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建築師墜樓疑涉百億商辦航高爭議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6-07-09 18:59:10
※ 引述《skyprayer (SkyBotany)》之銘言:
: : 「置地廣場桃園B區」完工示意圖。(桃園市建管處提供)
: : 台中市知名吳姓建築師2日凌晨墜樓身亡,外傳其設計的「置地廣場桃園B區」,疑因航高
: : 管制爭議導致吳面臨上億索賠,不堪龐大壓力走上絕路,雖未獲證實,但事件已在建築圈
: : 掀起巨大震盪,超過600名建築師連署,直指這起憾事凸顯長年存在制度缺陷,更有不少
: : 同業網路留言感嘆:「建築師真的是有限報酬、無限責任。」
: 相對建築師事務所來說 很多科別的工程類技師可以在達到條件後開設工程顧問公司
: 事務所和工程顧問公司的差異之一就在於責任上限
: 事務所不是有限公司 其承擔責任會完全落在負責人身上
其實這是誤解
公司法所謂有限責任, 是指正常商業行為仍造成虧損, 出資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
並不包括執行業務者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公司法23-2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
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工程顧問公司的負責人, 若因違反法令造成他人損害
不論違反法令的原因是故意還是過失還是誤解, 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會只到出資上限
也不只負責人, 公司員工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
法院判決員工常常也是跟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不夠賠, 還是會追到員工身上
有限公司並不是賠償責任止血的萬靈丹
: 工程顧問公司最多就是倒閉賠掉資本額 負責人能被追討的責任有限
: 工程顧問公司能投保的範圍和金額在業界往往也遠大於事務所
: (一般事務所最多就是制式的專業責任險 保障範圍最多也就千萬)
: 另外一個台灣建築法很特別的規定是
: 建築的任何設計疏失 即便是當初委託給其他技師
: 最後建築師還是要負連帶責任.....
: 例如結構技師建築結構算錯 造成安全問題要重新設計(甚至重蓋)
: 結構技師依照委託合約要負一定責任 但建築師也逃不過究責 只是比例問題
: 但很多國家 專業委託出去的技術服務 出了問題責任會是在技術服務端
: 而非建築師要一起承擔
: 這也造成建築師承擔的風險隨著建築法規及相關法規日漸複雜後 指數型增加
這是建築法制定時, 建築師公會去跟內政部爭取的
目前的建築法, 能對整個建案簽證的只有建築師
其他各專業項目, 依建築法第13-1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
 帶責任。
就政府的角度來看, 他認的建案總負責人就是承辦建築師
所有其他專業項目, 都是由承辦建築師委託給專技工程師辦理
: 而是凹建築師去調查
建築師就是拿錢辦事, 能說是凹他嗎?
業主委託建築師調查, 建築師又不是沒收費
依照建築師收費標準
若工程分割委託, 調查勘測收費為工程標準酬金總額的25%
至於本案情況, 今天已經有比較詳細的內部消息, 晚點有空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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