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9 18:28:07※ 引述《jal809 (jal809)》之銘言:
: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 可以回家!藝人孫鵬、狄鶯的兒子孫安佐(現名孫健豪)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等罪起訴。在押42天的孫安佐,士林地院今(29)日下午4時召開接押庭,合議庭審酌全
: 案已偵查終結、相關證據多已保全,認已無繼續羈押必要,裁定100萬交保,限制住居與出
: 境出海。
士林地檢署起訴通稿說法:(案號:一一五年度偵字第一零五三七號、第一二零八一號、
第一三二四零號)
本署邱獻民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北投分局偵辦被告孫○豪等四人
涉嫌恐嚇公眾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被告孫○豪、陳○中依法提起公訴,被告邱○偉、
江○佑則為緩起訴處分。
壹、偵查終結情形
一、提起公訴部分:被告孫○豪、陳○中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
來安全、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嫌。被告孫○豪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
第四項持有具殺傷力槍械及同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罪嫌。
二、緩起訴部分:被告邱○偉及江○佑共同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緩起訴期
間均為一年,且均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八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萬元,並完
成本署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犯罪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八小時。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部分:孫○豪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二月十二日、二月二十
日、二月二十三日及五月一日,與陳○中共同於四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至十八時許、四月二
十二日十九時許,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等地,先後七次,由孫○豪操作肩負式噴火裝置,將
氣閥開啟至最大,在供公眾往來之道路、步道及停車場測試噴火威力,過程中產生長距離
、大範圍之高溫火焰,以及燃燒後產生之大量黑煙、溢漏油氣,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
二、恐嚇公眾部分:
(一)邱○偉以拳○格鬥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與孫○豪簽訂選
手/網紅合作協議書,由拳○公司製作短影音;孫○豪配合拍攝,每支影片報酬五千元,
並需進行宣傳活動;江○佑則負責部分影片企劃、拍攝及後製。
(二)孫○豪於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提議拍攝肩負式噴火裝置測試影片,當日十八時許,
在臺北市北投區某產業道路,由孫○豪操作噴火裝置、陳○中協助點火、江○佑拍攝及後
製。孫○豪等四人均明知影片內容足以引發公眾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仍於一一五年五月
十四日,以孫○豪申請之社群帳號公開上傳。孫○豪因此獲得連同其他短影音拍攝之報酬
共計二萬五千元。
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孫○豪於一零七、一零八年間,透過網路以一萬元
至二萬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霰彈槍一支、具殺傷力之
制式空氣槍一枝及公告查禁之仿克拉克模擬槍一支,並持有至一一五年五月十六日、十八
日經警查獲時止。
參、本署維護公共安全立場
本署對於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之不法行為,均將嚴查速辦、依法究責,全力
維護民眾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本署呼籲,網路創作及影音拍攝應遵守法令,切勿為追
求網路聲量、吸引關注或製造話題而貿然從事危險行為,避免觸法,以共同維護社會安寧
與大眾安全。
反正只能說的是:
一、某些下標聲稱「狄鶯最擔心的來了」云云,但此刻根本就用不著她來擔心了,畢竟成
年了、翅膀也硬了,限制不了人家不該做什麼,敢做就敢當
二、單看這些犯罪行為:
(一)還連續分七日在做「實驗」,當時是沒人發覺有異樣嗎?不管是鄰居、往來路人等,
都是抱持不干預的態度,縱容到底?
(二)片酬好像有點少欸,只是區區貳萬伍仟元而已,未來宣告沒收追徵有意義嗎?(雖然
理論上該做的還是要做,不然就是判決違背法令)
(三)持槍七、八年的時間,能瞞天過海不被發現,這真的是神了!
而現在能獲准交保,且稍早前父親孫鵬也已經完成保釋程序,只希望在不必繼續待看守所
之後,別再逾越規矩了啦!
且稍微提一提,傳到馬來西亞之後,評論略以「活脫脫就是一個被養廢的孩子。」、「台
灣啊,白忙一場,不久後就會放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