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9 10:56:51※ 引述《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之銘言:
: 橋頭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靳隆坤以聯繫開庭事務為由,要地院女庭務員跟他加LINE,結果卻
: 頻繁傳送訊息騷擾,還追問女方為何都不回,女庭務員無奈求助擔任法官的胞兄。靳隆坤
: 因騷擾於職務評定時被評為「未達良好(相當考績丙等)」,靳隆坤不服,質疑他積分第
: 一卻被評未達良好有失公允,提起行政訴訟爭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處分並無違誤,判
: 他敗訴。
先補充高高行高等庭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的說法:(不到半年就已經審結了,這真
的好快...)
爭點:
(一)被告辦理原告一一三年年終職務評定,程序上有無瑕疵?
(二)原告於一一三年間在橋頭地院蒞庭結束後,曾以聯繫開庭事務為藉口向女性庭務員(
計三名)要求加LINE好友,後續便持續傳送文字問候、早安圖、新聞或股票資訊等訊息予
對方,有無造成其等不堪其擾?被告據此認定原告言行不檢,而依職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第七款規定,作成原告一一三年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之結論,是否適法?
理由:
(二)檢察官的年終職務評定,是機關首長對所屬檢察官在職務評定年度內的學識能力、品
德操守等人格素質,以及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工作態度與表現,所為的綜合評價與判斷
,具有高度屬人性,應認其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就機關本於專業及對業務的熟知所為的
判斷,應予以適度的尊重。
2.判斷理由︰
⑴立法者為提高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品質與效率,明定每年應辦理檢察官的職務評定,其評
定結果經法務部核定後,供檢察官人事作業的參考,以及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給晉級的依據
(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準用第七十三條立法理由參照)。檢察官現辦事務所在的機關首長,
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就檢察官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項目辦理平
時考評,並以平時考評紀錄及檢察官全面評核結果作為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的依據,且為
使職務評定的標準更加明確,並強化督促警示效果,檢察官職評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分別明定「應評列未達良好」及「得評列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準此,檢察官年終職
務評定的程序,是由檢察官現辦事務所在的檢察署所設職評會初評、檢察長覆評,由該署
列冊循序報送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檢察官人審會)審議通過,報請
法務部部長核定,再由該署將上述核定結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核發職務評定通知書
予受評檢察官。
⑵檢察官的年終職務評定,是機關首長對所屬檢察官在職務評定年度內的學識能力、品德
操守等人格素質,以及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工作態度與表現,所為的綜合評價與判斷,
具有高度屬人性,應認其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就機關本於專業及對業務的熟知所為的判
斷,應予以適度的尊重(司法院釋字第七八四號、第七八五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因此,
如果機關首長依合於職評辦法所定的組織及程序,對於所屬檢察官作成年終職務評定的判
斷,而且沒有基於錯誤的事實或資訊,也沒有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或有其他逾
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情形,則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時,即應予適度的尊重。
(三)被告辦理原告一一三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及其程序,並未違反職評辦法的相關規定:
1.原告為被告所屬檢察官,其一一三年二期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顯示,每次評核項目辦
案品質(九項考評細目內容)、學識能力(四項考評細目內容)、品德操守(三項考評細
目內容)及敬業精神(三項考評細目內容),分為A級至E級五等次的平時評核紀錄等級
,經勾列A級(表現優異,足為同仁表率)計十五項次、B級(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
要求水準)計七項次、C級(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計十六項次;個人具體優劣事實欄
