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7度毒駕」撞死女騎士 台南惡男遭判刑8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03 21:47:58
※ 引述《monnom (桂)》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郭良傑
: 男子連彥宇去年連續犯下7件毒駕案,其中於114年4月19日凌晨0點,吸食含依托咪酯及K
: 他命電子煙後,駕車行經台南市後壁區台一線公路頂安里300號前,撞死騎機車的李姓婦
: 人,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後,3日依違反公共危險之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
: 罪判刑8年11月。得上訴。
: 噓 BrandonMai: 販毒可以判緩刑?鬼島司法垃圾至極 118.231.169.25 07/03 18:47
說這個「緩刑」嘛,當時是指:(臺中地院一一零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刑事判決,所指
的情節是「混合二種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未遂」)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據實供出共犯黃○○,顯見悔意,經
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念及被告年僅二十餘歲,日後仍有可為,倘
令其等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甚而自暴自棄,有違刑罰再社
會化之目的,本院綜核各情,認本件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
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
認其守法觀念尚有不足,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使被告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
犯罪,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
勞務,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
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二場次,暨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倘被告違反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檢察官得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
敘明。
但顯然的他不懂得珍惜,因此嗣後這個緩刑宣告已被撤銷
按照臺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五二四號刑事裁定(第一審: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撤緩
字第一九八號)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連彥宇(下稱受刑人)因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
遂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
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
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上揭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7日確定。
(二)執行檢察官於112年4月11日通知受刑人執行,並請其於同年4月20日前往義務勞務執
行機構報到,自112年4月20日起至114年6月底前,歷經2年2月多,以受刑人每日執行5小
時義務勞務計算,實際上僅需24日即可完成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每月執行不到1日義務勞
務,亦即1個月只需請假1日即可完成,對受刑人可謂為相當寬鬆之執行時間,其自可適度
調控時間,配合義務勞務之履行,卻未予重視,另114年7月有颱風襲台亦無從為其無法至
執行機構履行義務勞務之正當理由。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檢察官之執行通知履行緩刑
負擔,且遍查卷內,亦無受刑人曾提出其他證明主張其為有正當事由不能履行義務勞務請
假,益證受刑人確有「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
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原本以為勞動服務是在緩刑期間完成就好,因前期自己在外欠
下不少債務,在被催討跟生活壓力下,自己原先的想法是把重心放在工作上,勞務之事在
緩刑期間慢慢做完,這些想法也都有跟觀護人說。在今年五至六月期間,觀護人提醒勞務
未完成將可能被撤銷之事,便想趕快把勞務做完,並跟觀護人說會把時間排開,在七月把
剩下的勞務做完,然而期間因颱風天颱風假及下雨,機構主管說下雨的話就先不要過去,
當時也怕耽誤到勞務的時間,有主動詢問能不能穿雨衣去做,而主管還是拒絕,所以導致
時間內無法如預期的把勞務做完,希望法官與檢察官再給予機會,並會在期間內做完勞務
云云。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販賣第三、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於112年2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2年2月7日至115年2月6日等情,有上
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囑託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臺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於112年4月11日通知受
刑人執行,並請於同年4月20日前往義務勞務執行機構報到,但自112年4月20日起迄今,
受刑人僅完成19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比例不到16%,除非受刑人有正當事由無法按時履行
義務勞務,否則應難認其有積極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
(三)然觀之受刑人履行義務勞務之歷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原指定受刑人至臺南市○○區
