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李鴻淵應該可以執行死刑了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03 18:39:06
※ 引述《Nivava (妮娃娃)》之銘言:
: 最新的定讞那個
: 殺了牛樟芝公司的四個人
: 更一審也說,關於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部分,都無從作為從輕量刑
: 的依據;且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風險可能性,而有
: 不得已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 意旨。
: 而且也符合憲法法庭一致決
: 現在不執行的理由是什麼?
亂講,「定讞」是指第三審確定啦!
而且臺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中,書記官在救濟教示欄中,已
經寫了「本院依職權送上訴」
因此這顯然就是在造謠,不要太早講得「大快人心」!
但話說回來,量刑的詳細理由,原文如下:
一、當事人意見:
(一)被告暨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本案被告並不是無差別的殺人,被告的對象很明確是過去他在康建公司仇恨的這些被害
人,被告因為有仇恨的關係,所以去攻擊他們,反觀那些當時在康建公司的其他人,被告
並沒有傷害他們,而是把他們關在廁所,所以被告並不是無差別的殺人;又本案被告不是
以爆裂式、化學式的不人道武器對被害人進行攻擊;再被告也不是針對自我保護明顯不足
的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去進行攻擊,本案被告殺害的被害人確實是複數,
但是當時被告是在衝動的情況下持槍進到康建公司,他並沒有一個縝密的犯罪評估,他根
本不知道他進到康建公司會遇到哪些人,而是在喪心病狂、腎上腺素爆發之下,然後看到
他仇視的人而進行槍殺,所以本案不該當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個案
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2.又依據本審草療鑑定報告指出,被告行為時因受前案官司及憂鬱症影響,而有可責性減
輕之情形。
3.再依據本審草療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未來一年之嚴重身體傷害之風險與急迫性暴力風險
均屬低程度,並無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又因被告具有相當程度之保護因子,
特別是家庭支持力極佳,被告亦有意願學習預防控制再犯之方法,復持續接受穩定之憂鬱
症治療,而有相當之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性;被告之家庭支持度確屬甚佳,親友願意
於被告出獄後予以持續接納,家庭有相當之羈絆力量,對於被告之情緒緩解、行為改變以
至於身心異狀之察覺與治療,均得予以相當助益,再佐以被告罹患之持續性憂鬱症與本案
有間接影響,以及該病在穩定用藥與心理治療下尚具一定療效,而可期待被告在家庭支持
下,不再因疾病影響而鑄下大錯,足認被告確有相當之復歸社會可能性,依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被告自無科處死刑之必要等語。
(二)檢察官主張:
1.被告本案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均是出於直接故意;被告本案屬預謀之蓄
意連續殺人,乃倫理上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之情形,且為所有文明社會均無法忍受
之重大犯行;又被告近距離朝被害人劉○杉、賴○○、張○琦頭頸部等要害處開槍射擊,
此種視他人生命如草芥之連續多人行刑式槍決,自屬極端凌虐被害人,乃特別殘酷之犯罪
手段無誤;而被告所為不僅直接剝奪多人之生命權,更導致各該被害人家庭破碎,被告所
犯確為「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行」。
2.又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人之個人情狀」亦無可減輕罪責之因素,衡以案發前被告之家庭
支持功能與現今相同,但這種支持在過去卻未能察覺或阻止被告購買槍彈與復仇計畫,是
被告犯下本案即可證明過往其家庭支持系統未能實際發揮功能,實難期待於被告服刑多年
之後,猶能發揮比過往更好之功能。
3.再真正的教化必須建立在對所有被害者的價值認同與歉意上,然被告現今仍對其所殺害
之被害人充滿憤怒,甚至合理化自己錯誤之行為,這顯示被告報復性格根深蒂固,任何矯
正或醫療資源之介入均難以扭轉這種深層價值觀,是被告確有科處死刑之必要等語。
(三)訴訟參與人暨代理人表示:本案被告充滿仇恨、手段兇殘,所有被害人家屬迄今仍處
於恐懼狀態,倘被告未判處死刑,被害人家屬生命安全將永遠處在恐懼、不確定之陰影下
;被告雖認罪並抄寫佛經,然此僅是被告在求自己心安,不想連累家人,被告犯案後迄未
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亦不曾主動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足見被告毫無意願與誠意承擔責任
,且以其高度衝動性人格以觀,其教化可能性甚低,確有科處死刑之必要等語。
二、(略,憲法法庭判決要旨)
三、本案被告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之各犯行均已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
重」之情形,其詳如下:
(一)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1.被告先後陳稱:我是康建公司的前員工,在我任職的時候跟裡面的員工洪○滿(現已離
職)有糾紛,A07、賴○○、張○琦及劉○杉捏造事實、作偽證要害我家破人亡,所以
我很恨他們,積怨多年才想要殺掉他們;除了賴○卿以外,其餘我射殺的4個人都為了要
報仇,這是從103年另外案件引起的,這是我跟洪○滿的糾紛,他們捏造不實的證據、偽
證,並且A07用他的權勢來誣陷我,他對媒體熟識,人家說君子報仇三年不晚,我是君
子報仇九年不晚,加上我家庭最近不和,所以我比較衝動;我到康建公司工作,是從事萃
取跟濃縮的工作,當時我的生產課長洪○滿不教我技術,反而想盡辦法陷害我,要將我趕
走,害我被公司處罰,賴○○、張○琦幫著洪○滿欺負、職場霸凌我,我想解釋,賴○○
、張○琦不聽我解釋,反而處罰我扣我的薪水,導致我心生不滿,後來我調到劉○杉的部
門,他竟然叫我去做苦工種樹,做的工作比外勞不如,也對我大小聲職場霸凌我,後來我
跟洪○滿有官司,A07、賴○○、劉○洲、張○琦、劉○杉都有出庭作證指證我,指證
我的部分都不是事實,還在新聞、報紙、網路上大肆渲染,還到我家假扣押我的房子、對
我境管,讓我覺得很生氣委屈,所以我就對他們懷恨在心;我帶著怨恨離開康建公司,到
高速公路工作不順利、身體不好、失業2年都是他們造成的,所以我決定有機會一定要報
仇,本來是我跟洪○滿的事,但是他們卻幫著洪○滿來欺負,所以我要找他們報仇;我是
這2、3個月跟我太太口角、冷戰,加上我失業、身體又不好,所以燃起殺他們報仇的意圖
,才會拿槍彈去射殺他們;那時候是看到他們很討厭,也不是那時候想讓他們置之於死地
;我自己也沒辦法解釋,當時像是被鬼牽去的感覺,我不會解釋,好像有一種力量牽著我
