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04 19:44:57※ 引述《G4321 (小胖囉)》之銘言:
: 中時 丁世傑
: 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詹江村踢爆,民進黨桃園市議員參選人「桃園媽媽李柏瑟」兒子在桃園
: 幫派響噹噹,四處砸店,連警察都敢打,「妳什麼時候向妳兒子砸過的那一些店道歉?」
: 李柏瑟則坦言,面對這個打罵無效,說破嘴也不聽的孩子,十八歲那年,決定斷絕母子關
: 係,「對那些被我小兒子傷害過的朋友,表達我最深的歉意」!詹江村則說,沒想要拆散
: 他們的天倫,希望選舉後,「妳們母子能趕快相認」!
: 6.備註:
: 笑死 原來還有斷絕關係這招喔
: 自己兒子混幫派 然後去挺被幫派騷擾的章魚燒媽媽
: 難怪被詹打臉
: 趕出來選真的是勇氣十足
: 反正嘴巴上說斷絕 選舉後就認回來了
: 8088 不分顏色都下去啦
這態度似乎有點差太遠了...
前一天廖輝星(前桃園縣議員)才駁斥這個消息為「子虛烏有」,後來卻自己坦承兒子確
實有人家爆料的事
看來夫妻之間的語氣可能要再協調一點,不然怎樣看都不大對勁...
至於:
: 推 tn00210585: 怎麼證明斷絕?能出示判決書看看嗎? 49.218.145.1 07/04 16:16
就目前的觀察來看,通常都是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直接不經言詞辯論駁回,所以要
找到的話是不可能的
因而衍生的繼承權爭議等家事訴訟,亦同
除非是「否認推定婚生子女」相關,這才有可能需要先經調查(如到醫院進行鑑定),才
能確定請求有無理由。
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
按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人格,應受憲法
之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
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
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
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
。就限制子女不得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部分,已解釋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
不符,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零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
部分,應不再援用。而夫妻父母子女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為社會人倫秩序之基礎,並
為扶養、監護、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之準據,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倘與真實血緣關係相違
背,不僅有礙子女之人格發展,且影響以親子關係為基礎所生之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
法律關係,就現階段之兩性關係及社會價值,衡量確定真實血緣關係所可能涉入父母婚姻
關係之隱私領域,暴露生母受胎事實之侵害,較之表見親子關係所造成血緣關係混淆及扶
養、監護、財產繼承之侵害為小,自應准許就此受有權利義務利害關係,而於法律地位處
於不安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之訴,得依該確定判決,除去該不安之狀態。
因此說回這番發言,通常證明不來
就算是單純登報、刊發聲明等,都不能視為有法律效力,所以這部分還是別妄想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