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監院糾正新竹棒球場案 高虹安:違失都發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18 11:52:54
※ 引述《coffee112 (我沒拿$就換你網軍死全家)》之銘言:
: 風傳媒 蕭宥宸
: 新竹市立棒球場工程爭議延燒多年,監察院今公布調查結果,認定新竹市政府辦理棒球場
: 統包工程,存在未驗收即先使用、設計與施工未達契約效能標準、專案管理與監造角色混
: 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資格不符,以及變更設計程序違失等問題,通過糾正新竹市政府及
: 運動部。新竹市長高虹安表示,重大違失都發生在前任市長林智堅時期,市府已正式提出
: 刑事告發,依法追究責任。
: → dogdudu: 把債還完,就有更大舉債空間,肉肥了, 42.77.98.136 07/18 10:06
: → dogdudu: 流口水的更多了,新竹這次選舉激烈了。 42.77.98.136 07/18 10:06
要說跟債務還清有關的話,只是看新竹市政府的附圖,在沒有前朝數據來對比的情況下,
要下這定論恐怕太早了吧...
https://i.imgur.com/RHYpk5Q.jpeg
不過話說回監察院通稿,在糾正資料中是說:(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
一、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截至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止實際進度九十九點九一三%
,已接近完工狀態,如欲部分先行使用,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並無不可,惟應踐行「
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程序。新竹市政府配合中華職棒大聯盟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賽程
前,雖於同年五月十三日、二十四日、六月十三日、七月十一日、十八日先行辦理五場次
部分空間點交會議,並註記點交項目缺失,惟該程序並不等同於「部分驗收」或「分段查
驗」,過程有欠嚴謹,且監辦單位亦未參與,點交缺失並未透過驗收作業程序進行改善,
率即辦理球場開幕賽事,致釀成球員受傷事件風暴,斲傷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違失。
(糾正新竹市政府)
二、巨佳公司承攬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
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如球場未能於三十分鐘內排水,未清除表土層中直徑大於三公分之
所有石礫、混凝土塊,及其它有害草種生長之雜物等);復因球場覆土下方設計地下停車
場,實際覆土厚度超過結構分析許可之重量,斷面強度並未達到我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所可確保之「安全程度」,有安全性疑慮,致須將超載覆土移除並辦理一連串改善作業,
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統包提升效率及品質之立法意旨。且專案管理(含監
造)廠商艾奕康公司亦未嚴格把關發揮品質管理功能,致於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球場開
幕賽發生球員受傷事件後,因巨佳公司履約瑕疵改善等爭議處理延宕,球場迄今仍無法正
常營運使用,新竹市政府監督管理不周,核有嚴重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三、新竹市政府基於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之「專案管理
」與「監造」合併委託艾奕康公司辦理,該公司於一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次提送工程
監造計畫送審,經市府於同年十月三日核定,符合本案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契約
附件「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惟於市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教
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提出「專管未落實審查監造計畫」缺失意見後,艾奕康公司重
新於一一零年三月十九日第六次提送修正監造計畫送審,再由艾奕康公司於同年月二十三
日自行核定,市府竟仍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同意備查,此舉形同艾奕康公司自己審查核定自
己辦理的監造計畫,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避免服務
項目發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立法目的未合,教育部及新竹市政府疏未詳查本案「專案管理」
與「監造」併辦特性,竟將艾奕康公司原先符合契約規定之正確作法,錯誤指示而形成球
員兼裁判,實有失督導專業,核有重大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運動部)
四、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
物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十三
條規定且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五、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招標延宕,歷經流標檢討會議後決定減
項發包施作決標,然於施工過程辦理第一次契約變更程序時,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因其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市府錯誤引用適用法條,衍生工
程會函頒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核有違失。(糾正
新竹市政府)
糾正的事務都是環繞在談市政府本身,與地檢署沒有關係
目前理論上:
一、這些都與偵辦作為無關,而是前朝政府在管理、作業上的疏失,所以才釀成這種不必
要的麻煩,並產生貪污的疑慮
二、雖然事後高虹安當局表示「已經進行刑事告發」,可是也要有充分的恆心,不然無法
拉下馬
又監察院在隔天(即今天)又發一篇:
監察委員:蔡崇義
民國九十七年間空軍防空砲兵中士蔡學良因槍擊身亡乙案,案經監察委員蔡崇義受理蔡母
尤瑞敏女士陳情後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業於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經監察院司法及獄
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決議通過,函請法務部及國防部檢討辦理,並
請法務部轉囑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見復。
對於本案最新進展,蔡崇義委員說明,臺灣高等檢察署就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之應釐清事
項,已轉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正式分「他」字案件重啟偵查;另國防部也依監察院調
查意見,承諾未來司法機關認有進一步調查、鑑定或實彈測試之必要,該部將全力配合辦
理。
另對於過往部隊與軍事檢察署處置軍人遺體之爭議,國防部於復函監察院說明,現行軍中
發生死亡案件時,將依規定立即通知轄區憲兵隊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並先行實施現場封
鎖、管制及錄影存證。檢察官辦理檢驗或解剖時,亦得依法通知家屬到場,必要時指定專
業醫學人員參與。國防部強調,遺體須符合規範要件始得火化,符合監察院提醒國軍應「
原則解剖,暫不火化」之要旨。
監察委員強調,為撫平家屬深層之心理創傷,國防部已協請中華修復促進協會向家屬說明
修復式程序與操作模式,俟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後,將由家屬聲請進行修復式程序,俾促進
當事人間之溝通與關係修復,兼顧家屬權益與司法正義之實現。
蔡崇義委員重申,本案後續監察院仍將促請法務部轉臺灣高等檢察署督責承辦檢察官克盡
職責妥適偵處,唯有透過檢察官公正透明之科學實證偵查作為,始能有助釐清命案真相,
杜絕家屬與民眾疑慮,進而穩定軍心、重建各界對國軍及司法體制的信任。
所以根本就不能說監察院「睡覺」,或是對執政黨的瀕臨違法作為坐視不理,只是證據也
要能一擊斃命,才可以決定下一步作為(如糾正、彈劾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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