去做的感覺,我也不會說,就是有一種無形力量叫我要去殺死他們;我槍殺賴○卿之後下
一個動作是殺劉○杉,他都沒機會說話;賴○○是一手要拉我口罩、一手要拉我的槍,她
只說你是誰、你要幹什麼、你是誰、要幹什麼,我跟她說我有話跟她講這樣而已,張○琦
沒有說話等語。
2.原審同案被告賴○隆證稱:大約7、8年前被告陸續都有提起工作時被欺負,他有說他走
法院訴訟,走幾年後判無罪,有說忍不下這口氣,害他走官司那麼多年,財產也被假扣押
,他說一定要報仇,我有勸他放下等語。
3.證人謝○彥先後證稱:被告有跟我說他殺人的原因是因為之前待過那間公司,被那間公
司的人欺負、霸凌,他之前在那間公司學操作機器,負責教他的人都不教他,也會去上司
告狀,後來他被調到公司外面的田地,他在那邊都是做比外勞還要粗重的工作,所以他就
離職並對這些人懷恨在心,後來有到高速公路從事清掃邊坡的工作,他說他記恨很深,被
告說102、103年間有在1間生技公司上班被同事欺負,老闆叫他去操作機器,要他向他的
上司學習操作機器,但這個上司都不理他、不教他,上司也投訴老闆說他不學,之後就被
調到公司的田地種花種東西,該田地的主管對待被告比對待外勞還不如,所以被告就記恨
,他認為這些人把他欺負的很慘;被告說他在公司上班跟裡面的人發生口角,說裡面的人
要陷害他,之後被告就把仇恨記住,事後就發生槍殺案這件等語。
4.證人李○林先後證稱:以我了解,被告應是為了7至8年前與康建公司裡面的人員發生一
些不愉快的事情,他一直記在心中,所以才犯下這起殺人案件,他只有跟我說他要報復他
們,並沒有跟我說「想要殺死他們」;被告曾在3、4年前有跟我說過要報復康建老闆,抱
怨他不公平等語。
5.證人A07於前案之證述內容略為:我沒有看見洪○滿被打,但是我有問洪○滿本人是
被何人打傷的,洪○滿回答說是被被告打的;被告是康建公司製造課的作業員,屬於洪淑
滿管轄內的員工;我不知道被告有無揚言要對洪○滿不利的言語或舉動,但是之前被告有
向洪○滿謾罵,我有叫被告前來辦公室勸說不要對課長這樣不禮貌,希望大家能夠和平相
處像是1個大家庭生活;我與被告無仇恨,無感情問題及金錢糾紛;如果有需要的話,我
願意前往受詢問或出庭,但是我不願意做證人;被告平時工作態度配合度不是很好,與員
工的相處我不知道,因為洪○滿與被告相處不是很融洽,為了不讓公司生產力受影響所以
將被告調到園藝課;被告、洪○滿他們兩人常因工作發生摩擦,但我都是聽廠長轉述;我
有問張勝輝關於被告所說一場好戲是什麼,但大家都不知道意思;又A07於前案僅有偵
查中作證,警詢時明白表示「我不願意做證人」,偵查中則是檢察官職權傳喚到案。
6.證人即被害人劉○杉於前案之證述內容略為:我沒有看見洪○滿被毆打;我不知道洪○
滿遭何人所毆打;我是聽說洪○滿和被告他們兩個人關係不是很好,如何不好我不知道,
因為我跟他們不同課上班;被告在我的工作單位工作的態度還好,與同仁相處融洽;我與
被告無仇恨、感情問題及無金錢糾紛;有聽說洪○滿對被告不滿,什麼事不滿我不知道;
與被告相處時間大約2個多月,被告為人處事還好。
7/證人即被害人張○琦於前案證述略為:後來看到洪○滿一拐一拐滿身是血地走進工廠,
我們問她誰打你的,她就說出被告的名字;當時我們沒有看到被告在附近,因為案發地點
在公司附近離門口有一段距離;103年3月15日被告有打電話到公司去詢問洪○滿傷勢,被
告說有人跟他講的,當天下午有在草屯鎮中正路尾隨我與洪○滿,他說他有事要跟我講,
叫我回家,因為他要去我家跟我講,要講什麼事他沒有說;又被害人張○琦於前案僅有偵
訊時作證,且是洪○滿聲請、檢察官傳喚。
8.被害人賴○○於前案未曾作證。
9.被告於前案具狀陳稱:被告於103年農曆春節前因個人生涯規劃,而主動向康建公司辭
職,是被告並未因與洪○滿所發生之爭執而受有康建公司不當之對待或逼迫離職。
10.小結:雖被告稱被害人劉○杉、賴○○、張○琦對其職場霸凌、於前案作偽證等語如
上所述,惟被告於偵查一開始僅稱其犯罪動機為被害人等於前案作偽證等語,並未敘述遭
到職場霸凌,後始提及此節,果有如此深仇大恨霸凌情事,偵查一開始豈有可能漏不敘述
,所述已難盡信;其次,被告並未指出職場霸凌之具體人事時地之事證可供評斷,客觀上
也無其他佐證,亦難憑信;再者,雖被告之妻李○娜先後證稱:被害人劉○杉也會故意安
排被告去做比較辛苦的工作,我先生在康建公司上班粗重的工作都由他來做,做到人家說
的流汗嫌到流涎等語,惟被告自承:我到劉○○的公司上班6年多,後來因為工作太操勞
,身體不好,加上「劉○○分配不平均」,「我跟裡面的同事有發生口角」,就離職沒有
做了等語,李○娜復證稱:被告會抱怨他之前任職的國道工程公司負責人分配工作,都把
比較好做的工作讓給較早進入公司上班的人,都留比較不好做、比較硬的工作給被告做,
被告有說跟國道工程公司的同事那位原住民有衝突等語,證人劉○○即被告於康建公司離
職後再任職之國道工程公司負責人也證稱:他說我工作分配不平均,我和他解釋過,五根
手指頭沒有一樣長,有加有減,都不會差太多等語,顯見被告於其他任職公司也有自認工
作分配不均之感受,則李○娜證稱被告於任職康建公司期間「故意」被安排做辛苦粗重工
作乙情,應係聽聞被告「主觀上自認為」之臆測。又詳細檢視上開A07、被害人劉○杉
、張○琦於前案中之證述,均無對於被告不利之處,甚至被害人賴○○於前案根本未曾作
證,自無被告所稱偽證可能;被告所稱職場霸凌、於前案作偽證等語,應均係其「主觀上
自認為」之臆測。
(二)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與違反義務之程度:
1.依本院的事實認定,被告係預謀連續殺害被害人劉○杉、賴○○、張○琦,除攜帶足以
造成多人死亡之大量槍彈武器外,先於當日中午12時許至康建公司之工寮外埋伏,先控制
被害人劉○杉行動,且為避免犯行提前曝光,復等待接近下午5時許康建公司下班開啟大
門時,方槍殺被害人劉○杉,再騎乘被害人劉○杉之機車進入康建公司內,執行槍殺被害
人賴○○、張○琦計畫。
2.槍殺被害人劉○杉部分:被告於當日下午1時30分許以手銬將被害人劉○杉銬在座椅上
至少3小時,並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持乙槍近距離槍擊被害人劉○杉後枕部1發子彈,
導致子彈貫穿被害人劉○杉之左前額,形成近距離貫穿性槍彈創,引發被害人劉○杉因顱
腦損傷、骨折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而當場死亡之結果。
3.槍殺被害人賴○○:被告以甲槍槍口抵住被害人賴○○前額,並槍擊被害人賴○○前額
1發子彈,該子彈彈頭並停留在被害人賴○○之右後頂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形成接觸型盲
管性槍彈創,引發被害人賴○○因顱腦損傷、骨折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
當場死亡之結果。
4.槍殺被害人張○琦:被告以約2公尺之距離,持甲槍槍擊被害人張○琦左後頭頸部1發子
彈,該子彈彈頭並停留在被害人張○琦之左鼻腔內,形成盲管性槍彈創,引發被害人張○
琦因大量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失血過多而當場死亡之結果。
(三)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1.被害人劉○杉:
①被害人劉○杉為康建公司園藝課課長,曾為被告之主管;而兩人在園藝課共事期間僅約
3個月;被告自康建公司離職後,多年來兩人少有交集,是除上述被告臆測之事以外,兩
人應無仇恨糾葛。
②被告陳稱:我跟劉○杉抱怨說枉費我跟他弟弟是好朋友。
③證人劉○洲證稱:被告也有跟劉○杉起衝突,內容部分我不太清楚,我想應該是工作上
的。
④雖劉○洲證述如上,而前案卷附康建公司員工實記也記載被告於該公司園藝課工作期間
與課長劉○杉發生衝突;惟被害人劉○杉於前案警詢中並未趁機落井下石,仍表示被告「
