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01 20:55:10※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 台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南部機動站等今傳搜索前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據指出,案件
: 疑與公益侵占有關,並將郭信良在內等多人帶回訊問,台南地檢署證實有此事,惟因偵辦
: 中案件尚待釐清,相關案情內容或帶回多少人,目前仍不便多作說明。
: 推 aqsss: 羈押一年 慢慢查就好啦 140.112.125.206 07/01 12:33
但結果卻是事與願違囉~
稍早前臺南地檢署宣佈:
壹、本案由檢肅黑金專組鄭聆苓檢察官指揮偵辦,於昨(三十)日與許華偉、徐書翰、陳
奕翔、李佳潔、林曉霜、謝旻霓、張芳綾、蔡旻諺、蔡明峰、吳騏璋、郭育銓檢察官共同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
動工作站,至二十五處執行搜索及扣押相關證物,傳喚被告二人、證人十八人。
貳、檢察官訊問後認郭姓、黃姓被告涉嫌於民國一零七至一一一年間共同侵占政治獻金專
戶、文教協會專戶內依法應專款專用於法定支出項目或公益項目等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
一千萬元,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公益侵占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
湮滅證據之虞,於今(一)日凌晨當庭逮捕被告二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而同日傍晚,臺南地院亦以一一五年度聲羈字第三六一號刑事裁定,宣告兩位被告都不需
要被羈押:
壹、裁定結果
郭○良以新臺幣壹佰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黃○蘭以新臺幣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貳、理由
一、被告郭○良、黃○蘭於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行,有卷內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述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公益侵占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二人熟識且為共犯關係,雖不無勾串可能,然就客觀事實部分業已供述相符,應
無爭議,且聲請意旨所指尚待追查部分,對本案公益侵占之成立並無重大影響。是斟酌上
情並考量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厲之處分,認本件尚無羈押之必要,而准予被告郭○良、
黃○蘭分別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十萬元具保,並均限制住居。
從而:
一、要期待「羈押一年」之類的,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先不說如此行動與「政敵追殺」
之間的關聯)
二、郭氏在辦理完程序後,僅僅簡短說「謝謝大家的關心,有關政治獻金部分,我都遵照
監察院的選舉規定,如實、依法申報與辦理。」
既然都有這番話了,就算地檢署方面提起抗告(目前只是在研議中),很有可能沒辦
法反轉第一審的結論,無從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
這一切簡單來講,就是「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