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車站對陌生女子告白「我喜歡你」!台

作者: z753951zxc (這是ID)   2026-06-27 13:38:18
本鍵盤分析師來解析一下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5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 https://reurl.cc/YDLmq0
: 前提事實:原告對其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有出現在被害人附近之客觀事實,並未爭
: 執,核與卷內訴願決定、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原處分(見本院卷第17-25、57-67頁)等
: 件相符,首堪認為真實。
: 被害人於警詢陳述:斯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公車站牌前獨自一人等公車時,原
: 告站於伊後方騎樓機車的位置,伊覺得後方有人在看,轉頭時有與原告對到眼,也看到原
: 告一直在後方看伊,當時覺得很不舒服,並覺得怎麼又是原告,因為之前在等公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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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常常搭到同一班公車 被醜男看 就覺得不舒服
: 看過原告在附近徘徊;跟原告對到眼後,原告就刻意繞到伊斜右前方的電箱後方,以腳踢
: 石頭等方式似乎在故意引起伊之注意,當時有用餘光瞄到原告一直在看伊,接著原告就走
醜男跟我一樣害羞 發現女生也一直看自己 頓時覺得她一定是喜歡我
: 到伊前方,並小聲地對著伊說:『我喜歡你』,當下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就往左走到
終於鼓起勇氣告白 沒想到人家是不舒服不是害羞
: 人潮較多的地方,並馬上傳LINE訊息給媽媽,最後就直接報警,報警後公車就來了;之前
: 搭公車就有看過原告在附近徘徊,伊有刻意要遠離原告甚至躲到柱子後,但原告都會繞到
: 另一邊看伊或者是對伊揮手,因此感到很不舒服等語(見本院卷第47-50頁)。衡諸被害
這故事告訴我們 長的醜就別搭訕了
: 人與原告並不認識也無嫌隙,此為原告所自承,被害人無惡意誣陷原告之動機,是其對事
: 件之感受及陳述等,應有一定之可信度而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復稽以被害人於本
: 事件發生期間之113年9月9日17時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之文字訊息(見本院卷第55頁),
: 被害人當時即向其母告以:「那個怪人真的很煩」、「我要報警、噁心」、「他剛剛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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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喜歡你」等內容,另亦曾傳送文字訊息向其母稱:「剛剛等公車的時候、有一個怪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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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我打招呼、很噁欸」、「他每天都會在公車站牌」等,核其內容亦與該被害人報案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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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至警局陳述之內容相符。
: 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時勘驗原告前揭詢問紀錄,原告於警詢時答稱:「(問:你有沒有對他
: 講「我喜歡你」,這些有沒有?先問有嗎?有沒有做?)……有,對,……(問:你為什
: 麼要在剛剛一樣的同一個時間、地點,要走到他的正前方小聲的對他說我喜歡你,你意圖
: 為何?)我就是對他特別有好感,所以就……(問:並沒有走到他正前方嘛,對嗎?)…
: …接近有兩公尺多吧。……我是很友善的語氣跟他講,很友善。(問:被害人稱其過去於
醜男自認友善也沒用
: 該處搭公車時,已刻意遠離,甚至有時候會躲到柱子的後面,但是你都會繞到另外一個方
: 向來看著他或是跟他揮手,是否屬實?)揮手是跟他說「掰掰」的意思,然後就退回去了
: ……等語(見本院卷第86-92頁),核勘驗內容與詢問紀錄相符,足認原告於警詢時確實
: 有坦承先前即曾經在被害人搭乘公車時向被害人揮手;而事發當日也有靠近被害人向被害
: 人說「我喜歡你」等語。原告於起訴後稱並無上述情形云云,與詢問紀錄所載及勘驗內容
: 所示不符,不足採信。
: 本件被害人陳述明確、可採,業如前述,經審酌被害人事後反應、事件發生當時傳送之通
: 訊軟體文字截圖與勘驗結果,堪認原告確有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不斷注視等候公車
: 之被害人,並靠近被害人對其說「我喜歡你」。又被害人與原告並不認識、亦無嫌隙,依
: 前開事發過程及被害人之認知、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考量一般人處
: 於被害人所處之相同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於原告上開注視與示愛行為,均會認有逾越
: 一般陌生異性互動之分際,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是核原告所為,
: 應合致對被害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他法造成使被害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應已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
: 條第1款規定之性騷擾行為。
: 怎麼看都覺得很合理吧
: 判兩萬算很輕了吧
很合理嗎 來...
我們把故事換一下主角
帥氣的城武 常常搭公車都會看到小美一直在注意自己
於是就跟小美揮手打招呼
但小美每次都會害羞的躲到柱子後面偷看自己
某日
生性內向的城武 今天終於鼓起勇氣小聲的在小美耳邊告白
:我喜歡你....
竟被小美告上法院 判賠2萬元
你還覺得此判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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