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總統的當到什麼都不知道也太鬼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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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教你
根據預算法
第 54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
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其中第二項 第二款 可以做為
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部會法源
將其預算書中本來就編有例行的災害防救、防汛、緊急搶修之經費
這些属于經常性、法定義務或延續性計畫範疇內支出
即使總預算未過,出現救災必要時仍可直接在去年度的額度內核實動支
另外依法各公務機關編列的第一預備金
當發生臨時性的災後搶修需求、各部會首長也可直接核定動用
還有根據《災害防救法》配合預算法第54條
中央每年編列給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
也可依上年度額度繼續撥付給地方,地方首長能直接投入第一線救災
如果錢還是不夠用
行政院還可以依預算法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以重大災變為理由,在不經常態總預算限制下,直接編列「特別預算」送交立法院緊急審
議
甚至依《災害防救法》採取緊急財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