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鐵證如山還放人?法界不解,法官陳德池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11 08:19:28
※ 引述《access4096 (從今天開始不黑富邦)》之銘言:
: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 彰化縣3年(2024年至2026年)來因毒駕致死的案件至少有5起重大死亡車禍,累計奪走10條
: 無辜人命,受輕重傷者更不計其數。但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今天(10日)傳出第3起縱放毒
: 駕犯的案件,該案因檢方提出抗告,高院發回更裁。許多法界人士都說,毒駕如此氾濫,地
: 院法官如此裁量,實在不應該。
: → xxxangoy: 到底要怎樣才能汰除不適任的法官 125.231.161.47 07/11 00:14
感覺問題更像是在:
在沒有其他法官可以制衡的情況下(通常偵辦中羈押案、審理中的「簡」字案、「易」字
案或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都是走受命法官獨任處理的模式),往往都會發生這種放
縱的問題
因此如果可以將陳德池法官調離強制處分庭,禁止其再處理這些偵查期間的聲請案,理論
上應可減少這種枉法的問題了...
只是還有一件更好笑的,按照同院一一五年度軍交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
該案係一件肇事逃逸案(告訴人還有提告過失傷害,嗣後已撤回告訴),但陳德池法官居
然判決:
「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免刑。」
理由並稱:
被告就本案交通事故並無過失,告訴人受傷並不嚴重,且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本案已經和
解,對於刑度、是否判處緩刑都沒有意見等語,而被告為中低收入戶,本院綜合考量本案
全部情節,認為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免除其
刑。
而更關鍵的是,在偵查期間,明明已經有人喊「你不要動,你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可是
該被告仍否認犯罪,稱「伊當時聽到有人說可以離開才離開的」;送到法院審理之後,才
坦白犯罪
這不曉得是否該說離譜呢?
*按:第二項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有裁量權),而檢察官起訴書只有請求到「減
刑」的程度
就算汰除了,以後還會有其他具類似潛在行為的法官出現,最終都是在禍害司法體系,不
知道是否仍該保持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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