工作態度還好」、「與同仁相處融洽」,未為負面之評價。
2.被害人賴○○:
①被害人賴○○為康建公司經理會計,與被告為前同事關係;被告自康建公司離職後,多
年來兩人少有交集,是除上述被告臆測之事以外,兩人應無仇恨糾葛。
②證人劉○洲證稱:我們是屬於做行政,他們是做現場,接觸
的機率沒有很高,被告與賴○○工作上基本上是沒有什麼交集,賴○○、張○琦沒有幫洪
○滿欺負職場霸凌被告。
③雖被告於原審量刑鑑定過程中曾向鑑定人表示,被害人賴○○於會議中罵他「你這種人
!垃圾!怎麼會在我們公司工作」,並於原審審理中再稱自己親耳聽到,但就此節被告先
前未曾陳述,也無其他佐證,對照被告誤指被害人賴○○於前案偽證乙情,被告所述此節
實難憑信。
3.被害人張○琦:
①被害人張○琦為康建公司行政主任,與被告為前同事關係;被告自康建公司離職後,多
年來兩人少有交集,是除上述被告臆測之事以外,兩人應無仇恨糾葛。
②證人劉○洲證稱:我們是屬於做行政,他們是做現場,接觸的機率沒有很高,被告與賴
○○工作上基本上是沒有什麼交集,賴○○、張○琦沒有幫洪○滿欺負職場霸凌被告。
③證人李○林證稱:我跟被告本來就是同村庄一起長大,當兵那時候也是同梯的好友,認
識從小到現在已經有50多年,張嘉琦是我表妹。
④原審量刑鑑定報告記載:被告:「張○琦跟我是親戚,他爸爸跟我爸爸是結拜兄弟…」

⑤原審量刑鑑定報告記載:張○琦之配偶A06:「…張○琦和李鴻淵兩個人從小就認識
,他和張○琦的爸爸交情很好,我還要叫他『哥哥』」。
(四)據上:
1.被告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均係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
2.被告犯罪動機及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
被告係因於101年9月至103年2月間任職康建公司期間,與主管洪○滿工作上有摩擦,並且
不滿洪○滿於103年間對其提出殺人未遂告訴,假扣押其名下房屋,乃將對於現況之不滿
,全部推卸認為係A07等人所造成,因而萌生殺人動機。被告為求成功執行該殺人計畫
,除攜帶足以殺害多人之大量武器和犯案工具,更有計畫性地,先至康建公司外之工寮埋
伏,藉以先控制同案被害人賴○卿及被害人劉○杉之行動,且為免犯行提前曝光,復等待
康建公司即將下班開啟大門之時,方先後殺害同案被害人賴○卿(被告殺害同案被害人賴
○卿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僅為論述必要,不重複評價)、被害人劉○杉,再騎乘被害人劉
○杉之機車進入康建公司內,藉以執行其預定之完整殺人計畫。是綜觀整個犯罪計畫與過
程,被告當屬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乃倫理上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之情形,且為所
有文明社會均無法忍受之重大犯行。
3.被告之犯罪手段特別殘酷:
被告攜帶槍枝3把及有殺傷力子彈185發至現場行兇,該等槍彈之數量與規模形同小型軍火
庫,被告亦持之成功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及同案被害人賴○卿(僅為論述
必要,不重複評價),被告使用之武器,係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且被告在康建公司
外之工寮內,對欲逃跑之被害人劉○杉後枕部開槍,子彈自後枕部進入直接貫穿被害人劉
○杉之腦部,並從左前額射出,導致被害人劉○杉當場因顱腦損傷、骨折出血、血水吸入
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死亡;然被告仍不願罷手,復前往康建公司,並闖入被害人賴○○
之個人辦公室內,對被害人賴○○前額開槍,子彈未貫穿而停留在被害人賴○○顱內,導
致被害人賴○○因顱腦損傷、骨折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及失血過多當場死亡;後續
為貫徹其復仇計畫,被告又朝被害人張○琦左後頭頸部開槍,子彈穿過左後頸部和顱下肌
肉軟組織,往前進入左側鼻腔內停止,傷及左側內頸動脈和內頸靜脈,致被害人張○琦大
量出血,血水吸入呼吸道窒息、失血過多而當場死亡。從而,被告近距離朝被害人劉○杉
、賴○○、張○琦頭頸部等要害處開槍射擊,此種視他人生命如草芥之連續多人行刑式槍
決,自屬極端凌虐被害人,乃特別殘酷之犯罪手段無誤。
4.被告造成之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
被告本案所殺害之3人,被害人劉○杉案發時已達61歲,被害人賴○○、張○琦案發時則
分別為42歲、45歲之中年女性,且案發時均手無寸鐵,對比被告所攜帶之大量槍彈,根本
毫無抵抗能力,然被告卻仍以行刑式槍決方式,殘忍殺害。又被告在本案犯案過程中,更
同時犯非法持有槍彈之重大罪行,而有與其他重大犯罪相結合之情形。被告所為不僅直接
剝奪多人之生命權,更導致被害人劉○杉、賴○○、張○琦家庭破碎,家屬受有此生難以
平復之創傷,且此一形同滅門的犯案結果,亦震驚社會,令大眾惶惶不安,嚴重危害社會
治安,其犯罪結果當具上開憲法判決所稱之嚴重破壞及危害性。
四、關於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部分,均無從作為從輕量刑之依據,
其詳如下:
(一)被告之品行:
1.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見原審卷一第45至47頁)。
2.雖被告之妻子李○娜、女兒A09、兒子李○杰、友人李○林等人有就被告脾氣衝動或
溫和、待人禮貌或客氣、與人相處融洽或孤僻等節證述,而原審量刑鑑定報告亦有就此查
訪被告住家鄰居、附近里民,惟此係屬被告個性與生活方式,爰不列為品行考量。
3.至原審囑託臺灣司法心理學會就被告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即原審量刑鑑定】報告雖以
:被告在品行方面,與本案犯行之可責性間與有一定關聯性,前述被告人格特質、前案紀
錄與品行相關分析,被告平時之言行舉止,被告的自我評價、家人、朋友與雙冬里民大多
給予正面評價。被告個人的人格特質,個性容易衝動,脾氣不好,對特定的人態度欠佳。
被告自認具有正義感,有時會與他人有行車糾紛,此為被告品行的負面評價。被告是否得
據此作為減輕量刑之依據,此為法院之職權(見原審卷五第83頁)等語。惟審酌原審量刑
鑑定報告所載品行核屬被告之個人個性或生活方式,而個性或生活方式並不列為品行考量
,已如前述,自難認定其品行與本案犯行之可責性間具有關聯性,無從作為從輕量刑之依
據。
(二)被告之智識程度:
1.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而依其最後學歷即國中學籍紀錄表所載畢業成績之智育(
學歷)為65分。
2.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被告全量表智商介於常模「中下」至「中等」範圍,與其過往學
業和工作表現大致相符。
3.原審量刑鑑定報告記載:被告56歲,滿分30分版本中,被告本次得分為25分,高於有受
教育者的切截分數23/24,顯示被告未有明顯的認知功能缺損之傾向,具有基本智識能力
,顯示被告未有明顯的認知功能缺損,顯示被告未有明顯心智缺陷問題。
4.由上,可見被告並無年幼失學或國中小輟學之情況,其教育程度於我國現今社會或其同
年齡之人均不至低劣;而原審精神鑑定報告書、原審量刑鑑定報告分別顯示被告智商介於
「中下」至「中等」範圍、具有基本智識能力,足見被告之智識程度雖然不高,但也非到
低劣。