○○○○發展協會為義務勞務,經其於112年4月21日、24日共完成10小時後,即未再前往
義務勞務執行機構報到,觀護人多次發函(113年1月4日、113年10月9日)請其儘速履行,
否則緩刑將會遭到撤銷,此有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檢察官復考量該地點與受刑
人住處過遠,遂指定其於113年5月3日起至臺南市○○之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
○繼續履行義務勞務,然受刑人至114年1月底止,僅再履行9小時(加計前一機構之10小時
,共僅履行19小時),其後即未再前往義務勞務執行機構報到,觀護人多次發函(114年4月
28日、114年6月4日),請其儘速履行、否則緩刑將會遭到撤銷,此有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然期間內受刑人未曾有前往義務勞務執行機構之紀錄,此亦有執行機構函覆之
每月回報表附卷可參。受刑人明知悉其應提供義務勞務之機構、時數與期限,及不履行勞
務將遭受撤銷緩刑之法律效果,然依前揭歷程,受刑人卻經地檢署多次通知,仍不予理會
,迄今未完成大多數義務勞務時數,受刑人未能遵守規定之情形顯非偶然現象,可徵其對
於緩刑條件之成就多次置之不理,存有輕忽心態,顯然未珍惜緩刑機會,毫無履行原判決
所定緩刑負擔之誠意,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抗告意旨固主張受刑人因工作而無法兼顧履行義務勞務云云。惟觀受刑人履行義務勞
務之情況尚非單一偶發,業如前述,且誠如原裁定所載:以112年4月20日起至114年6月底
之前,歷經2年2月多,又以受刑人每日執行5小時義務勞務計算,實際上僅需24日即可完
成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每月執行不到1日義務勞務,亦即1個月只需請假1日即可完成,對
受刑人可謂為相當寬鬆之執行時間,其自可適度調控時間,配合義務勞務之履行,卻未予
重視,亦難認114年7月有颱風襲台為無法至執行機構履行義務勞務之正當理由。受刑人本
無法因所述工作因素,即可免除應履行義務勞務之義務,縱有其所述工作上之需求,卻未
曾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程序,或至少向臺南地檢署說明狀況,且遍查卷內,亦無受刑人曾
提出其他證明主張其為有正當事由不能履行義務勞務請假,並未就此為任何說明,況受刑
人對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觀護人促其履行義務勞務之通知及命令,均視若無睹,再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書記官詢問受刑人未能履行之原因,僅表示:「我有做呀,我工作很忙
,我有跟觀護人講,且我六月底時有跟他說我七月再做,而且你們有寄公文來說不要、要
撤銷緩刑,但我七月份要做,那禮拜颱風來,沒有辦法做」等語,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足參。難認受刑人有意遵守、履行緩刑負擔及保護管束之意願甚明
。原審裁定撤銷本件緩刑宣告,並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而撤銷抗告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
已詳敘所憑認定之理由,核屬有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因此問題在於,事後還有僥倖心態
以為可以拖到最後一分鐘履行就好,但實際上卻不是這樣,所以要質疑緩刑判決不當的話
,還是免了吧...
話說回本案(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交訴字第六號):
一、核被告連○宇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一項第三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
死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案發後主動撥打一一零求援,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坦承
有施用愷他命,嗣自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至於被告雖未自首施用美托咪酯之事實
,但被告已對於一部為自首,其效力應及於全部,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
(一)被告施用毒品美托咪酯、愷他命後,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屬
重要道路之省道上,對往來人車產生高度風險,並造成被害人李○純死亡之結果,除導致
被害人生命無法回復之損害外,更使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悲痛萬分。另考量被告本案有
違規行駛機慢車優先道、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等違規情形,而被
害人無肇事因素。復斟酌被告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其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超過行政院公告
標準甚多,美托咪酯、愷他命濃度則略為超標。經總體評估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無特別刺激)、與被害人之關係(互不相識)、違反義務之程度、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情後,認被告責任刑上限應屬於法定刑範圍之高度區間,即有期
徒刑八年十一月。
(二)被告於案發前之一一四年三月間已有二次毒駕為警查獲之紀錄(其中一次有發生事故
),亦曾多次因施用愷他命遭行政裁罰,更於本案犯行後四度毒駕上路為警查獲(其中二
次與本案犯行相距未滿一月)。經總體評估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高職畢業
)、犯罪後之態度,認責任刑應不予向下修正。
(三)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被害人家屬請
求法院從重量刑。被告曾因販毒案件而判處緩刑,於緩刑期間再犯本案之罪,社會復歸可
能性欠佳。經評估上情,認責任刑應不予向下修正。
(四)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上開事由,並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後,
認被告之責任刑落在法定刑範圍之高度刑區間,量處有期徒刑八年十一月。
從而,這是法制上的問題
且只要有符合條件,就可以宣告「緩刑」,這部分要覺得不當的話,還不如先請願修正了
吧!(更何況近來都有在推動修正案,加重這類罰則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