為空白;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則載稱:「經驗豐富,蒞庭數多,任勞任怨」、「誠實
懇切」等語;又被告所屬檢察長為辦理原告一一三年的職務評定,指定其直屬主任檢察官
,於一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召開前,以上述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按檢察官職務評定表所
列的差假及獎懲紀錄,就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項目綜合評核如
下:原告全年無事假、病假及曠職,亦無處分或懲戒紀錄;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載明「
本署檢察官靳隆坤於本年度負責公訴業務因而有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蒞庭之必要,其於蒞
庭結束後,曾以聯繫開庭事務為藉口,向女姓庭務員要求以通訊軟體LINE加為好友,受到
要求之女性庭務員共計有三名,該3名女性庭務員因其檢察官身分不敢拒絕而應允之,後
續靳隆坤便陸續傳送文字問候、早安圖、新聞或股票資訊等訊息予對方,惟3名庭務員大
致均無任何回應,詎靳隆坤仍持續傳送類似之訊息,甚至有『(指某婚紗店發生火災之新
聞)燒掉太多美好愛情的回憶……』、『我今天會呼風喚雨喔,美女有感受到嗎?』等容
易使異性感到不快之用語,致使其等不堪其擾,而向橋頭地方法院上級陳報。(詳附件)
」等語,且因上述事件,經被告所屬檢察長命原告直屬主任檢察官,於一一三年十月八日
在原告辦公室內予以口頭告誡,原告亦接受並表明不再發生此 事,原告直屬主任檢察官
並將上情簽陳由檢察長批示「一、敬會政風室,將靳檢察官列入風紀列管人員。二、請督
導之錢主任加強對靳檢察官之監督。……」等語,此有檢察官職務評定表、一一三年十月
九日簽呈、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LINE截圖附原處分卷可以證明。
2.綜上評核,原告直屬主任檢察官對原告一一三年度總評評語為「工作態度尚可,惟言行
容有改進之處。」,依職評辦法第7條第三項第7款評擬結果為「未達良好」,並送被告一
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初評,經委員充分討論後,提付不記名投票表決,贊成評擬「未達良
好」者六票,決議初評結果為「未達良好」,經報請被告所屬檢察長覆評,亦維持「未達
良好」,由被告循序報請高檢署層轉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審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
部長核定,再由被告將上開核定結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核發職務評定通知書予原告
等情,有被告一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會議紀錄、職務評定審查清冊、職務評定參考資料、
被告一一四年一月六日橋檢春人字第11405000050 號函、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得
評定為未達良好人員陳述意見情形表、法務部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法人字第1140852345
2 號函、職務評定核定清冊、銓敘部一一四年五月二十日部特一字第1145826142號函、評
定清冊、原處分等資料附卷可以證明。被告依原告一一三年二期平時考評,並審酌原告有
系爭言行不檢情事,綜合評核原告符合職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言行不檢,足認評
列良好顯不適當」所定得評列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而評列原告一一三年職務評定為「未
達良好」,核其職務評定與程序,並未違反前述職評辦法的相關規定,亦無法定程序上的
瑕疵、對事實認定的違誤、違反一般公認價值判斷的標準或與事件無關的考慮,以及其他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情形,於法並無不合。
3.原告主張一一三年辦案成績九十九點七分,為全署第一名,辦案成績卓越,但一一三年
被告所有檢察官職務評定中,僅有原告遭評比「未達良好」,有失公允云云。然檢察官的
年終職務評定,是機關首長對所屬檢察官在職務評定年度內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等人格
素質,以及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工作態度與表現,所為的綜合評價與判斷。原告主張其
一一三年辦案成績九十九點七分,且無任何遲延案件、蒞庭逾時等扣分項目紀錄等情,已
經被告一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列為參考資料,作為綜合評價與判斷其年終職務評定的資料
的一部分,此有被告一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會議紀錄、職務評定審查清冊、職務評定參考
資料附卷可以證明。惟經評價後仍因原告有系爭言行不檢情事,因此綜合評核原告符合檢
察官職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所定得評列未達
良好的具體事由,而評列原告一一三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因機關首長對所屬檢察