5.至於原審量刑鑑定報告雖以:被告行事欠缺思考,採取看到線索、情境,立即回應的行
為模式,展現較薄弱思考能力的特質、思考不具縝密性、計畫性能力不佳之性格,被告在
智識方面,與本案犯行之可責性間具有關聯性(見原審卷五第87頁)等語。惟審酌被告於
本案犯行前尚知換裝蒙面,過程中亦知在上開工寮內使用裝置滅音管之乙槍,按照被害人
劉○杉等人之作息、康建公司大門開啟時間作案,於本案犯行後更知要將騎乘機車棄置,
變換交通工具、躲避查緝,而非一路騎往臺中藏匿地點等情,實難認為其係「較薄弱思考
能力」,自難認定其智識程度與本案犯行之可責性間具有關聯性,無從作為從輕量刑之依
據。
(三)被告之生活狀況:
1.被告先後陳稱:最近家裡跟太太吵架,2、3個月心情不好才會做這些事;家裡有我太太
,2個女兒結婚嫁出去,1個兒子在外面工作,很久才回來1次,目前只有我跟我太太同住
,我們感情還不錯,只是最近因為沒有工作的原因,跟我太太鬧彆扭,但是還不到吵架的
地步,另外我的兒女都很孝順;我跟我小孩感情都不錯,我們家人感情都不錯;我是因為
工作找不到,太太不開心,我自己想不開就很少跟她聊天,跟我太太已經2、3個月沒有性
生活,我有需求,但她工作很累,所以不高興,我也因此不高興,且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沒有錢,所以我心情很差;失業兩年多都在家裡面,想到我兩年多沒有工作,案發前又跟
老婆吵架,2、3個月都沒有講話等語。
2.被告之妻子李○娜先後證稱:被告平時生活作息正常,跟家人關係都很好;3個孩子跟
被告的感情都一樣好,事發前我與被告就一般夫妻這樣,之前我公司要加班,被告都會接
送我上下班;是不會每天吵,是有時候情緒上來就會吵架;案發之前我看被告跟鄰居相處
每天就是泡茶、聊天,就沒有異樣等語。
3.被告之女兒A09先後證稱:被告沒有工作後心情及家庭氣氛都還好;爸爸沒有工作之
後在家常常跟媽媽兩個人,他們相處有時候最大衝突其實就是來自於她覺得爸爸為什麼不
去找工作為什麼要閒在家裡,家裡很多瑣事是因為這些事情引起,媽媽常常類似說會感嘆
爸爸不去找工作;這樣爭執一直都有,到今年都有,從爸爸沒有作高速公路工作後在家裡
面半休養,就是沒有在找工作那時候慢慢開始一直到現在等語。
4.被告之兒子李○杰證稱:我是今(111)年2月才去台北工作的,在那之前我都是住在家
裡;被告生活作息都正常,與家人關係和睦;最後1次與我父親見面是今年7月9、10日,
都在家裡,因為家庭聚會;被告在109年沒有工作後,家庭氣氛還是和睦的,我個人觀察
他的心情沒有不好,還有跟我子女分享他釣魚的樂趣;我有聽到他們有在吵架,吵架的原
因也是因為媽媽有時候會碎碎念,會講到爸爸怎麼不去找工作,然後就是關於男人這個話
題就會有點敏感,會覺得有點自尊受損,爸爸聽到這個話題就會有點不想去面對,然後就
會跟媽媽生氣,我知道他們是在吵這件事情等語。
5.證人謝○彥先後證稱:他說他會去開槍殺人也是因為這1、2月時常跟老婆發生口角;被
告提到這1、2個月有跟他太太發生口角,我就問被告,你犯下本案,就是音樂你跟你太太
吵架及剛才提到這些康建公司事情引爆的嗎?被告就說是;被告只有跟我說1、2個月內有
和他老婆時常有口角,我沒有進一步問被告口角的細節等語。
6.再依原審量刑鑑定報告、被告及李○娜所述及前案假執行卷宗等卷證資料,被告之生活
狀況(含成長歷程、工作、家庭、財務及健康狀況等)大概為:並無明顯可能扭曲其性格
發展之成年前家庭環境與成長經驗(含教育、服役等);已婚、妻子長年都有正常工作,
共同育有3名子女,子女均已大學畢業,2女均已出嫁、兒子已在就業,家人相處正常,案
發前約2、3個月起,夫妻關係雖有失和,但非嚴重爭吵;101年9月前從事電器材料業務約
20年,101年9月至103年2月間任職康建公司,103年至109年間任職國道工程公司,而後離
職無業迄至案發當時;名下雖無資產,但有祖父留下房屋1棟(無房貸)自住(原購買登
記於被告名下、嗣登記於配偶名下);長年有釣魚之休閒活動,人際關係一般,宗教信仰
佛道;曾有腎結石、耳石掉落問題,被告並自述心臟功能不佳(原審量刑鑑定報告雖記載
被告有潛水夫病,惟被告並無相關工作經歷,應係誤載)。
7.又依原審量刑鑑定報告記載,110年間被告參加釣將協會「臺中港北堤釣魚比賽」得到
冠軍。
8.至於原審量刑鑑定報告雖以被告在生活狀況方面,與本案犯行之可責性間具有關聯性等
語;另本審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重大矚目案件量刑前評估調查鑑定【下
稱本審草療鑑定】報告雖以:「對李員而言,103年的刑事官司為其最主要的壓力來源,
此案發生後,李員面臨訴訟纏身、鄰里與同事間的非議、新聞媒體帶來的壓力、可能失去
祖宅以及經濟上的困境,對於康建公司的高層本就心懷怨慙,並將此視為上層階級對於下
層階級的剝削與壓迫。案發前兩年,李員因身體狀況不佳,在家養病,也在此時心理健康
出現問題,罹患憂鬱症。憂鬱症使李員深陷負面情緒、產生許多偏激的想法,此外,當時
李員因政治傾向與康建公司大相庭徑,對於該公司介入選情、政治操弄、買票行為感到不
滿,又在此時傳出該公司評價自己對選舉『過於雞婆』、『要弄他』等傳言,李員對康建
公司的新仇舊恨在此時爆發,加上憂鬱症的推波助瀾,使李員產生自暴自棄的想法,認為
『反正也不想活了』、『大家一起死』,終至悲劇發生。由以上種種情況觀之,李員過去
的生活狀況,尤其是刑事官司、憂鬱症可能對本次案件有間接之影響,而有可責性減輕的
情形」。惟審酌被告並無明顯可能扭曲其性格發展之成年前家庭環境與成長經驗(含教育
、服役等);且被告所稱職場霸凌、偽證等節,迄未舉出具體事證可供評斷,客觀上亦無
佐證,應係被告「主觀上自認為」之臆測,況此臆測情節為約8年以前之事,也非迫近,
均難認為被告犯罪時受有刺激,業如前述;再案發時被告之身體健康狀況也無嚴重病痛,
與子女相處融洽,與妻子雖略失和,但也未到嚴重爭吵,雖無業約2年多,但非遭到解僱
裁員、中年失業所致,是其生活狀況雖不優渥,但也不至貧困,固稍不順遂,惟亦非特殊
堪憫;另被告於103年間固曾因前案纏訟,惟被告已獲無罪判決確定多年,且被害人劉○
杉、張○琦於前案對於被告也均無不利之證述,被害人賴○○於前案則根本未曾作證;再
參酌被告於原審量刑鑑定過程中表示:「鑑定人:『所以你歸究在他們身上?』被告:『
對,他們起的頭,讓我的運勢越來越差,我真的很痛恨他們。』」,則綜合被告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之因素所呈現,並與其前開行為責任事項進行連結,整體評估,將會發
現,被告僅因其人生稍有不順遂,即將之全部歸因於A07、康建公司人事及前案官司所
致,甚至牽連無辜的被害人劉○杉、賴○○、張○琦,最後觸動本案殺人行為,全然是其
個人自由不法意志表現,其家庭、親友、社會、自身憂鬱症均無可加牽連歸責因素,其動
機、目的極度自私、殘忍,可責性甚高,故被告應就本案殺人行為責任完全承擔全部罪責
,是自難以被告過去的刑事官司、憂鬱症等生活狀況而認為有可責性減輕之情形。
(四)犯罪後之態度:
1.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及原審、本審審理時雖對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之犯罪
事實為認罪之表示,然查:
⑴被告於員警拘提時公開稱:「哇,這麼大的陣仗啊」、「我真的很光榮」、「我報仇成
功了」、「你們追不到我,是你們憨慢,追得到我,是我憨慢」、「(殺死四個人不後悔
嗎?)說那廢話」、「(李鴻淵,你為什麼殺人?為什麼還笑?)我要報仇。(為什麼要
殺人?)深仇大恨!我是報仇殺人的拉!(殺五個人嗎?)對啊,五個人!(你都不會心
痛嗎?)不會!」、「(你為什麼還要笑?)我要報仇」、「(為什麼要報仇、有什麼冤
情嗎、為什麼殺這麼多人?)呵呵呵呵呵!」、「我是報仇殺人的啦!」、(你都不會心
痛嗎?)不會!」、「深仇大恨!」。
⑵被告於原審量刑鑑定時向鑑定人表示:「(111年7月14日,犯案當下,心裡在想什麼?
