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1164 (鮪魚罐頭)
2026-07-17 10:43:38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
獨/誤噴柯文哲辣椒水遭拔官 周俊銘遭記過、調職…偵查結果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4月赴台中逢甲夜市輔選一度傳出遭辣椒水攻擊,同黨市議員參選人
劉芩妤報案、提告傷害罪嫌,經台中市警局調查才發現時任第六分局長周俊銘按壓辣椒水
洩漏釀烏龍,周因隱瞞遭拔官、調非主管職;檢方認為他當下非執行職務、且劉女撤告,
偵結不起訴。
柯文哲4月17日到台中逢甲夜市,與劉芩妤到逢甲夜市掃街拜票,晚間8點多柯、劉及周邊
同黨人士、志工等,均聞到一股刺鼻氣味紛紛掩鼻、猛咳不止,事後懷疑遭人使用辣椒水
無差別攻擊,劉隔天到第六分局報案、提告,台中地檢分選他、選偵字案偵辦。
直到4月20日台中市警局公布調查結果,專案小組調閱385支監視器後,發現當天帶隊的周
俊銘執勤時,4度因手中的辣椒水噴頭有裂痕,朝地上噴灑測試,但誤洩導致周邊人不適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為此向柯文哲、劉芩妤與民眾黨志工、遭波及民眾致歉,並對周
記過、調職。
警方函送指出,周俊銘今年4月17日晚上8點多,在西屯區文華路使用辣椒水噴灑,過程中
辣椒水液體外洩,造成劉女、周圍民眾身體不適,經劉女報案提告。
台中地檢查,周當時為第六分局長,當天陪同柯文哲、市議員參選人拜票,經現場勘查,
周使用辣椒水噴瓶的位置,和劉女、周邊民眾距離分別約8.75公尺、約9.3公尺、約21.1
公尺及約13.3公尺。
檢方說,周男辣椒水噴向地面,並非朝特定人士噴灑,可見他並非執行驅離,或其他必要
之公權力具體措施等法定警察、職權,周的處置雖有不當,但難認他是屬「執行職務」行
為。
由於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傷害罪不在此限
。
檢方已認定,周男當時並非「執行職務」,因此他涉犯傷害罪須告訴乃論,本案告訴人劉
女已經撤回告訴,依法不起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reurl.cc/NO65ze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