官本於監督管理權限所為之人事行政措施,具高度屬人性,關於受評檢察官是否該當於職
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所列情事,檢察首長代表機關所為之判斷與認定,具有判斷餘
地;而其綜合評核後,是否依該條項規定評定為「未達良好」,則涉及裁量權之行使,僅
於其未為合義務之判斷或裁量而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始得予以撤銷或變更。故若
檢察機關對於所屬檢察官依職評辦法上述規定評定為「未達良好」,其判斷與裁量合於法
定之組織與程序,且未基於錯誤之事實或資訊,亦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或有
其他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情形,法院之司法審查仍應予適度尊重。因此原告僅以其一一
三年辦案成績為全署第一名,辦案成績卓越,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對其所為的綜合評價與判
斷,有何違誤之處,則就被告本於專業及對業務的熟知所為的判斷,本院自應予以適度的
尊重。原告上述主張,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4.原告主張其大約係於一一三年三、四月間在開完庭後主動向黃女詢問可否加為LINE好友
,其旋即當場答應,又黃女雖未回覆原告LINE之訊息或貼圖,但原告手機均顯示為「已讀
」,顯見黃女皆有按時讀取原告訊息,且黃女依舊按照輪值表與原告同庭,而原告於開庭
前向黃女打招呼時,其亦有回應或點頭,實難認黃女對原告傳送LINE訊息會感到不堪其擾
云云。惟查,黃女原為橋頭地院的庭務員(現已離職),當初會與原告加LINE為好友,係
應原告之要求,方便開庭連絡,因日後開庭時會再與原告碰面,因此不好意拒絕原告,才
將其加為好友;黃女對原告LINE早安圖感覺還好,但是原告在 LINE 傳訊息問黃女星座,
已經讓黃女覺得已逾越職務分際,因黃女除於被原告加為LINE好友時,曾傳一貼圖給原告
外(此為被動被加為LINE好友時,作為確認是否有連結成功的動作),之後就再也沒有回
覆原告任何貼圖及訊息,原告除於LINE中詢問黃女為何都不回訊息,開庭時遇到黃女亦曾
詢問相同問題,讓黃女感受到有點壓力,黃女印象中有一次颱風天,原告就傳說「我今天
會呼風喚雨,美女有感受到嗎?」讓其感受到有點被騷擾的感覺,因為開庭時會再與原告
碰面,因此不好意思跟原告講,才會跟同科室的程女講,後來才跟黃女的哥哥(橋頭地院
法官)講這件事情,並提供黃女與原告的LINE貼圖及訊息,由黃女的哥哥幫忙處理等情,
業經本院傳訊證人黃女到庭結證明確,復有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LINE截圖附原處分
卷可以證明,堪信證人黃女所述屬實。另程女原為橋頭地院的庭務員(現為書記官),因
工作關係才與原告互加為LINE好友,原告一直有用LINE與程女通訊息,但是程女覺得有些
對話,原告還是要注意一下比較好,例如:2020年09月07日,他曾說今天的你讓人眼睛一
亮,或是你生日快到了,想要什麼禮物,我可以送你禮物;黃女的事程女是聽別人跟他說
,他才去問黃女,黃女說原告一直傳LINE讓他覺得不太舒服,這個事情後來也有跟科長講
等情,業經本院傳訊證人程女到庭結證明確,參以原告對程女所述前揭讓程女覺得不舒服
的LINE訊息部分,並不爭執,其餘關於黃女部分的陳述,核與黃女的陳述,亦大致相符,
堪信證人黃女所述屬實。綜上證人所述,原告確有利用職務之便,與上述證人互加為LINE
好友,惟事後原告對該證人所傳訊息,核與公務無關,且就其傳達之內容,不分親疏遠近
,及男女間應對的分際,適度修正或過濾其傳達的內容,其對上述證人的LINE內容確實有
部分言行輕佻,已造成他人的困擾,又因其檢察官地位,當事人亦不好意思拒絕或說明,
致生職場困擾。衡諸檢察官職司刑事犯罪之偵查起訴工作,復為法定公益代表人,具司法
官身分,與法官同受憲法保障與尊崇,本應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
、身分之榮譽與尊嚴,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因此,被告審酌原告
有系爭言行不檢情事,綜合評核原告符合職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言行不檢,足認
評列良好顯不適當」所定得評列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而評列原告一一三年職務評定為「
未達良好」,核其職務評定與程序,並未違反前述職評辦法的相關規定。原告上述主張,
亦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四)原告主張曾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陳述意見通知單上請求被告先行調查橋頭地
院三名女性庭務員的意見,或出示原告不當行為的證據截圖,卻遭被告拒絕,其年終職務
評定,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審會審議時,未通知原告到場陳述意見,違反程序正義,原處
分應予撤銷等語,亦不可採。
1.職評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經查,被告係因橋頭
地院反應原告的系爭行為,並提出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為證,且表明3名女性庭務員
無提出申訴或訴訟之意,僅要求被告督促原告勿再傳送訊息或為其他不當之接觸,因此乃
於職評會初評前,由被告所屬檢察長命原告直屬主任檢察官,於一一三年十月八日在原告
辦公室內予以口頭告誡,原告亦接受並表明不再發生此事,已如前述。故被告自始僅有原
