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車站對陌生女子告白「我喜歡你」!台

作者: akanishiking (一萬卡系榮譽 校友)   2026-06-27 10:06:36
公車站對陌生女子告白「我喜歡你」!台中男被認定性騷擾…挨罰2萬元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三立新聞網
台中豐原區一名靠撿回收物維生的廖姓男子,因對公車站等車的一名陌生女子小美(化名)
有好感,多次在公車站注視小美,並小聲對小美說出「我喜歡你」,嚇得小美報警處理。事
後廖男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檢視相關
資料後,認定廖男性騷擾行為屬實,駁回廖男訴願。
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9日下午5時許,小美在台中豐原區中正路公車站牌前等候公車時,
被站在附近的廖姓男子不斷注視,隨後廖男靠近小美,並對小聲地說「我喜歡你」等語,讓
小美覺得害怕及不舒服,決定前往派出所提出性騷擾申訴。
台中市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調查小組啟動調查程序,認定本件性騷事件成立,依《性騷擾防
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廖男2萬元罰鍰。廖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於是再提
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廖男主張自己從事回收工作,在公車站附近徘徊是為了撿拾他人留下的物品
或殘餘食物,雖然他欣賞小美這類乖巧女孩,但沒有靠近對方講話,請求撤銷原處分。
小美則表示,他不認識廖男,也沒有惡意陷害對方動機,之前等公車的時候就發現對方總在
公車站附近徘徊,還會故意走到附近與小美對視,被告白後她立刻傳訊息給母親抱怨,並報
警處理。
另外,小美也提出監視器佐證,表示廖男原本站在座位後方的騎樓區盯著自己,接著走到右
前方的變電箱旁邊,又走到座位區對自己告白,她因覺得不舒服,立刻離開座位區。
法官認為《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是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
敵意或冒犯」等主觀因素為構成要件。其中包括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而違反他
人意願等行為。
法官勘驗雙方證詞及相關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廖男確實有不斷注視小美及告白行為,確實造
成小美心生畏懼及影響正常生活,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裁罰無誤,駁回廖男訴願。全案仍
可上訴。
https://reurl.cc/V2KnEQ
你各位不帥 身高沒有180 沒有玉樹臨風的氣質 最好不要跟女生告白 也不要製造什麼偶遇
的機會 只會被告性騷擾
還是乖乖魯一輩子吧
當年你爸媽那套追求女生的方法 放到現在只會吃官司而已(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