)我就要報復我要對付的人,我到辦公室時,看到賴○○進去辦公室,我尾隨,其實我心
裡有話要對她說,我就拿槍指著她說『你不要動!我有話要對妳說』…(你有什麼話要對
她說?)我想要對她說的是『你以前為何要冤枉我?為何要欺侮我?為什麼要讓我家破人
亡?』我想要答案…。(你得到答案後你會放過她嗎?〈鑑定人表示,被告講話就會暴露
身分,詢問被告是否放過賴○○〉)應該不會!我還是會殺她!」、「殺人後,我不知道
要去哪裡?身上也沒有錢,自己不是計畫性的殺人,我犯下這個案子,前因是我要教訓他
們,犯罪時的情緒是憤怒而失控,作案後的代價與造成的傷害,讓我非常懊悔」;又稱:
「(鑑定人:現在的你,認為自己是什麼樣的人?)我是個好人,不過我殺了壞人,自己
也成了壞人!」。
⑶被告於前審審理時稱:去康建公司只想要得到一個答案,並非一開始即有殺人之意等語

⑷依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紀錄表(輔導日期:112/12/4)所載,
「該員自陳:案主承諾不會自殺,因為死會帶給家人更大的痛苦,況且老媽媽還在,要為
家人活下去。」、「案主稱時光倒流仍會殺死對方,因如不殺死對方就會被殺死,強調對
方會讓自己家破人亡,還稱要奪取案主僅有的財產,案主絕不會讓別人傷害家人,因自己
沒有退路而僅有殺死對方一途,其補充如重新選擇,會選擇再奪取錢財作為家人的安家費
。」、「過往堅稱的後悔,指的是不能讓家人痛苦與被害者家屬痛苦,因無辜痛苦者均非
傷害自己的當事人。經澄清與釐清後,案主再改稱如情境重現,案主會選擇不殺對方而持
續忍耐不要感覺,言畢沉默約1分鐘,再稱我還是會殺死對方,因為我要保護家人。」。
⑸依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紀錄表(輔導日期:113.11.11)所載
,該員自陳:「近日收到律師寄入有關案件審理資料、廢死相關文件(從個案描述中其似
乎尚未仔細閱讀內容),看到這些文件讓個案想起自己在審理過程中被律師誤解的負向經
驗,以及面對司法審理歷程中所引發的不適感,認為自己犯行情有可原,有犯案的理由,
因此對於獲得『無期徒刑』與『死刑』的判決無法接受,也因自己內心渴望能活著離開監
所返家終老,因此期待法官能考量自己的年紀以及沒有再犯可能,能從輕量刑。」、「個
案自覺過往是個忌惡如仇、奉公守法的平凡人,之所以會犯下如此嚴重案件,一切都是情
勢所逼,且多數人聽聞自己當時所經驗的處境也都能理解自己的委屈及行為,但自覺在審
理歷程中法官、律師似乎都無法同理,因此感到很無奈。」。
⑹依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殺防治個案輔導紀錄表(114年5月28日)所載,言
談之中該員相當以家人自豪,認為子女皆有相當之成就,而自己一時激憤下的犯行造成家
人負擔極為愧疚。另其死刑案日前皆已發回,該員提及雖被害人與自己間之恩怨非外人能
體會,然殺人就是不對,只能靜待司法判決。
⑺依本審草療鑑定報告,關於被告心理衡鑑部分為:「在陳述案發經過時多次以『生命中
缺乏貴人』以及『前世遭被害人殺害分屍』等來表達人生中之不易與犯案的原因,談及家
人時情緒較為激動,數次流淚但尚可自緩,也多次表示『現在要給家人希望』、『活下去
的意願強烈』與『希望有合理的判決』等」、「李員於評估前已遭判處死刑,現在進行更
一審程序。此判決結果之不確定性,可能影響其作答態度或降低表現之可能,故結果須謹
慎詮釋。」、「在案件部分,李員所述與偵查結果、111年於本院鑑定結果大致相同。李
員表示,自康建公司離職之後就一直無法原諒A07等人給自己的傷害,認為對方不但任
意誣陷自己,還動用權勢以及媒體的力量讓自己在村內身敗名裂,差點讓自己家破人亡,
也讓自己無法在自幼生長環境立足,對此感到丟臉、羞辱、不能忘懷,除此之外,李員也
十分在意訴訟過程中祖宅遭假扣押一事,並將此視為康建公司對自己趕盡殺絕之手段。儘
管如此,李員否認自己有長期犯案的想法,是一時衝動犯案,表示三、四年前購買槍枝是
為了打獵的興趣,並非當時就有殺人的意圖」、「李員認為A07是一切的始作俑者,公
司內部的人都聽他的話,自己之所以被主管欺負、被媒體報導、被法院裁定假扣押,都是
A07在背後指使,而賴○○、劉○杉、張○琦、劉○洲等四人是他的爪牙,這幾人仗勢
欺人,對自己百般羞辱,覺得一輩子沒有這麼委屈過,想要衝到對方面前質問,也想要報
復對方,才會有本次的殺人行動。」;關於被告犯後態度部分為:「…請李員對自身犯罪
原因進行歸納,李員表示過於衝動是犯案的主要原因,…」。
2.被告與被害人劉○杉、張○琦、賴○○之家屬並無民事和解、復未賠償,亦未提出具體
之金錢或非金錢之彌補措施;迄今也未獲得任何被害人劉○杉、張○琦、賴○○之家屬原
諒。
3.被告先後陳稱:我現在也是會後悔去殺人,畢竟我目前也是有1個美滿的家庭;事後我
真的很後悔,我本來有1個幸福美滿的家,我很可惡把它毀掉;法院會怎麼判我不敢講,
但我希望有機會可以彌補;我很後悔,我真的被仇恨迷昏了頭,在衝動下做這種錯事,我
本來有很美滿很幸福的家,我把它毀了;在監所裡面有空就會寫經書念佛號,迴向給這個
受害者,我很後悔;因為我是求心安,我有寫佛經,我的佛經後面都有迴向受害者,我是
真心的要請佛主引導受害者到西方極樂世界,我總共到今天抄了快90本的佛經,我舍房裡
面還有寫好的佛經還沒有處理,我沒有必要跟謝○彥講,是我自己知道;我對這些證人很
