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5 14:36:17※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黃資真/新北報導
: 愛爾麗醫美診所2026年5月初被揭發裝設「偽偵煙器」的針孔偷拍攝影機,全台多達18間
: 分店涉案,受害人數恐難以估計,總裁常如山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今(25日)新北地檢署
: 偵結,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等罪嫌起訴常如山、特助張元齡、監視器裝設工程師謝金亨及總
: 經理劉貞華,另謝男的妻子與兒子涉協助滅證,一併起訴。
起訴通稿說法:(案件編號:一一五年偵字第二六二二七號、第二六五八八號、第三零六
一八號、第三二七四一號、第三三九五二號)
一、偵辦過程
本案係本署婦幼保護專組周欣蓓主任檢察官、陳禹潔檢察官指揮偵辦,於一一五年六月二
十四日就部分犯罪事實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二、簡要犯罪事實
(一)常○山前係愛○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愛○麗公司)代表人,現仍為愛○麗公司之實
質負責人,劉○華則前係愛○麗公司之總經理,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為代表
人,張○齡為常○山特助,蔡○貞為愛○麗公司支出會計,謝○亨係紫○家族企業社之負
責人,為愛○麗公司長年配合之弱電廠商。常○山、劉○華共同經營愛○麗公司,愛○麗
公司是臺灣規模最大、最具代表性之連鎖醫美集團之一,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
中市等地設有分店,渠等均知悉愛○麗醫美診所客戶包含未成年之少年,且於愛○麗醫美
診所接受療程之成年或未成年客戶,均有可能在診間內更衣或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竟共同
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拍攝少年之性影像之不確定故意及非法蒐集他人面部及身體特徵
之個人資料、無故攝錄及重製、散布他人性影像、竊錄他人隱私部位等犯意聯絡,自一零
八年起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分別在該公司臺北松江店、臺北忠孝店、新北永和
店、臺中崇德店、新北新莊店、新北板橋店、新北林口店診間角落裝設似偵煙器外觀之偽
裝型監視器,竊錄愛○麗診所上開分店消費者之面容,及其等個人身分之更衣或裸露胸部
、下半身等身體隱私部分以及診間非公開活動之影片。嗣因某被害人於一一五年五月一日
十六時三十分許,在愛○麗醫美診所新北板橋店診間更衣欲進行療程時,發覺診間天花板
角落裝有似偵煙器外觀之偽裝型監視器,遂報警處理,常○山、劉○華及張○齡立即指示
謝○亨拆除新北板橋店之偽裝型監視器及主機,並刪除主機儲存影像。又因該被害人於一
一五年五月二日在社群軟體Threads 發文,被告常○山、劉○華及張○齡見狀後,立即聯
繫被告謝○亨,並指示被告謝○亨立即至臺北松江店、臺北忠孝店、臺北站前店、新北永
和店、新北新莊店、新北板橋店、桃園中正店、臺中文心店、臺中崇德店拆除偽裝型監視
器,謝○亨之配偶楊○雯、其子謝○樹,則共同基於湮滅、隱匿證據之犯意,陪同謝○亨
於一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三日間至愛○麗診所各分店,協助拆除偽裝型監視器及主機,湮滅
、隱匿本案之重要證據。迨經警方於一一五年五月三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至愛○麗診所
臺中崇德店前拘提謝金亨,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次起訴範圍(臺北松江店、臺北忠孝店、新北永和店、臺中崇德店、新北新莊店、
新北板橋店、新北林口店)多為有遭攝錄影像之被害人(包含未成年人),共計九十九名
被害人(包含未成年四人)、一百六十四罪(數罪併罰,以被害人及次數計算罪數,詳如
下三、所述)。
三、涉犯法條
(一)被告常○山、劉○華、張○齡、蔡○貞、謝○亨就愛○麗公司及旗下各醫美診所裝設
偽裝型監視器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竊錄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計
十二罪)、第三百一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無故竊錄性影像(計三十四罪)、第三百一十九條
之一第四項、第一項無故竊錄性影像未遂(計六十八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拍攝少年性影像(計四罪)、兒童及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
四項、第一項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計四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十九條第
一項無故蒐集個人資料(計四十二罪)等罪嫌。
(二)被告謝○樹、楊○雯則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證據罪嫌。
四、具體求刑
被告常○山、劉○華自詡為臺灣連鎖醫美龍頭,並自稱「安心醫美」之良心企業,私下竟
無視廣大消費者之絕對信賴,假借「內部管理、醫療品質、防範消費糾紛」之名,行集體
監控偷拍之實,被告常○山等人均明知醫美診所之診療室,係消費者因信賴醫療隱私、褪
去衣物進行療程之極度私密空間,竟於愛○麗公司旗下各醫美診所診間裝設偽裝型針孔攝
影機,不法攝錄消費者之裸露性影像及非公開活動,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隱私權、人
格權及身體自主權,其等行為嚴重踐踏醫療、美容之專業倫理,更對社會大眾之基本信任
造成毀滅性之打擊。另被告常○山等人知悉被害人報案後,於一一五年五月一日晚間起至
三日晚間,馬不停蹄、從北到南拆除偽裝型監視器及主機,積極湮滅、隱匿本案事證,且
於本案偵查中,被告等人就上開犯行互相推諉卸責,足認其等犯後毫無悔意、態度惡劣,
為捍衛社會善良風俗、保護人民及兒少身心安全,須予嚴懲,建請法院就被告常○山部分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上,被告劉○華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被告張○齡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被告蔡○貞、謝○亨部分,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九年以上。
五、附帶說明
本案尚未偵結部分,仍持續積極蒐證偵辦中,而就目前偵查所得事證,監視器主機並無另
外連線備份雲端或外流之情形,請民眾安心。
看來目前才只是第一波而已,後續應該還有更多將會接踵而至
至於建議定刑部分,則必須先說:
一、不要太早下定論(覺得檢方有想要縱容的意思),如果再加上其他即將起訴(或證據
不足不起訴)的部分,要判到上限(有期徒刑三十年),相信是可期的
二、協助滅證的被告部分,檢察官則沒有具體表示,相信應是尊重法院裁斷的意思,這部
分就算了
但不管怎樣,經歷這一番爭議後
對於醫療美容這個行業,已經不曉得是否還要抱持相當信心,認為能保護顧客的安全不受
這類偷拍的影響了...