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線民檔案驚見「馬士元」「馬世元」 監督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18 21:16:10
※ 引述《poeta (鍵盤詩人)》之銘言:
: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 政治檔案法2023年修法後,檔案局已經可以依法揭露政治檔案裡線民身分,檔案局也陸續
: 將過去遮蔽處拿掉。其中部分重要檔案公開上網。而「法務部調查局諮詢人員綜合卷案」
: 、「(法務部調查局)79年佈建綜合卷案」,因屬於佈建工作,揭露相當多線民身分。其
: 中,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名字也出現在線民名單,化名是「馬介」,而在另一份「馬世
: 元」資料裡,監視當時「環生社」指導教授林俊義成為重大績效。不過,馬士元接受求證
: 時則否認此事。
: 推 una283: 難怪一直蓋著不公布喊了那麼久轉型正義 220.132.181.237 07/18 20:25
: → una283: 還害了電影無法播 220.132.181.237 07/18 20:26
: → una283: 什麼時候才要全面解密 220.132.181.237 07/18 20:26
只能說,要完整公佈,還需要一段時日,不要期待「一次過」
畢竟不管是《政治檔案條例》,或者一般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都有限制對於某些機
密資訊,如果有其他法律根據可循,縱使過了指定期限,仍得不予解封
就算因而惹來質疑,但某種程度上,代價可是無從計量的啊...
且需謹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明示:
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雖規定,促轉會封存、攜去或留置由中央或地方機關(構)
持有之資料或證物,應得該機關(構)之主管長官允許,惟該項但書就機關(構)主管長
官對於促轉會為上述保全措施予以拒絕時,定有應舉證證明促轉會封存、攜去或留置資料
或證物,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獲准等要件。故
通觀該項規定全文,可知機關(構)之主管長官如未依但書規定提出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之
證明及經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其假處分聲請者,即不得拒絕促轉會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就其
持有之資料或證物進行保全措施。……促轉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係就促轉會保全
資料及證物之方式及其相關程序所作規範,並非就資料或證物持有者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予以非難,故與行政罰所稱「裁罰性不利處分」,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
於過去之不法行為所為制裁者,並不相同,無行政罰法及其相關法理之適用。
所以話說回近來公開的政治檔案
姑且不論是否有同名同姓,或有想以當過「線民」的經歷來求證等,基本上當年都是草木
皆兵的時代,一切只能講得曖昧點
要公開反政府本就無可能,在嚴密的監視之下,被迫「地下化」自然是正常的,再驚訝就
不大對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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