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KGOOD 2026-07-02 13:06:191.媒體來源:
ETtoday 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10萬粉網紅嘿咻遭偷拍!警官前男友辯「她有看鏡頭」判囚8月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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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與女子性愛片,盧姓警官判8月,涉嫌販賣的部分則無罪 。(資料圖/記者白珈陽
翻攝)
1名IG擁有10萬粉絲的女子與盧姓警官短暫交往,2人首次發生親密關係時遭偷拍性影像,
影片事後被放上網販售,檢方指至少百人購買、獲利逾30萬元。台北地院認盧男未經同意
竊錄,依妨害秘密罪判刑8月;但販售、猥褻影像及個資法部分,因無法證明盧男就是賣
片者,均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盧男為警大80期畢業、兩線二警務員,曾在北市警松山分局任職,期間與被害女子短暫交
往約1個月。盧男約4年前調職回台中老家,後來結婚生子,並在台中市警二分局擔任內勤
職務。
判決指出,盧男與小琳(化名)曾於2021年3、4月間短暫交往,2人在北市某旅館第一次
發生性行為時,盧男竟未經小琳同意,趁她全身赤裸、與他發生性行為而不備之際,將自
己持用的iPhone 11手機放在旅館房間角落,竊錄兩人性行為過程,並拍下小琳身體隱私
部位。
後來該段性影像遭第三人在網路上販售、散布,小琳才驚覺自己曾遭偷拍,報警處理。另
有一名網友透過網路購入影片後,主動將性影像檔案提供給承辦檢察官,檢方並燒錄成證
物光碟2片扣案。
起訴指出,盧男除偷拍小琳性影像外,也涉嫌在Telegram群組及網路論壇「小圈子」刊登
販售廣告,以約新台幣3000元價格,販賣經剪輯後長約13分46秒的性影像,供人付費下載
、觀看,至少販售給100人,因而涉犯意圖營利販賣無故攝錄之他人性影像、公然販賣猥
褻影像及違反個資法等罪。
盧男審理時坦承曾以手機拍攝影片,但否認偷拍,辯稱當天雙方是合意拍攝。他主張,2
人一開始先在廁所內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曾由小琳拿手機拍攝,後來再把手機交給他拍攝
;之後雙方將手機放在床頭櫃上錄影。盧男還辯稱,小琳曾多次看向鏡頭,也曾在房間內
走動、如廁,不可能沒有發現手機正在錄影。
針對販售性影像部分,盧男則否認是他上網販賣,辯稱自己拍攝後已刪除影片,後來搬家
時不慎遺失拍攝用手機,可能是第三人取得手機後,利用科技設備還原檔案並上網販售。
他也主張,自己身為主管職公務人員,不可能公開販賣自己露臉的性影像,否則將嚴重影
響職涯與家庭生活。
不過,法官勘驗影片後,不採信盧男說法,因為影片中並沒有盧男所稱2人在廁所內互相
拍攝的畫面;小琳雖曾短暫數秒看向鏡頭方向,但並無伸手擺設鏡頭、對鏡頭打招呼、與
盧男共同正面合影,或其他刻意錄影留念的舉動,難以認定小琳同意拍攝。
法官認為,2人當時是交往初期,且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依小琳身分與工作性質,難以
想像她會同意盧男將第一次性行為過程拍攝存檔。再加上手機放置位置距離床鋪有一定距
離,並非放在床頭或床上,小琳未必能察覺正在錄影,因此認定盧男是未經同意偷拍。
量刑時,合議庭指出,盧男案發時為主管職公務人員,社會大眾對其職務本身具有高度道
德及正義感期待,他卻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小琳信任,在旅館竊錄性交過程與身體隱私
部位,嚴重侵害小琳隱私,也使小琳迄今心理受創甚鉅、難以回復,惡性非輕,造成實害
重大。
合議庭嚴厲指出,盧男犯後不僅未坦白交代事情始末,仍飾詞狡辯,且至今未賠償小琳所
受損害或取得諒解,顯見毫無悔意,因此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扣案含有
性影像的光碟2片均沒收。
至於販售性影像部分,北院審理後認為,盧男名下金融帳戶與販售平台之間,沒有任何交
易紀錄或匯款金流關聯;且販售性影像的會員帳號登入後台IP位置均在美國加州洛杉磯,
依客觀證據,難以認定盧男就是販售影片的人。
法官也說明,影片中盧男與小琳都明顯露臉,臉部沒有馬賽克或模糊處理;盧男案發時為
主管職公務人員,業務廣泛接觸社會大眾並提供服務,受到高度道德期待與正義形象連結
,若性影像在網路流通,將嚴重影響其職業發展與家庭生活,難以想像他會將自己明顯露
臉的性交畫面公開販賣。
此外,法官認為,販售貼文雖已掌握小琳真實身分,但小琳本身在網路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姓名、樣貌及職業身分也可能透過公開社群平台或媒體報導取得,未必是由盧男外洩
。北院因此認定,不能僅因盧男曾竊錄性影像,就推論他也是販售者,檢方此部分指控證
明不足,依法判無罪。
北院最後也特別指出,這段性影像是否可能是盧男基於販賣以外原因,例如會員、親友之
間私下分享或炫耀,交付第三方後,再遭第三人拿去販售,可能另涉未經同意交付性影像
罪,應由檢察官查明後另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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