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因當事人無意深究,事涉個人隱私,因此被告即以橋頭地院所反
應的情節及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作為處分之依據,此由檢察官職務評定表備註及具
體優劣事實欄所載意旨,與一一三年十月九日簽呈、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LINE截圖
參照比對即可得知。參以被告一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會議,有通知原告到場陳述意見,原
告對橋頭地院三名女性庭務員之姓名均能指名道姓,並能陳述與其等以LINE聊天的情節,
且表明「我是十月底、十一月初被告知橋院反應我的問題,且告知我不要再做了,我隨即
將黃小姐踢出群組並將所有的對話都刪了。」等語,並無不能陳述意見或行使權利之情形
。又因橋頭地院所反應的情節,事涉個人隱私,因當事人無意深究,且被告就原告的職務
評定案,對相關當事人並無強制處分權,就黃女以外之人亦無從開啟調查程序。因原告自
己手機上就有該三名女性庭務員的LINE聊天紀錄(黃女部分原告已一一三年十月八日被口
頭告誡時,在原告辦公室當場刪除),原告之後亦已自行提出其餘二人LINE聊天截圖,並
無礙於原告就其職務評定案為陳述或答辯。綜上可知,不論是被告所屬檢察長命原告直屬
主任檢察官對原告予以口頭告誡,或其直屬主任檢察官對原告所為職務評定之評擬,或被
告一一四年第一次職評會對原告初評時,雖有根據橋頭地院所反應的情節附帶提到黃女以
外之其餘二位女性庭務員,惟被告自始至終均係以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為評量重點,
被告評核原告該行為符合檢察官職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
顯不適當」所定得評列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而評列原告一一三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核其職務評定與程序,並未違反前述職評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因被告未依原告的請求
先行調查橋頭地院三名女性庭務員的意見,即認定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2.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規定:「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邀
請有關機關首長、本部相關業務主管或其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因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
的程序,是由檢察官現辦事務所在的檢察署所設職評會初評、檢察長覆評,由該署列冊循
序報送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審會審議通過,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再由該署將上述核定
結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核發職務評定通知書予受評檢察官,已如前述。因職評辦法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必要時得通知受評人到會備詢,已經給予受評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故
上述檢察官人審會審議規則第十二條並無規定檢察官人審會開會時,須通知受評人到場陳
述意見,因此檢察官人審會如認有必要,固得邀請受評人列席陳述意見,惟此部分乃屬檢
察官人審會裁量權範圍,若無必要,自得不通知受評人到場陳述意見。故原告主張其在此
之前,曾經被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二次,檢察官人審會都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本
件職務評定檢察官人審會卻未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等語,自不可採
。至於原告主張橋頭地院上級向被告反應其與黃女LINE聊天,致黃女不堪其擾,係因黃女
的哥哥(橋頭地院法官)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及法律見解,與其不和,因此挾怨報復云云
。然查,原告與黃女LINE聊天紀錄及截圖內容,確有違一般人相處的分際,有所不當,已
如前述,上述情節並非子虛烏有。是原告上述主張,純屬臆測,亦不可採。
再談一談推文:
: 推 simon0529: 笑死,也不打聽一下人家有沒有靠山 114.45.156.208 06/29 08:52
: → simon0529: 阿不就還好有個法官哥哥可以罩 114.45.156.208 06/29 08:52
: → simon0529: 如果沒有,是不是就被騷擾到底? 114.45.156.208 06/29 08:53
問題是在「不敢直面以對」
恰巧是因為有公事在身(刑事追訴)的關係,而要長期面對該庭務人員,在如此情況下,
這個對方就只能選擇繼續蒙在鼓裡,不敢直接申訴
而且如果單單基於這種訴訟外的行為,而給出無罪判決,檢察官發動「無限上訴」「無限
抗告」術的話,就只會徒增上級法院的負擔
怎樣看都不會是好事...
又如果是用換法官的方式應對,這可能也未必來得更好(尤其是在該人員是受命法官的前
提下)
工作外的私聊,應該是要避開才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