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yuui (修)
2026-07-06 16:55:50※ 引述《Hyuui (修)》之銘言:
: 6/30出席偵查庭,在我提出答辯之後,
: 賀立維改口說,他當年在中科院核研所服務,
: 指導過兩位清大核工系的碩士生,
: 所以是「清大的指導教授」,沒有自稱「清大核工教授」。
: 可惜,賀立維忘記我有截圖,
: 十二年前他提交的頭銜是「清大核工教授」,
: 自證招搖撞騙,賴也賴不掉。
: 這樣的人,竟擔任屏東縣核三監督委員會的核安委員,
: 真的沒問題嗎?
本人黃士修,針對屏東縣核安委員賀立維提告妨害名譽一案,
今(6)日赴北檢遞交刑事陳報狀。
6月30日偵查庭,在我答辯之後,
賀立維改口說,自己指導過兩位清大研究生,
所以是「清大研究生的指導教授」,沒有自稱「清大核工教授」。
此乃臨訟設詞,我庭呈當年台灣企業領袖論壇公告,
賀立維提交的頭銜為「Professor, Department of
Nuclear Engineering, National Tsing Hua U」(清大核工教授)。
7月6日陳報狀檢附,
時任系主任葉宗洸教授寄給主辦單位的中英文抗議信,
該信收錄於2014年出版《反核謬論全破解》,
「附錄六B 賀立維博士冒充清華教授始末」。
賀立維狡辯「指導教授也是清大教授」,
將臨時性之「校外共同指導職務」,
於履歷中變造為法定「教授職銜」。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及第19條,
大學「教授」必須經由校方聘任程序,教育部核發證書,方得任用。
又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教育部明文將「履歷表登載不實學經歷」,定為違反學術倫理之樣態。
賀立維對其自身學經歷不實、冒充教職知之甚稔,
竟意圖使本人受刑事處分,
於偵查庭謊稱其從未自稱清大核工教授、
或辯稱指導教授亦是教授,進而誣指妨害名譽。
此舉顯已具備誣告罪之犯罪故意與惡意,
請檢察官依法對賀立維涉嫌誣告罪之行為,
另行分案偵辦,以維司法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