抱歉,對不起造成他們的困擾,我現在真的對我做的錯事我有很後悔,對這些證人造成他
們的心理影響,我這裡跟他們道歉,跟他們說對不起;我去偵訊回來看守所,我才慢慢想
,對呀,我殺他們,他們的子女、長輩要怎麼辦,我才想到我自己也一樣,我殺了他們,
相對我也是害到我自己的妻小,他們已經死沒機會,我怎麼這麼可惡,我要是往後想遠一
點,想到我殺了他們之後,他們也會痛苦也很深,我要是可以多考慮10分鐘,就不會有這
種事情發生,我在看守所禁見時,我都有寫日記對不起他們的家人、對不起他們的子女,
後來我才知道很多人都是因為我受到很大傷害,包括之前同事劉○玲、劉○瑛他們也受到
我的影響受到傷害,我很對不起他們,我要是知道會造成這麼大傷害,打死我也不敢做,
一樣我很討厭當時的李鴻淵,怎麼會這麼衝動,這輩子我跟我太太都沒遇到貴人,當時要
是有個貴人阻止我,要是我可以多考慮10分鐘,我相信不會發生這件事情,到現在我一樣
感到很後悔、很後悔,像對方律師怎麼說我的時候,我都是默默接受,我確實是有做,被
你們念、讓你們講我都是應該的,到現在我晚上睡覺前,我都會跟他們說「賴博士、賴○
○、張○琦、阿杉、賴○卿,這輩子對欲們很抱歉,我對不起你們」,我要睡覺之前我都
會念佛經迴向給他們,到現在我還是都有跟看守所主管說只要我有空我就是要迴向給他們
,我到現在只要我有空,我沒有跟他們聊天,我都在寫佛經迴向給他們,跟他們道歉,跟
他們說對不起,我這下輩子要是賠償他們不夠的,我下輩子、再下輩子、再下下輩子我做
牛、做馬我會還給他們;我是覺得不管他們是錯、是對到最後一定是我不對,我知道我傷
害他們就是我不對,最後我就是對不起他們,這是我自己覺得不管有多深仇恨,我應該要
放下才對,今天最不對就是我,我跟他們對不起,跟他們說抱歉,對不起他們,對不起他
們的家屬,對不起所有被我傷害的人,抱歉、對不起;我在想說什麼辦法可以賠對方受害
者或是他們的家屬,可以減輕我的罪孽、我的可惡,今天我就是很對不起、也很後悔,我
在這裡跟法官、檢察官及對方律師表示說我李鴻淵我這種可惡不會想的壞人,今天會受到
法律的制裁,我會很甘願去領受,我有很多、很多的抱歉,我只能留在我的心裡面,安靜
的跟那些受害的人跟他們說對不起、說抱歉,我真的發誓說我這一輩子沒辦法跟你們補償
和賠償,下輩子我做牛、做馬來還給他們;我就是不對,今天確實就是對所有被我傷害的
人及家屬,對他們只有道歉、抱歉,我無法說什麼,我就是做錯,我今天李鴻淵就是一個
很可惡,不可以原諒的人,我也知道你們在說死掉的人他們已經沒有機會,我不是說要脫
罪,我也想要活,這陣子在看守所裡面我想很多,我不是說我想出去、我要自由,我是說
,在我有生之年我要是有機會,像我現在沒有錢,我沒有能力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
,我是說如果有一天我有機會讓人了解我真心懺悔,我有辦法回到社會,我有跟佛祖、菩
薩立誓我一定要作彌補我造的孽的這些事情,我出去我不是為了我自己,反正我有生之年
我就是要彌補要來回饋這個社會,彌補被害人的家屬,我要是可以出去有機會,我有辦法
賺錢,有能力,金錢或是其他方面我可以補償他們我要做彌補,我不是說我要自由,要出
去做我自己的事情,我是說我這一輩子還沒死之前我要作個彌補,要對佛祖做善事,我的
意思是這樣,我是要讓對方的律師、檢察官了解我的意思,不是我自己要出去快樂、要自
由,很抱歉等語。
4.證人謝○彥證稱:被告後悔說拖累家裡的人,讓家人為他煩惱,好像沒有講過對他殺的
那些人感到後悔,那時候我看到被告在房內抄寫佛經,很認真抄寫手抄經,我不太了解他
為何要來抄寫佛經,他在我們的舍房裡面看到1本手抄經之後,就開始從舍房內的手抄經
拿來寫,沒有說寫佛經是為自己或是要迴向給這些死者等語。
5.原審辯護人提出被告抄寫之佛經24本,抄本末頁記載:迴向被害者,原審辯護人並表示
被告有提到佛經已被看守所收走2次,第1次35本,第2次26本。
6.綜上,被告犯後雖對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之犯罪事實為認罪表示,然僅
憑此法庭上表示認罪,即認被告犯後有悔意,實乃率斷,經本院梳理前開資料,可見無論
在原審及本院(前審、本審)審理過程、原審及本審送鑑定過程、及監所自殺追蹤輔導過
程,在在均顯示即便在案發後3年多,被告對於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此事
,只是在口頭上表示道歉,且觀其後悔心態,仍不斷強調是一時衝動犯案,一開始並無殺
人意思,並指責、污名化被害人劉○杉、賴○○、張○琦為「壞人」,自己是受盡委屈才
槍殺其等,淡化其槍殺被害人劉○杉、賴○○、張○琦犯行,甚至被告更指責辯護人對其
誤解(見前述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自殺防治處遇紀錄表〈輔導日期:113.11.
11〉所載,該員自陳:「近日收到律師寄入有關案件審理資料、廢死相關文件(從個案描
述中其似乎尚未仔細閱讀內容),看到這些文件讓個案想起自己在審理過程中被律師誤解
的負向經驗…」);而被告所更在乎者,無非為拖累「自己」家人,懊悔「自己」的家庭
因其而毀滅;況被告於本審審理時雖對犯罪事實表示認罪,惟仍陳稱:(你要來這邊把人
殺一殺,然後再跑掉?)沒有。(不然你是要來做什麼?)那時候自己也想不開,自己想
要走絕路,自己想要死了。(自己要走絕路,幹嘛來這邊殺這麼多人,你這不是矛盾嗎?
