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蝴蝶谷瀑布4死意外 主辦吳水丕:政府應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8 15:54:43
※ 引述《polanco (polanco)》之銘言:
: 記者黃寅/台中即時報導
: 台中市和平區蝴蝶谷瀑布步道昨天因落石造成4死1傷慘劇。主辦活動的中華民國原始生活教
: 育學會理事長吳水丕說,活動前他們以為政府在四月的時候已經把步道做了修繕,應該沒有
: 問題,但很遺憾仍然發生災害。
: 推 BLACKLIONS: 國賠啦叭叭叭 39.12.169.206 06/28 12:08
要考量這個之前,建議先參考:(兩天前的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六號民事
判決與此事無關,不適用)
一、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四號民事判決
河川、湖泊等自然公物,倘有納入主管機關管理之事實,或有將之納入管理範圍之必要者
,即屬該條項所稱之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如對該自然公物欠缺通常應有之保護或管理,致
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即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二、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
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須其
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
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而這個案件的本質,根本就不一樣
一開始的「自以為是」(認為當時天氣好,但不知道正在因為外圍因素,而導致氣候多變
的情形),就已經釀成了這個悲劇
不管步道是否有未修繕的問題,這根本不該是重點才對啊...
更何況都有宣導呼籲,天候不佳就不要上山下海
這種基本上就是「後果自負」的結果,且明知道有身體處於劣勢者參與的話,整個活動更
不能繼續下去,才算是負責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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