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behome (bebehome)
2026-07-02 10:30:18剛看到一篇
講結論,你被檢舉達人亂檢舉,被警察亂開單
然後你花了一堆時間成本、一堆交通成本、一堆精神損耗
好不容易遇到一個正常法官撤銷了一張智障罰單
這段過程開出罰單的警員沒事、交通局裁決所的人沒事、檢舉你的檢舉達人沒事
雖然桃園不ey,但亂開罰單為什麼沒有任何人要為你的損失負責?
=======事件原文=======
去年4月,李老兄騎著普通重機,經過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跟三信路口。那邊剛好有
一個右轉的彎曲引道,他就順著外側車道,穩穩地滑進這條引道裡。
結果後方剛好跟著一位熱心過頭的檢舉魔人,行車紀錄器畫面一錄,直接檢舉他「未依規
定使用方向燈」。
桃園市交通裁決處接到檢舉,連現場的道路線型都不去思考一下,法條拿出來一翻,《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直接砸下去,1200元的罰鍰就這樣寄到李男家了。
氣不過的李男決定跟官僚體系死磕到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他還特別去翻了交通部路政
司的函釋,強調自己這叫依道路原方向軌跡「彎行」,根本不是變換車道,也沒有要轉入
其他道路。
但裁決處的人員不知道是不是面子掛不住,硬是辯稱那個路段經交通局認定就是「轉彎行
為」,只要轉彎就是要全程打燈,沒打就是違規,這張單開得理直氣壯。
就在這種瞎公文滿天飛的時候,還好法官大人的腦袋很清醒。法官調出採證影片仔細看過
後,拋出了直接打臉交通局的說法。
法官點出了一個超級基本的邏輯:所謂的「轉向」,是指車子偏離原本的行駛方向。但李
男從頭到尾都騎在同一條彎道上,這叫順著「道路線型」前進,這叫「彎行」,根本不具
備轉向行為!
接下來這句更是經典,法官直接在判決書裡開酸:如果照裁罰機關這種神邏輯,那大家開
車去跑彎彎曲曲的北宜公路,駕駛人難道要順著路型沿路狂切方向燈嗎?
大家想像一下那個畫面,跑一趟九彎十八拐,左轉右轉左轉右轉,方向燈閃得跟廟會電子
花車一樣,這到底是在開車還是在發摩斯密碼?法官這番話真的是講出全台灣用路人的心
聲,最後判決李男勝訴,撤銷這張荒謬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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