是當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當時警方執行方式顯有未妥,進而造成鄭南榕死亡。
監委指出,前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督導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且國家應辦理轉型正義事項,已移交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允宜妥善就此案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範圍,並協助受害者家屬依相關規定
尋求侵害賠償,以符合促轉條例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旨。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7200220.aspx
6.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