)那時候就是頭腦不清楚。(你很清楚,怎麼會不清楚,你要走絕路是走這個路,把人殺
了,然後自己跑去躲起來,這叫自己要走絕路?)不是。(不然是怎樣?)(被告未答)
等語;(你是到什麼時候才知道你不能殺人?)我知道我沒有權利去剝奪別人的生命。(
你什麼時候知道你不能殺人?)我什麼時候知道的,我不會講,不過從我進來這裡。(是
案發後才知道不能殺人嗎?)對等語,準此,本院認被告目前是擔心自己因審判結果遭受
不利,實難感受到被告對自己本案殺人犯行的真誠悔悟之心,並體認到被其殘忍殺害的被
害人劉○杉、賴○○、張○琦生命的可貴及無價。
五、被告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風險之可能性:
(一)依據原審囑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就被告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結果所得資料(即【原審
量刑鑑定】):
1.「被告認知思考僵化,容易出現自我中心主義謬誤,只要被告判定事件不合理,被告則
會先採取是非對錯的批判、衝動性高立即下結論,進而合理化自己任意發脾氣的行為,而
未能有良好自我覺察能力去學習溝通,用不當方式溝通,造成與人容易起衝突、隨即展現
易怒的性格,以上皆顯示被告認知觀點轉換能力之薄弱,缺乏同理心,被告自身困難對於
憤怒喚起時,則無法有能力控制去思考行為後果,皆顯現被告具有高衝動性人格特質之表
現。」。
2.「被告對特定之人,抱持高度敵意,被告在雙冬路上碰到特定之人,例如:A07、賴
○○、張○琦、劉○杉等人,被告情緒會起伏激動,時而嗆聲。被告時而隱忍,内心的自
卑情結,過度自我防衛下,加上被告認知思考僵化,以自我中心的思考模式,缺乏同理心
,只要有關於A07等人,或是康建公司的人事相關消息,被告會先入為主的負面評價,
採取對方是錯的直接批判,合理化自己的想法與行為,被告認為自己獨自對抗造成自己不
幸的『他們』,被告最後採取行動,犯下本案。」。
3.「被告堅持相信自己的想法,當想法形成信念(faith),被告偏差的自我信念,長期
沿續此思考模式,被告相信自己的判斷,形成偏執的想法且不容易改變。被告對於他人的
行為,會以本身的立場來解釋,而非以外在客觀的事實分析,特別是涉及特定的人與事的
評價,有時會形成『對號入座』的想法,讓自己情緒起伏。」。
4.「被告:「我己經走到人生的最低潮了,職業傷害,讓我休息二年多,案發前二、三個
月我又和太太吵架,我很恨他們讓我的人生變成這樣。」鑑定人:「所以你歸究在他們身
上?」被告:「對,他們起的頭,讓我的運勢越來越差,我真的很痛恨他們。」被告自認
,當前面臨的種種困境,都是他們造成的,讓此時李鴻淵事事不順遂。被告内在認知偏誤
,其認知歷程經常以負面解讀他人的訊息。自我認知偏誤,特別是對於特定情境與特定的
人與事,被告覺知外在環境的負面訊息,認為自己與家庭身處敵意的情境當中,歸因於當
年他們所造成的,被告在内心裡不斷強化其偏誤認知,最後觸動殺人犯罪行為。」。
5.「案發前,被告自述無任何暴力行為,自認行事從未違反法律規定,實則103年被告就
有非法持有槍枝之非法行為,被告有屬於自己的行為規範標準。被告收藏三把非制式手槍
,喜歡看英雄主義電影,被告迷戀用武器解決問題的直接模式,昔日被告長期遭受到職場
霸凌一年多的時間,後續同事做偽證行為,被告長期憂鬱情緒,認知思考僵化的非合理信
念,即是『覺得自己長期被有權勢的人欺壓,他們恣意妄為的行為,我無法再繼續忍受下
去』的自我信念。前述的信念,讓被告覺得解決壞人,是英雄主義的展現,懲罰這些惡人
,得以伸張正義。111年7月13日,案發前一日,被告到紫雲宮拜拜,此為強化自我意念,
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為。」。
(二)復經本審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進行重大矚目案件量刑前評估調查鑑定(
即【本審草療鑑定】):
1.「在犯罪態度上,李員對於遵守法紀有一套自己的見解。李員自訴『我也是嫉惡如仇的
人,看到電視上的新聞也會認爲(犯罪者)很可惡』,認爲吸毒、酒駕、性侵、或是自己
這次發生的殺人犯罪屬於罪大惡極,不可饒恕,入獄後,聽到獄友談及自身犯罪行為亦會
有不認同的想法;然而,李員對於自己過去持有槍枝、買春的態度顯得比較寬容。李員表
示,案發前擁有槍枝已三、四年,因自己從小有一些英雄主義,又喜歡打獵,雖知道擁有
槍枝屬於違法邊緣,但是『鄉下地方,忌諱沒這麼多』、『知道不對但又很需要很想要』
,認爲自身行為的目的只是爲了自我滿足,對他人有沒有造成明顯危害不需多加追究,會
以『抵銷手法』解釋其犯罪的原因,使犯罪行為變得沒有罪惡感,也存在不被發現的僥倖
心理,具部分親犯罪態度,…。」。
2.「李員曾因被解僱後長期積怨,並在人際與親密關係受挫下會歸因於過往的挫折情境,
在壓抑中常以極端的方式攻擊他人,並合理化自身行為。根據HCR-20V3之風險『情境推演
』(scenario planning),若依據過往的案發歷程,未來可能的「重演情境」是,當其
再度經歷人際或職場重大挫折時,出現類似的憤怒反芻歷程,最終以暴力解決。『樂觀情
境』則是如果有人能察覺李員的負向情緒並且加以引導,有機會使其暴力程度下降,像是
能以非暴力方式表達不滿,即使出現衝突,也僅止於言語爭執;反之,『悲觀情境』則是
李員若情緒積怨更久、失控更嚴重,暴力程度可能更快速升級,甚至擴及無辜者。最後,
『轉變情境』則需要關注暴力的型態或特徵產生質變,像是李員可能改變不同的暴力方式
,例如從特定報復對象轉向隨機攻擊,或從直接肢體暴力轉爲威脅、勒索等控制手段。…
最後,即使評估能明確指出風險因子,若缺乏足夠治療或監督資源,風險管理建議亦可能
難以落實。」;「李員多次強調自身並非兇殘之人,且對於犯案後影響到家人與被害人家
屬感到後悔,但對於案件之詮釋多採外歸因方式,傾向淡化個人行為責任。目前李員處於
矯治機構中,短期内因環境限制,其潛在暴力風險明顯降低。然而,仍不排除其持續存在
情緒低落、缺乏自我覺察與違反監内規範等問題,需持續監測並適時介入管理。整體評估
顯示,李員在未來一年的短期暴力風險屬中等程度,嚴重身體傷害之風險爲低,急迫性暴
力風險亦屬低程度。長期的風險評估則需仰賴矯治機構內持續觀察與專業評估,以確保其
行為與情緒之變化能獲得即時掌握與介入。」。
3.「李員再社會化與矯正教化的結果,涉及未來情境變化,具一定不可預測性,須依據李
員接受矯正後的臨床狀態、行為反應、治療配合度及社會支持狀況,進行合理的推估。本
院依照司法院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參考手冊【即後述所指手冊】所揭
示之未來復歸可能性進行事實性描述,相關內容如下:
1.過去犯罪紀錄:李員過去無前科。
2.是否坦承犯行:接受鑑定時,李員對自身犯行的坦誠度尚可,所述生活内容與卷宗資料
、其他會談人提供之資訊大致相同,對自身犯行亦未有否認、中立化犯行或報復之想法,
可明確表達『有沒有苦衷是其次,不對就是不對』之自我評價,承認自身行為的錯誤性。
3.是否有意願彌補犯罪造成之損害或試圖修復:李員具部分意願,但想法較爲負面、消極
,認爲『道歉可能會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沒有什麼可以做的』,目前尚未有實際行為。
4.親友願意於被告出監後接納被告:李員的主要支持者爲妻子、子女,自李員入獄後可頻
繁探視並提供經濟支援,對李員態度關心,李員長子也表示,日後若有機會假釋,會扶養
李員並關心李員的心情;李員亦擔憂拖累子女,表示若有假釋機會,晚年願入住安養院。
整體而言李員家庭支持度佳,可彼此體諒。然而因李員後續服刑時間長,往後可能面臨支
持系統凋零、子女生活重心轉移的情況,出監後之接納度需視李員服刑時間、期間與親友
聯繫狀況而定。
5.有勞動習慣及意願:有基礎勞動經驗,勞動意願存在,但案發前已因生理疾病、身體機
能下降等因素失業兩年,未來生產力可能將隨年紀減退。
6.服刑後具改變動機與現實感:李員可認同自己因過於衝度犯下大錯,鑑定時有意願與鑑
定人針對犯案原因進行討論,但對於自己的攻擊性、缺乏法律認知尚未明顯察覺;爲了改
善衝動的個性,李員於獄中接受宗教輔導,企圖以宗教的力量延緩情緒的爆發,但目前的
壓力因應策略仍以忍耐、迴避爲主,較缺乏成熟型防衛機轉。⒎被告疾病未來之可治療性
或對治療處遇等具有有反應之可期待性:李員的診斷爲『持續性憂鬱症』,在穩定用藥與
心理治療下尚具一定療效,在獄中可持續接受心理師追蹤輔導,且目前之精神症狀大致穩
定。然而,李員對於精神疾病對自身想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影響了解有限,病
識感較差,犯案前未曾就醫,治療順從性與自我認知尚須提升。」。
(三)負責本審草療鑑定之鑑定證人陳佩琳於本審審理時證稱如下:
1.(妳在接受這個評估的時候,妳覺得被告很清楚這個報告會影響他的判決結果嗎?)是
。(妳知道他現在對於本案的態度、希望的刑度是怎麼樣?)剛剛被告有提到,他希望可
以從輕。(他的求生欲望很強,可以這麼解釋嗎?)也可以這麼解釋吧。(在這種高度的
利害關係之下,妳覺得他在做這一份,就是妳在評估他的時候,他會不會有一些表現不真
實的情況?)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在PPI-R裡面呈現得滿完整的,在第19頁PPI-R裡面,其
實就是在說Deviant Responding顯著高於常模,這個意思就是說需要考慮他在做以下關於
人格的測驗的時候,他有一些刻意掩飾、甚至刻意討好的成分,所以他做出來的分數雖然
都是正常的分數,並沒有哪一個量表分數是高於…,一般來說,我們說大於65是高於常模
,大於70分是顯著高於常模,其實他沒有任何一個分數是有到達65分以上,但是由於他的
Deviant Responding是顯著比較高,所以你需要考慮的是他有偽裝,這個部分我覺得在測
驗裡面是看得出來的。(就是針對這個測驗是有這樣的狀況?)是,沒錯,但是事實上這
樣的狀況在量刑裡面也不少見,因為所有的病人幾乎…,大部分的病人其實都是希望爭取
對自己有利的刑度。(除此之外呢?他其他評估的、陳述的內容都是真實的嗎?)應該是
說PPI-R之所以看得出來是因為它是一個自評量表,而且它裡面有關於信效度的評分,事
實上並不是每一個都有,舉例前面的HCR來說好了,這種量表的話,基本上它就無從去推
估說…,它沒有一個效標說你有沒有一個分數是測說你到底有沒有老實說或是你到底有沒
有說謊,這個只能依靠臨床工作人員對個案的熟悉程度以及對於他心理狀態的瞭解。(在
妳的鑑定過程當中,被告只有在做這個測驗的時候有一個不實,就是妳剛剛講的偽裝的狀
況嗎?)我們明顯看到有偽裝的是這個測驗等語。
2.(我剛剛有提示這些矯正機關的紀錄跟他對司法的一個,不管是對他的辯護人、對最高
法院或對他自己前案的訴訟確定判決這些資料,妳覺得他有真心悔改嗎?)我覺得除非我
們能夠對真心悔改先下一個定義,不然這是一個沒有辦法回答的問題。(你們真心悔改沒
有定義,做這個鑑定是要做什麼?)鑑定的標的裡面沒有鑑定有沒有真心悔改,我們的鑑
定標的是生活狀況。(你們的復歸可能性不需要悔改就可以復歸?)我們的復歸可能性是
盤點他的有利跟不利因子,犯後態度當然是其中一項,但它只是很粗略的去區分他對於他
的犯罪行為有沒有承認,有沒有承認這件事情它還特別去區分他是不是對於他的犯罪行為
可能有過度的一些美化或是中立這樣的說詞,它的定義只有這樣而已,但是我認爲真心悔
改這四個字太過抽象了,這可能是法院判斷的範圍。(這個不是你們判斷的範圍?)我認
爲如果庭上都不能做出真心悔改的判斷的話…。(我們現在是要清楚你們鑑定的範圍到底
在哪裡?)我覺得真心悔改這件事情不應該由精神科醫師回答。(如果去掉真心,就只有
悔改二個字?)悔改的部分,我看到他其實是有一些悔改的部分,但也有一些不悔改的部
分,就如我在犯後態度裡面陳述的,他的悔改主要是針對他覺得殺人確實是一個錯誤的事
情,他對不起他的家人,這是他的悔改,不不悔改的部分就是他仍然覺得對方是該死之人
,所以他對對方是沒有歉意的,我認爲這是他沒有悔改的地方,可能不能夠只單純切為悔
改跟沒有悔改二個狀況而已等語。
3.(這邊有提到說根據HCR-20之風險「情境推演」,若依據過往的案發歷程,未來可能的
「重演情境」是,當其再度經歷人際或職場重大挫折時,出現類似的憤怒反芻歷程,最終
以暴力解決。這一段話是什麼意思?什麼是未來可能的「重演情境」?)未來可能的重演
情境就是說HCR-20在評估完成之後,它並不只是給一個危險性的宣告而已,它還會一併跟
你解釋說如果未來再發生什麼樣的情境的時候,他的危險性可能會變得很高,所以情境推
演就是說我們會比較擔心的是在他如果有機會出獄的時候,再次遇到類似的狀況,他可能
還是會沒有辦法處理他的情境,而出現憤怒、暴力解決問題的嘗試。(如果發生一樣的狀
況,重演的可能性、發生本案的可能性很高?)是。(妳看待這樣的危險程度,暴力風險
的危險程度是如何?)這個推演裡面分成二個不同的情境,因為它後面也給了一個樂觀情
境,所以意思就是說他當然也有可能重演當時的悲劇,就是很憤怒、沒有辦法處理情緒,
然後又發生一個難以抹滅的暴力事件,但是也有可能如果他旁邊有人可以好好的引導他,
有人可以幫助他、協助他引導情緒,比較樂觀的狀況是他可能就因為有一個貴人相助,他
不一定會出現這樣的情緒爆發,所以這個樂觀跟悲觀…。(所以要樂觀就是如果有一個貴
人?)對。(如果沒有貴人呢?)不一定是貴人,就是如果他有沒有存在任何可能有利的
情境,譬如說他在接受什麼樣的輔導之後,改變了他的想法,或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之下
,譬如說在家人的支持之下,他去看了醫生,讓他的情緒不再這麼緊繃等等之類的,不一
定是一個實際上存在的人,總之就是一個好的情境。(就是要有一個人可以協助他做這件
事?)就是在獲得某些幫助之下。(如果沒有獲得幫助,就不會出現所謂的樂觀?)對,
那就可能會是悲觀情境,就是剛剛所說的。(就是積怨很久,失控更嚴重,暴力程度更快
速升級,這是如果沒有碰到一個人幫助,可能會發生的狀況?)是,他如果沒有任何的改
變、沒有任何的幫助,他就有可能重演這樣的悲劇。(轉變情境呢?)轉變情境是指說他
可能…,譬如說在出獄之後,他對於是否其他的人存在怨恨,他想要再去報復,這一次的
報復會不會程度更大、更嚴重,這個是在講轉變情境,它所指的不是說他一定會發生,而
是在考量說你需要去偵測有沒有這個危險發生的可能性,這個工具只是在強調我們需要把
每一種可能性都思考過等語。
4.(第28頁這邊有所謂的再社會化可能性,妳對再社會化可能性是怎麼定義的?)應該是
說我們所做的其實就是按照司法院的參考手冊所說的未來復歸可能性,所以我覺得應該是
使用這樣的名詞比較恰當,他的保護因子跟風險因子就如我表格中所列。(保護因子跟風
險因子會對於妳最後下的結論產生影響?)是。(這個部分比如說保護因子多於風險因子
,這個就會是有所謂的社會復歸力嗎?)我覺得在評估的過程當中,可以看到被告很明顯
的狀況就是他的保護因子確實是比較多的,風險因子相對之下沒有這麼多,所以他的結論
上面可能就會比較偏向是有利的結論,這應該是他在未來復歸可能性裡面得到稍微正面評
價的原因。(就是用保護因子多於風險因子,所以下這個結論?)是。(妳在第4點的部
分也有注意到說他的服刑期間長,之後可能會面臨一些支持系統凋零、子女生活重心轉移
,出監後接納程度的問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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